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憲後第2屆立法院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2屆立法院,指行憲之後的第二屆立法院。是國府遷臺以後,首度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面改選而產生的國會。該屆立委於1992年12月19日選舉產生,執政黨中國國民黨獲得102席,為立院多數黨。民主進步黨獲得51席,中華社會民主黨獲得1席。前一屆仍有席次的中國青年黨,不再有席次。而自行或報准參選的國民黨非主流派立委,於1993年另立新黨,並與中華社會民主黨對等合併,成為該屆立院第三大黨。

第二屆立法院於1993年2月開議時的席次分布圖
  民主進步黨(49)
  無黨籍(8)
  中國國民黨(102)
  從缺[lower-alpha 1](1)
第二屆立法院於1996年1月結束時席次分布圖
  民主進步黨(50)
  無黨籍(6)
  新黨(7)
  中國國民黨(90)
  缺額(8)

經全面改選後,二屆立院與一屆立院不同,區域立委必須經營自己的選區,立法院的自主意識較前一屆大為提高。[3]:144而中國國民黨對黨籍立委的約束力,較第1屆減弱。第二屆立院盛行主動立法,甚有多位立委對同一事項提出類似法案。[3]:145二屆立院最終共通過243案,其中法律200案,預決算11案,廢止23案,立法院內規14案,其他5案。[4]:220[lower-alpha 2]

會議背景

第2屆立院籌劃

1988年李登輝接任總統後,責成俞國華內閣起草「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草案,於1988年12月2日函請第一屆立院審議。1989年1月26日三讀通過,2月3日公布。1948年及1969年選出的第1屆資深立法委員,於1991年12月31日全部退職。第88會期餘下的會議,以及第89會期、第90會期,皆由1989年選出的130名增額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5]

一屆國大程序修憲與二屆國大實質修憲

召開國是會議之際,李登輝於國民黨內成立憲政改革小組,採取「一機關兩階段」修憲:確定以國民大會分兩階段修憲。1991年5月1日先由第一屆國大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公布《憲法》增修條文10條,為第二屆國民大會的產生訂出法源。接著再由12月21日新選出的第二屆國大進行實質修憲,包含國會改選、省市長民選及全面恢復人民參政權利。[6]:430-4321992年5月召開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一次臨時會,進行第二次修憲,讓立法院的改選有了法源依據。[7]:208

立委選舉

1992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舉行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出161名委員,區域委員採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制。全國不分區委員及僑選委員採政黨比例代表制。與上屆選舉相比,取消職業團體委員,[8]:224僑居立委由總統遴選改為政黨比例代表制。[9]:50選舉的熱門議題有「郝柏村閣揆去留」、「十八標案」、「華隆案」等。12月19日完成投開票,由國民黨取得六成過半席次,民進黨取得三成席次。國民黨席次較選前大幅滑落,選後黨中央在檢討時,認為敗選因素來自環保署長趙少康、財政部長王建煊臨時辭官參選,打亂黨的佈局。使得「團結的民進黨」勝過「分裂的國民黨」。[10]:108[11][lower-alpha 3]

郝柏村內閣總辭

1991年11月間,立委葉菊蘭揭發郝柏村多次越權私下召開國防軍事會議,此事引發輿論熱議。中國國民黨內主流派與非主流派為此事爭鋒相對,形成擁郝派與倒郝派。1992年底,立院改選,李登輝要求郝柏村內閣總辭,以建立憲政慣例,而郝柏村堅持先由國民黨中常會通過才會請辭。第2屆立院開議前夕,李登輝與郝柏村多次會晤,李承諾郝,將於十四全修改黨章增設副主席,給予黨副主席,並任命中央政策指導小組召集人等職位。1月30日,郝發表聲明不再續任閣揆,並送出辭呈。2月3日,國民黨中常會通過郝柏村內閣總辭案,4日,郝柏村率領內閣向總統總辭。[6][12]:73-75

議事程序

委員會

1屆立院結束前,修正立法院組織法[lower-alpha 4],將原有的12個常設委員會,精簡為10個。分別是外交與僑政、國防、預算、交通、內政與邊政、法制、經濟、財政、教育、司法。[13]:35、36採自由登記超額抽籤制,經黨團同意,委員可以互換。[13]:37、38[14]:19-23多數委員交替參與不同的常設委員會。[15]:128-129

重大事件

第二屆正副院長選舉

中國國民黨「主流派」及「非主流派」,兩者在郝柏村內閣總辭立場、立法院院長初選、副院長人選出現明顯不同的主張。前省議會議長、新任立委高育仁有意爭取院長一職,上任前積極籌組民意會累積實力。而黨中央屬意資深立委劉松藩,高育仁遂與新連線秘密結盟,形成高關配。[16]:74-77選前新連線釋放假消息,表示對高育仁的政治立場無法信任,將自行推派人選,且無意與劉松藩做對。[17]:2[18]:2院長初選劉松藩以52比42勝高育仁,副院長初選關中36票、王金平30票、黃主文19票、洪玉欽7票、洪昭男4票。進入第二輪後,非關中選票往王金平集中,王以60比38票擊敗關中。[19]:1結果「劉王配」勝過「高關配」。[16]:74-77

2月1日第1會期開議。院長的選舉中,民進黨立委皆投給黃信介資格不符被判為廢票。而國民黨立委跑票嚴重,進入第二輪才由劉松藩勝出。副院長則由王金平當選。[20]:3[21]:3

