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订于1961年7月11日北京,双方代表分别为周恩来金日成。条约经两次自动延长,现今的有效期至2021年。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중조 우호 협력 상호 원조 조약
周恩来与金日成互换文本
簽署日1961年7月11日1961-07-11
地點北京
簽署者
語言汉语朝鲜语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周恩来与金日成签字
周恩来与金日成互换文本

条约概述

该条约主要保证了缔约一方在战争状态时候,对缔约另一方进行全力军事及其他援助。双方不参加任何与对方敌对的同盟、集团、行动或措施。在经济、文化、科技方面开展合作。给予经济、技术援助。[1]

该条约在1961年8月30日经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批准,并于1961年8月23日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中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和朝鲜内阁首相金日成作为双方代表于1961年9月10日在朝鲜首都平壤互换批准书。根据《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第七条的规定,本条约自1961年9月10日起生效。

后续

双方于1962年10月秘密签署了《中朝边界条约》,中方将包括长白山天池部分领土(约1200平方公里)割让给朝鲜。

条约现状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有效期二十年,如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须在期满前半年内向对方提出,否则《条约》自动延长二十年。在1981年、2001年《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两次自动续期,现在有效期至2021年。

参考资料

  1. . 中华网. 2013-07-11 [2013-09-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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