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订于1961年7月11日北京,双方代表分别为周恩来与金日成。条约经两次自动延长,现今的有效期至2021年。
중조 우호 협력 상호 원조 조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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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与金日成互换文本 | |
簽署日 | 1961年7月11日 |
地點 | 北京 |
簽署者 | |
語言 | 汉语、朝鲜语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
条约概述
该条约主要保证了缔约一方在战争状态时候,对缔约另一方进行全力军事及其他援助。双方不参加任何与对方敌对的同盟、集团、行动或措施。在经济、文化、科技方面开展合作。给予经济、技术援助。[1]
该条约在1961年8月30日经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批准,并于1961年8月23日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中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和朝鲜内阁首相金日成作为双方代表于1961年9月10日在朝鲜首都平壤互换批准书。根据《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第七条的规定,本条约自1961年9月10日起生效。
条约现状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有效期二十年,如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须在期满前半年内向对方提出,否则《条约》自动延长二十年。在1981年、2001年《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两次自动续期,现在有效期至2021年。
参考资料
- . 中华网. 2013-07-11 [2013-09-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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