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中華民國)
建國之初,中華民國继承清朝省制,設22省,後增至35省。省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最主要的一級行政區,主要設置於汉地。中華民國政府在第二次國共內戰中失利,於1950年前後失去中國大陸的統治權,有效統治區域僅限於臺澎金馬,導致省的數量銳減。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僅餘2省迄今,分別為臺灣省、以及僅實際管轄金門與連江兩縣的福建省。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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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
縣 | 市 | |||||
山 地 鄉 |
鄉 | 鎮 | 縣 轄 市 |
區 | 原 住 民 區 | |
村 | 里 | |||||
鄰 | ||||||
相關行政區劃 | ||||||
臺灣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 ||||||
中華民國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政府 |
政治 |
省是中華民國的第一級行政區劃,由行政院直轄,与直辖市平级。下設縣、市。
中華民國政府在1998年將省制「虛級化」,移除其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並大幅裁撤省級機關;2018年,進一步將省級機關「去任務化」預算歸零以及移撥業務而實質廢除。目前僅依照憲法增修條文保留名義上的省政府主席、省諮議會諮議長之職銜,其他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
沿革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行政區劃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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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時期
中華民國於1912年建立時,省份承襲清朝舊制,當時全國共設22省。當時執政的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置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另保留阿爾泰、塔城地區塔爾巴哈臺、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北洋政府的行政區劃級別為省、道、縣三級,並有「廢省置道」的計畫。當時全國設置93道,除甘肅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數量大致在3至4個左右。
順序 | 省名 | 順序 | 省名 | 順序 | 省名 | 順序 | 省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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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直隸省 | 07 | 山西省 | 13 | 湖北省 | 18 | 四川省 | |||
02 | 奉天省 | 08 | 江蘇省 | 14 | 湖南省 | 19 | 廣東省 | |||
03 | 吉林省 | 09 | 安徽省 | 15 | 陝西省 | 20 | 廣西省 | |||
04 | 黑龍江省 | 10 | 江西省 | 16 | 甘肅省 | 21 | 雲南省 | |||
05 | 山東省 | 11 | 福建省 | 17 | 新疆省 | 22 | 貴州省 | |||
06 | 河南省 | 12 | 浙江省 |
國民政府時期
1928年,國民政府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省,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增置與省平級的特別市(即直轄市)。
國民政府依照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地方制度改採省、縣二級制並廢除道制。但由於出現部分省份管轄縣數過多,省對縣的控制力量不彰,又於1931年設置行政督察區作為中介,但此一行政區劃缺乏法源依據。
縮省計畫
縮小省份之議,早自清末康有為便有相關提案。但直到國民政府北伐成功,才出現具體方案。但由於政局持續動盪,加上1937年抗戰爆發,調整省區遲遲無法執行。方案也不斷調整。
國府遷台後,1952年提出的調整草案為目前最後的板本,作為反攻大陸後的省區劃分依據。由還沒劃分之20省再分成35省,總共50省。
1945年抗戰結束後中國省區劃分
1945年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依照縮省方案,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並增設臺灣省,共計35省。1949年,海南島和南海諸島自廣東省劃出,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但在東北有些新劃出省分:如興安、合江等省,一直在中共控制之下,從未受國府治理。中共也依照新省區方案劃分東北控制區,但轄區未必與國府吻合。
編號 | 省名 | 簡稱 | 省會 | 地理區 | 編號 | 省名 | 簡稱 | 省會 | 地理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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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江蘇省 | 蘇 | 鎮江縣 | 華中 | 19 | 陝西省 | 陝 | 西安市 | 華北 | |
02 | 浙江省 | 浙 | 杭州市 | 華中 | 20 | 甘肅省 | 甘 | 蘭州市 | 華北 | |
