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果為因

倒果為因因果倒置(Reverse causation),是一種非形式謬誤,是指把原因誤認為是結果,或把結果誤認為是原因。

因果關係經常是基於二件事物的高度相關性,倒果為因謬誤通常是因誤判其影響方向所致。

示例

例一
  • 清末的苦力肌肉較發達,可見肌肉較發達的人比較喜歡擔任苦力。

事實也有可能是:被迫擔任苦力才肌肉發達。

例二
  • 盲人的聽力比明眼人好,可見聽力好的人容易失明。

事實也有可能是:盲人由於依聽力過活,聽力開發後變得比一般人更敏銳。

例三
  • 英文能力好的同學都聽英文歌,所以聽英文歌對提升英文能力有幫助。

這句話忽略了「會聽英文歌,英文能力卻不好」的同學。因此,可能是因為英文成績好的同學,本身具備英文實力,因此能欣賞英文歌,而非因為聽了英文歌,才讓能力提升。這個例子可能有爭議,即使一開始不懂,但堅持練習的確會增加能力,因此因果關係可以很複雜,變成「互為因果」。

例四
  • 拉丁美洲国家每次经济危机时都有左派政党上台执政,所以左派不懂经济。

事實也有可能是:因为产生了经济危机,缺乏安全感的低收入人群才会把左派政党选上台。但左派是否懂經濟、是否把國家的經濟搞砸,或者是在國家經濟砸鍋後左派才上台的,是要看實際狀況的。

例五
  • 死刑判例多的時候,殺人犯罪也比較多,因此死刑導致更多犯罪

事實也有可能是:因為殺人犯罪增加,所以有更多死刑的判決,而死刑事實上會減少殺人犯罪。要說明這種因果關係可能為真,就要引用相關的論文,或做更多研究。

例六
  • 行為偏差越多的小孩,就越常被體罰,所以體罰導致更多偏差行為。

事實也有可能是:小孩出現越多的偏差行為,就越常被家長和老師體罰,而體罰會減少偏差行為。要說明這種因果關係可能為真,就要引用相關的論文,或做更多研究。

例七
  • 不相信司法卻強烈要求殺人犯死刑,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這話的言下之意是「若不相信司法,就不應該要求判死刑」,也就是「若要求殺人犯死刑就該相信司法」;但也有可能其實判處殺人者死刑是民眾信任司法的基礎,而非民眾信任司法是判處殺人者死刑的先決條件。

例八

事實也有可能是:在國家走上成為已開發國家的道路後,國家才出現民主與法治,而非反過來,而一個國家之所以成為已開發國家,是工作倫理等其他因素導致的。如果不能證明民主與法治讓國家成為已開發國家,這種說法有倒果為因之嫌。

例九

事實也有可能是:那些男人自己過度好色,才寵幸美女,以致搞到出大問題。

例十
  • 就是因為有這些唯恐天下不亂的反政府團體,人民內部才會有反政府的聲音的。

事實也有可能是:人民對政府有所不滿,才會有反政府團體的出現。

例十一
  • 死刑需要的審判遠多於無期徒刑、且要等待幾十年才能執行,這樣不符合正義,也不符合成本,所以才會有人權團體出來主張廢除死刑的。

事實也有可能是:先有推動廢除死刑的人權團體要求政府在不能馬上廢除死刑的狀況下,也至少要先為死刑犯窮盡一切的救濟手段,因此才會有死刑需要的審判遠多於無期徒刑、且要等待幾十年才能執行,因此死刑成本高企、司法正義也受損的狀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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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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