立院收回國會調查權

1992年發生十八標案交通部對於立法委員要求提供資料,一再拖延,甚至拒絕提供,引發朝野立委一致爭取調查權。1993年1月12日,院會通過蔡璧煌提案,研擬「國會立法調查權」、「準立法式聽證制度」。1月15日院會通過洪奇昌提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監察院改為準司法機關後,是否仍為國會?及改制前原有之國會調查權及糾彈權,是否回歸立法院?」[22]:29[23]:67-68郝柏村內閣對此提出覆議,認為立院擁有調閱權之規定窒礙難行。1993年1月28日,第一屆立院修改立法院組織法,賦予立法院有國會調查權連戰內閣就任後,擱置覆議案,提請大法官解釋。結果大法官作成釋字第325號解釋,認為立法院有文件調閱權。[22]:29

在野結盟對抗執政黨

  • 新連線退黨,與民進黨結盟對抗國民黨中央。民進黨主席施明德提出大和解咖啡

轉任縣市首長

轉任內閣閣員

其它

  • 趙少康,1994年辭職,投入臺北市長選舉。未當選

重大議案

1993年2月19日,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19條,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人數,以十八人為最高額。

1993年2月23日,通過總統提名連戰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同意票109票,不同意票33票,無效票1張。109票恰是中國國民黨及無黨籍的總和。[24]:21

1993年6月9日,制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52條。

1993年6月15日,制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17條,即陽光法案

1993年7月3日,修正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法,並修正第2, 48, 52, 58至60, 62條,增訂第46之1條。刪除國安法三原則中的遵憲原則「不得違背憲法」,保留反共、反獨兩原則。

1993年7月9日,廢止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經建會決定廢止,行政院提案,立法院決議通過。[25]:174

1993年7月16日,制定有線電視法71條。此為廣電三法之一,此後開放有線電視登記立案,臺灣電視媒體產業蓬勃發展。

1993年7月16日,制定信用合作社法51條。

1993年12月30日,制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國家安全局組織法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1994年1月11日,制定消費者保護法。起源於1979年多氯聯苯米糠油中毒事件與假酒案而起的消費者保護運動,終於立法通過。[26]:2736

1994年4月27日,教育、預算委員會審議中央政府預算,附帶決議,教育部應於兩年內,全面開放審定本教科書。[27]:45

1994年5月12日,制定水土保持法39條。

1994年7月7日,制定省縣自治法,7月8日制定直轄市自治法地方分權得以由行政命令法制化,進入自治二法時期。[28]:114

1994年7月19日,制定全民健康保險法,8月9日公布。

1994年9月29日,制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10月17日公布。使中華民國教育部轄下的國家文藝基金管理委員會轉型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有了法源依據。

1994年12月15日,制定環境影響評估法,30日公布。

1995年1月12日,廢止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27日公布。

1995年3月23日,制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1995年7月12日,制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此法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前身。

1995年7月13日,制定教師法。此前教師任用制度之聘任制及派任制,皆改為聘任制。

1995年7月14日,制定緊急醫療救護法,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需設置救護隊。而12日修訂的消防法則將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行為納入消防任務。[29]:29

1995年7月20日,制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107條。

1995年12月22日,制定營業秘密法16條。此為中華民國政府為加入GATT符合《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而制定。

1995年12月29日,制定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15條。中央通訊社從中國國民黨營事業改制為國營事業體。明定董、監事成員,同一黨籍者不得過半。

1996年1月9日,制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1996年1月12日,制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軍眷村改建有了法源依據,第二階段軍眷村改建政策開始推行。

1996年1月16日,制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2月5日公布。電信三法之一,改革電信體制,電信事業經營權與行政權正式分離,使電信自由化。[30]交通部電信總局分割營運部門,成立中華電信[31]

1996年1月17日,制定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2月5日公布,12月5日施行。該臺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32]:212

立院成員

立法委員

國會助理

1992年1月16日,修正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26條之2:「立法委員每人應置公費助理四人以上」。此為參考各國成例,在立法院建立「公費助理制度」,明訂每位委員可聘用四名以上的公費助理。助理原為委員的私人秘書,二屆立院已有法源依據,成為公費的助理。[33]:28-30

二屆立院開議後,「臺北市中央公職人員助理職業工會」於1993年3月6日成立。同年5月19日,新連線的國會助理群宣布將以「新連線國民黨」為名籌組新政黨。此舉被聯合報報導為新連線操作兩手策略:透過國會助理另組政黨;且維持國民黨「當然黨代表」身份,保有在十四全的發言權。[34]:2最終國會助理的「新連線國民黨」遭到內政部以名稱易與中國國民黨混淆而不予同意。

立法院黨團

第二屆立法院,共成立有四個立法院黨團: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無黨籍聯盟立法院黨團、新黨立法院黨團[35]:74

政黨在立法院的黨鞭會不定期針對議事及法案進行協調,化解歧見,黨團協商或朝野協商制度之雛形,萌發於此,而至1999年1月第三屆立法院才將黨團協商法制化。[36]:1-9

次級團體

第二屆立法院內運作的次級圈體有執政黨籍的集思早餐會新國民黨連線金釵盟玉山會民意會等,在野黨則有美麗島系、新國會研究室、正義連線辦公室、台灣福利國研究室、台灣國會辦公室等。另有非屬特定政黨的厚生會等。

另見

參考文獻

  1. 花蓮縣選舉區發生舞弊案,1席當選資格未定,遲至第一會期開議後3月18日方才補行公告黃信介當選。[1]:12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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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非主流及行政院方面認爲,是黨未能與金權政治劃淸界線;主流派與中央黨部則認爲,是股市大跌、經濟不景氣,甚至是對行政院長郝柏村個人施政風格的反彈。宋楚瑜事後回憶,「引爆點」應是土地增値稅的課徵爭議。[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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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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