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案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案,是由中華民國立法院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對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院長人選投票行使同意權。1948年至1997年間,所有行政院院長人選均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任命。1997年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取消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規定,此後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提名不再行使同意權。

概述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實踐中,總統以咨文向立法院提名行政院院長人選,立法院進行投票,以同意票超過半數為同意,總統在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院院長。本項規定意味著行政院院長需獲得立法院多數立法委員支持,加之憲法第五十七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體現憲法在制定之初實際遵循內閣制原則。

1948年5月,總統蔣中正提名翁文灝為行政院院長並獲立法院同意,為行憲後立法院首次對行政院院長提名行使同意權。至1996年2月,立法院總共對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院長行使同意權16次,其中蔣中正提名7次、代總統李宗仁提名3次、蔣經國提名2次、李登輝提名4次;按立法院屆次統計,第一屆立法院行使同意權14次,第二屆第三屆立法院各行使1次。[1]除李宗仁提名居正之同意案未獲通過以外,其餘提名均獲得過半數通過。所有被提名人均為中國國民黨籍。

歷次同意案情況

提名總統 被提名人 被提名人政黨 立法院屆次 表決日 同意票 不同意票 結果 被提名人就職日 参考
蔣中正 翁文灝  中國國民黨 第一屆 1948年5月24日 同意 1948年5月29日
孫科 1948年11月26日 同意 1948年12月23日
李宗仁(代理) 何應欽 1949年3月12日 同意 1949年3月24日
居正 1949年5月31日 151 143 不同意 [2]
閻錫山 1949年6月3日 254 56 同意 1949年6月13日 [3]
蔣中正 陳誠 1950年3月8日 306 70 同意 1950年3月15日 [4]
俞鴻鈞 1954年5月25日 360 87 同意 1954年6月1日 [5]
陳誠(二次) 1958年7月4日 364 79 同意 1958年7月15日 [6]
嚴家淦 1963年12月10日 365 50 同意 1963年12月16日 [7]
蔣經國 1972年5月26日 381 13 同意 1972年6月1日 [8]
蔣經國 孫運璇 1978年5月26日 329 12 同意 1978年6月1日 [9]
俞國華 1984年5月25日 307 18 同意 1984年6月1日 [10]
李登輝 李煥 1989年5月30日 217 24 同意 1989年6月1日 [11]
郝柏村 1990年5月29日 186 27 同意 1990年6月1日 [12]
連戰 第二屆 1993年2月23日 109 33 同意 1993年2月27日 [13]
連戰(二次) 第三屆 1996年2月23日 85 77 同意 1996年2月24日 [14]

同意權之取消

1997年7月國民大會通過的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權就此取消,總統得以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同時,賦予立法院倒閣權與總統被動解散立法院之權,標誌中央政府體制實質邁向雙首長制。同年9月,總統李登輝依據此項規定任命蕭萬長為行政院院長。連戰成為目前為止最後一位依據憲法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行政院院長。

參考資料

  1. , 立法院
  2. 本次表決,出席投票立法委員為303人,按出席人數計算,同意票未過半,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
  3. ,《大陆黄金运台秘事》
  4. ,《陈诚晚年》
  5. , 立法院
  6. , 立法院
  7. , 立法院
  8. , 立法院
  9. , 立法院
  10. , 立法院
  11. , 立法院
  12. , 立法院
  13. , 立法院
  14. , 立法院

參見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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