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寧案

佳寧案香港一單發生於1980年代的大型貪污詐騙案件[1]。案件圍繞著在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數年內急速發展的佳寧集團及其高層。

此案件牽涉到香港以外的銀行[2],而香港廉政公署人員更因為調查此案而要前往八個國家[3]

背景

現稱作「美國銀行中心」的金門大廈

佳寧集團於1977年陳松青成立[4]。陳松青早年在新加坡經營生意失利而破產,後來轉到香港發展[5]。陳松青到達香港後在一家名為「益新集團」的公司工作[6],後來與益新的鍾正文合組公司[7],然後於1977年11月把佳寧註冊為公司[6]

1979年尾,佳寧為了上市以而向黃子明家族提出購入寶光實業旗下一家名為「美漢企業」的公司借殼[8]。收購最後於1980年下半年完成。同年,佳寧以9.98億港元購入現為美國銀行中心的金門大廈[9]。大廈後來被佳寧以象徵性的1港元賣價售予佳寧置業。佳寧後來在購入金門大廈九個月後把大廈賣出[2],並宣佈以16.8億港元的價錢賣給由林炳炎兒子林秀峰林秀榮持有的百寧順[9]。佳寧帳面上賺了差不多七億港元[10]

佳寧其後大肆擴張,染指多項業務並於外國進行投資[2][11]。全盛時期,佳寧擁有3家上市公司和超過100家附屬公司[12]

起源

佳寧的企業作風其實早已經出現問題。佳寧大肆擴張前曾以每棟售價800萬港元出售位於赤柱的八棟豪華住宅。儘管出售價比當時市價高出兩倍,但豪宅依然全數售罄。那八棟豪宅的買家最後被證實是佳寧旗下的一家附屬公司[8]

佳寧開始大幅度擴張後,與陳松青合作多年的鍾正文於1982年開始,知道他與陳松青合作的五個計畫已導致鍾正文自己負債13億港元,可能會令他破產[13][12]。鍾正文本人更發現陳松青利用鍾正文自己的股份謀取私利,所以向陳松青提出拆夥[13][12]。由於鍾正文曾派人調查陳松青早期的活動並可以把所有事披露,陳松青最後給予鍾正文優厚的拆夥條件,但此舉對佳寧有負面的影響[13][12]。同年,香港面臨1997問題香港地產香港股市下滑,這亦導致佳寧受到波及[13][14]

危機開始

1982年9月,佳寧公佈其公司的中期業績。當時,公司盈利達2.7億港元,並派發中期息0.12港元[13][15]。但佳寧在公布中期業績一個月後突然宣佈取消以現金派發中期息,並改以十送一紅股代替,並為集資五億港元而發行五億股優先股[15]。佳寧股價在消息公佈後,一日之內暴跌30%[15],並導致恆生指數跌9.48%,跌破當時被視為牢不可破的800點關口[13]

同年11月,鍾正文旗下的益大投資宣布清盤,而他本人則逃離香港[15]。因為益大與佳寧的關連,導致佳寧的供股計劃被證監當局否決,並對佳寧作出財務調查[16]

1983年1月,陳松青宣布他擁有的上市公司暫停買賣,並改為由匯豐銀行向陳松青旗下公司的母公司提供2.5億港活期透支以供注資[15]。佳寧於同年2月委任亨寶財務和匯豐銀行旗下的獲多利為代表,向債權人商討債務重組,更聘請匯豐前任副主席包約翰加入佳寧董事局,嘗試以新股代替債務的框架下作出協議,並透過賣出佳寧旗下附屬公司來減輕債務[15]

陳松青本人於1983年10月被捕[7]

裕民財務助理經理被殺案

現稱作「香港洲際酒店」的麗晶酒店

1983年7月18日, (,英文稱為「Bumiputra Malaysia Finance」[17],簡稱BMF[18])助理經理加里·伊巴谦(英文: Jalil Ibrahim[2],又譯伊巴謙[7]、賈里·易卜拉欣[19])在位於九龍的麗晶酒店(現稱為香港洲際酒店)一房間裏被人勒死。屍體更被棄於新界大埔墟站附近的蕉林[7]

雖然伊巴谦是一名助理經理,被派往香港管理會計和貸款等業務[19],但現在許多與佳寧案和伊巴谦謀殺案有關的報道和書籍均認為伊巴谦是一名核數員,由馬來西亞來香港的目的是為了調查佳寧的帳目[7][20][19][21],並指伊巴谦企圖阻擋裕民財務向佳寧提供一個新貸款[2][22]

警方後來拘捕一個名為麥福祥(英文: Mak Foon Than[2])的馬來西亞華人[23]。麥福祥在審訊時聲稱陳松青是伊巴谦謀殺案的指使者,但麥福祥的指控被陳松青的律師否認[2]

弊案展開

在伊巴谦死後進行的調查中,司法人員起初發現裕民向佳寧系的公司貸款與佳寧自己的帳目不符[16]。調查後來更發現於1980年導致佳寧聲名大噪的金門大廈買賣其實最後並無成事[14]。佳寧在物業無法出售後就把那棟大廈賣給名下的私人公司。所謂的獲利,其實只是帳面上的盈利。佳寧資金的謎團亦隨之解開[16]

