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憲後第3屆立法院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3屆立法院,該屆立委於1995年12月2日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產生,任期自1996年2月1日起至1999年1月31日止,共有6個會期與1次臨時會。第一會期開議時,執政黨中國國民黨85席,為立院多數黨。民主進步黨54席,新黨21席,無黨人士4席。第六會期結束前,中國國民黨83席,民主進步黨53席,新黨21席,無黨7席。1997年2月第三會期開始,立院產生了朝野協商制度,並在第三屆立院結束之前,修正立法院組織法,制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將黨團協商法制化。[1]:1-9[2]:116-1181997年立院向臺灣省政府購入臺北濟南辦公大樓作為委員研究大樓。[3]1999年1月,立院秘書處圖書資料室升格為國會圖書館。
會議背景
委員選舉
1995年12月2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舉行第三屆立委選舉,選出164名委員,區域委員採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制。全國不分區委員及僑選委員採政黨比例代表制。
主要議案
- 1996年10月3日,制定洗錢防制法15條。
- 1996年11月1日,制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19條。
- 1996年12月13日,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50條,此為柯媽媽自喪子車禍之後而推動的法案。
- 1996年12月31日,制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0條。原為遭擱置兩年以上的草案,立院因11月發生彭婉如命案遭受社會壓力而加速審查。[5]:199
- 1997年2月25日,制定藝術教育法27條。
- 1997年3月4日,制定菸害防制法30條。
- 1997年5月2日,制定新市鎮開發條例33條。
- 1998年5月5日,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36條。
- 1998年5月28日,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54條,此為因林阿棋家暴而推動的法案。
- 1998年10月13日,制定動物保護法40條。
- 1998年10月22日,制定都市更新條例62條。
- 1999年1月,制定及修正「國會改革五法」,包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與立法院議事規則。[6]
- 1999年1月13日,制定地方制度法88條。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
另見
- 二月政改
-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1屆立法院
-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2屆立法院
-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4屆立法院
-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5屆立法院
-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6屆立法院
-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7屆立法院
-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8屆立法院
-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9屆立法院
-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10屆立法院
參考文獻
- 侯世傑.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3.
- 胡文棟. .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學報》第14期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 2006-11.
- . [2012-0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15).
- 黃鈴華. . 國立政治大學民族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5.
- 王靜儀. . 秀威. 2020. ISBN 9789863267980.
- 陳淑芳. . 《月旦法學雜誌》第85期 (元照). 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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