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棨昌

余棨昌1882年-1949年[1]戟門浙江省紹興府紹興縣人,中華民国法官、法学家。北洋政府時代的大理院院長。

生平

1911年(宣統3年),他畢業於日本东京帝国大学,獲得法學士。歸国後,任戶部主事。

中華民国成立後,他歷任法制局参事、司法官懲戒委員会委員、司法官訓練處處長兼法典編纂委員会顧問、大理院庭長兼推事、司法講習所所長、修定法律館顧問。1923年(民国12年)2月,他任大理院院長兼司法懲戒委員長。1928年(民国17年),他改任修定法律館總裁。北洋政府倒臺後,他任国立北平大学法学院教授、朝阳大学教授。

著作

  • 民法親属編
  • 實用司法令輯要
  • 故都變遷紀略
  • 民法要论总则(1933)
  • 民法要论物权(1931)
  • 民法要论亲属继承(1932)
  • 票据法

註釋

  1. 徐友春主編『民国人物大辞典 増訂版』702頁記其生年為1881年。Who's Who in China 3rd ed.,p.940記其生年為1882年。

参考文献

  • 徐友春主編. . 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7. ISBN 978-7-202-03014-1.
  • 劉寿林等 編. . 中華書局. 1995. ISBN 7-101-01320-1.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前任:
董康
大理院長
1923年2月 - 1928年2月
繼任:
姚震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