1984年1月,馬來西亞當局委派該國核數總長諾丁、一名專業會計師和一名律師組成調查委員會,全面調查佳寧向裕民財務取得的的貸款[24]。諾丁委員會後來發現裕民財務從1979年至1983年期間向佳寧及有陳松青控制的其他公司批出相等於60多億港元的貸款[24],並發現向佳寧的借貸更大部分沒有足夠的抵押和完善的文件紀錄。某些貸款更是款項發出後才補辦文件的[24]

諾丁委員會其後懷疑裕民財務的高層有可能非法收受陳松青提供的利益,以換作批准貸款的報酬[24]。由於案件於香港發生,所以諾丁委員會於1985年4月派人前往香港向廉署報案[24]。諾丁委員會發現的違法行為,日後亦在馬來西亞揭發了當地稱為「土融丑闻」[25]或「土金事件」[18]弊案

佳寧清盤

1983年,佳寧最後被美國的信孚銀行於陳松青被捕後六日申請清盤[26]

法庭審訊

1986年2月24日,佳寧在香港高等法院開審,由按察司柏嘉主審。六名被告包括:陳松青(51歲,前佳寧集團主席)、何佳全(36歲,前佳寧集團執行董事)、林秀峰(48歲,前百寧順董事)、林秀榮(40歲,商人)、碧格(34歲,英籍會計師)、盧志煊(32歲,會計)。六人被控串謀行騙罪,指他們於1981年1月1日至1982年7月31日期間,串謀訛騙佳寧股票持有人及債權人等,提供虛假及誤導性的公司財政資料,隱瞞佳寧集團利潤、資產及財政狀況。[27]

1987年9月15日案作審結時,按察司柏嘉突以技術性理由指證據不足及控罪重復為理由,裁定六名被告毋須答辯,並引導陪審團作出控罪不成立的裁決,結果六名被告當庭獲釋。「佳寧案」經多年調查才開審,而審訊歷時281天創下最長時間的紀錄,記錄審訊的文件達 25319 頁,出庭作供的證人共 104 人,控辯雙方花費金錢數以億元計,最後竟因程序錯誤而結案,因此惹起公眾強烈反應,輿論嘩然,指責當局審訊多時始揭發錯誤乃浪費公帑。而法律界亦指柏嘉的判決有問題;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烈顯倫更嚴勵批評事件損害香港法制的形象,要求柏嘉辭職。首席按察司羅弼時在1987年11月發出的上訴庭指引中表示柏嘉的裁決造成法律上的錯誤。1988年3月17日,柏嘉辭職,獲港督批准。[28]

書籍

  • 馮邦彥. 鄭海檳、劉汝沁 , 编. 2017年8月香港增訂版第一次印刷. 香港: 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2017年. ISBN 978-962-04-4225-4.
  • 何亮亮. . 中信出版社. [2019-01-20]. ISBN 7-5086-0574-8 (中文(简体)‎).

影视作品

参考

  1. . 廉政公署. [2019-01-19].
  2. 丹荷·巴尼特臣 (Denholm Barnetson). . 合眾國際社. 1986-02-24 [2019-01-19] (英语).
  3. . 廉政公署. [2019-01-19].
  4. 筆銘. . 信報財經新聞. 2015-05-27 [2019-01-18].
  5. . 香港蘋果日報. 2016-03-28 [2019-01-18].
  6. 錢樹良. . 頭條日報. 2015-04-16 [2019-01-18].
  7. . 加拿大星島日報. 2012-01-05 [2019-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8-13).
  8. 馮邦彥 2017, p. 46.
  9. 馮邦彥 2017, p. 48.
  10. 錢樹良. . 頭條日報. 2015-04-30 [2019-01-19].
  11. 馮邦彥 2017, p. 49.
  12. 錢樹良. . 頭條日報. 2015-05-14 [2019-01-19].
  13. 馮邦彥 2017, p. 52.
  14. . 香港廉政公署. [2019-01-19].
  15. 錢樹良. . 頭條日報. 2015-05-21 [2019-01-20].
  16. 馮邦彥 2017, p. 53.
  17. . 中國報. 2018-08-10 [2019-0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21).
  18. . 馬來西亞東方日報. 2017-01-26 [2019-01-21] (中文(简体)‎).
  19. 何亮亮, p. 38.
  20. 錢樹良. . 頭條日報. 2015-05-28 [2019-01-19].
  21. . 廉政公署. [2019-01-20].
  22. . Asia Sentinel. [2019-01-20] (英语).
  23. 何亮亮, p. 39.
  24. . 廉政公署. [2019-01-20].
  25. . 星洲日報. 2017-01-24 [2019-01-21] (中文(简体)‎).
  26. 馮邦彥 2017, p. 54.
  27. . 華僑日報. 1986-02-25.
  28. . 華僑日報. 198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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