03 | 安徽省 | 皖 | 合肥縣 | 華中 | 21 | 寧夏省 | 寧 | 銀川市 | 塞北 | |
04 | 江西省 | 贛 | 南昌市 | 華中 | 22 | 青海省 | 青 | 西寧市 | 西部 | |
05 | 湖北省 | 鄂 | 武昌市(今武漢) | 華中 | 23 | 綏遠省 | 綏 | 歸綏市(今呼和浩特) | 塞北 | |
06 | 湖南省 | 湘 | 長沙市 | 華中 | 24 | 察哈爾省 | 察 | 張垣市(今張家口) | 塞北 | |
07 | 四川省 | 川 | 成都市 | 華中 | 25 | 熱河省 | 熱 | 承德縣 | 塞北 | |
08 | 西康省 | 康 | 康定縣 | 西部 | 26 | 遼寧省 | 遼 | 瀋陽市 | 東北 | |
09 | 福建省 | 閩 | 福州市 | 華南 | 27 | 安東省 | 安 | 通化市 | 東北 | |
10 | 臺灣省 | 臺 | 臺北市 | 華南 | 28 | 遼北省 | 洮 | 遼源縣 | 東北 | |
11 | 廣東省 | 粵 | 廣州市 | 華南 | 29 | 吉林省 | 吉 | 吉林市 | 東北 | |
12 | 廣西省 | 桂 | 桂林市 | 華南 | 30 | 松江省 | 松 | 牡丹江市 | 東北 | |
13 | 雲南省 | 滇 | 昆明市 | 華南 | 31 | 合江省 | 合 | 佳木斯市 | 東北 | |
14 | 貴州省 | 黔 | 貴陽市 | 華南 | 32 | 黑龍江省 | 黑 | 北安市 | 東北 | |
15 | 河北省 | 冀 | 清苑縣(今保定) | 華北 | 33 | 嫩江省 | 嫩 | 齊齊哈爾市 | 東北 | |
16 | 山東省 | 魯 | 濟南市 | 華北 | 34 | 興安省 | 興 | 海拉爾市(今呼倫貝爾) | 東北 | |
17 | 河南省 | 豫 | 開封縣 | 華北 | 35 | 新疆省 | 新 | 迪化市(今烏魯木齊) | 西部 | |
18 | 山西省 | 晉 | 太原市 | 華北 |
省虛級化
緣起
1949年底,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灣,此後便從未對中國大陸地區實行統治權,僅統治臺灣省全部與福建省的極小部分(金門縣[註 1]、連江縣馬祖列島)。省份的數量雖大幅萎縮,雖然臺北市與高雄市分別在1967年和1979年升格為直轄市,臺灣省的行政區域面積仍佔中華民國實際管轄區域的98%以上。為了符合當前的社會情勢,地方制度的變革有其必要。
過程
1996年,甫連任總統成功的李登輝宣布召開國家發展會議(簡稱國發會),邀請朝野各界共商國家的未來發展,而省制的廢除與否,則成為會中最受各界矚目的議題。經過朝野不斷的爭論,國發會最終共同做成了省制精簡化的決議。
1998年,朝野依照國發會的共識,合作透過立法院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內容,並制定《地方制度法》以取代原有的《省縣自治法》。在這次的修法中,省制遭到虛級化,其原本擁有的「地方自治團體」地位遭到移除,無法施行地方自治。這也造成省政機關的重大變革:省政府仍具有公法人身分,但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政策制定與人事任命權均由中央掌握,功能與直轄市、市的區公所類似;省議會則改制為「省諮議會」,成為省政的諮詢機關,失去原有立法機關的功能。至於原屬省管轄的縣、市等地方政府,改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主要監理機關為內政部,各縣、市僅在地方區劃上仍隸屬於省。
省虛級化實施後,臺灣省受到的影響最大:臺灣省政府的組織被大量精簡,臺灣省議會則依法改組為臺灣省諮議會,兩者的功能均大幅萎縮。而福建省的政府機構自1956年7月為實施戰地政務而精簡化。
現況
省名 | 簡稱 | 首長 | 行政機關 | 立法(諮詢)機關 | 人口數 |
面積(km²) | 行政區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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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 臺 | 臺灣省政府主席 | 臺灣省政府 | 臺灣省諮議會 | 7,039,180 | 25,110.0037 | 11縣3市 |
福建省 | 閩 | 福建省政府主席 | 福建省政府 | 福建省諮議會 | 153,839 | 180.4560 | 2縣 |
- 根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地方制度法》的規定,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設置省政府和省諮議會。其中,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 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 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 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 省政府主席依照慣例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 行政機關之編制員額原本依照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及《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規定設置,但目前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機關名義保留,實質業務完全移撥行政院所屬機關與立法院辦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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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zh-hans;zh-hant| |
- . www.cna.com.tw.
- 台灣省政府7/1走入歷史 國發會活化中興新村,2018.6.23 中央社
- 臺灣省諮議會去任務化部分人員業務移撥立法院承接函
- 2.16.886.101.20003. . 2.16.886.101.20003. 201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