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將全國稅收的部分,統籌分配發還給地方政府,以平衡地區發展的財政補助制度。可以分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兩種[1]

歷史

統籌分配款制度最早是1954年出現於中華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中,原本是用於平衡台灣省下轄各的收入;1981年才出現中央統籌分配款,以平衡直轄市之間的收入。1999年財政收支劃分法修訂之後,統籌分配稅款由地方省稅改為國稅,統一管理者也由省政府改為中央政府[2]:8。同時,這次修訂也包含兩項重要的改變:在財源上,原本地方最主要的財源營業稅改為國稅,所以改由所得稅貨物稅等國稅支應;在分配方式上,則訂定出了較為具體的分配辦法,使分配法制化[3]:17

相關法源

統籌分配稅款是依據中華民國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但母法中並無「統籌分配稅」的名詞,而是出現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以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書中[4]:8}。其中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12條及第16條之1等條款,將統籌分配稅分為兩種:

  1. 普通統籌分配款:由中央直接按比例撥給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2.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佔6%,保留在中央,有緊急事項時用於支應[1][3]:17-18

參考文獻

  1. 陳朝建. . 台灣法律網. [2014-1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07).
  2. 楊人穆. .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系碩士論文. 2007-6 (中文(台灣)‎).
  3. 曾巨威.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研究. 2001-6 (中文(台灣)‎).
  4. 余守章. . 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2002-8 (中文(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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