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以及行使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构成。

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可分为专门人民法院和普通法院。不单独设立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分为: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解放军单位、正军级单位三级)、铁路运输法院(设中级、基层二级)、海事法院(不分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以下审判组织:

  • 合议庭或独任法官
  • 审判委员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从中央到县级地方各级党委设立了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实施对审判、检察和公安机关的领导。各级法院依此设立了党委,根据《党章》的规定,服从同级政法委、党委及上级党委的领导。

法官是国家审判人员,由选举制和委任制相结合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地方法院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其他的审判人员采取委任制。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首席大法官,其他依次为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没有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官资格者,不得出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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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检徽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独占行使公诉权、同时行使批准逮捕权、逮捕权、抗诉权、对涉及贪污玩忽职守、侵犯人民选举等特定犯罪有自行侦查权。

检察院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级检察院双重领导。尽管《宪法》并未明确表述检察院是否属于司法机关,但中国历来都将检察院视为与法院并立的、独立于政府的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法院的级别对照设立,除直辖市内对照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称××直辖市第×分院之外,各级均称人民检察院。同时也设立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在新疆建设兵团也按兵团、师、团设立检察院。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中国内地的刑事侦查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民事纠纷调解等准司法职能。

公安机关同时也负责户籍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登记、口岸边防管理、等其他事务。

现在中国内地的看守所由公安机关而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由国家安全部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厅、局组成,原来是公安机关的一部分,但是业务上比较独立。负责反间谍和重点场所的保卫事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其负责的范围内行使警察权力,必要时可以凭《国家安全任务执行证》调动其他警察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协同执行任务。

司法行政机关

中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是从革命时期的行政机构发展而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可分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是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司法厅,直辖市司法局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地级市、地区(盟)、自治州司法局是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县、县级市、市辖区司法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乡、镇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出的基层司法行政机构。

机构设置

以地市司法局为例,一般设有:

内设机构
  • 办公室
  • 政治部
  • 纪检监察室
  • 基层工作科(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
  • 法制宣传教育(普法)科
  • 计财装备科
  • 法制法规科
  • 强制戒毒
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 司法考试中心
  • 司法鉴定中心
  • 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服务专线)
  • 公证服务管理中心
  • 律师管理中心
  • 下属分局、司法所

监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任务是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人事制度

法官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五条,法官等级分为四等十二级:

  1. 首席大法官;
  2. 大法官:一级、二级;
  3. 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 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 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对应关系如下:

  • 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法官;
  • 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法官;
  • 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法官;
  • 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
  • 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
  • 乡科级正职:一级法官;
  • 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法官;
  • 科员:四级、五级法官。

检察官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第六条,检察官等级分为四等十二级:

  1. 首席大检察官;
  2. 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3. 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 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 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对应关系如下:

  • 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检察官;
  • 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检察官;
  • 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检察官;
  • 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检察官;
  • 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检察官;
  • 乡科级正职:一级检察官;
  • 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检察官;
  • 科员:四级、五级检察官。

参考文献

引用

  1. . 中国法院网. 2009-08-28 [2019-10-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05).

来源

书籍
  • 范愉:《司法制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 熊先觉:《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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