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终身监禁是指判决对犯人監禁的刑罰,是大部份國家地區刑度最重的自由刑,是對自由權的永久剝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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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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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 (二階論、三階論) |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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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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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與共犯- |
-罪數- |
刑罰論 |
-法定刑- 死刑 · 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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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法 · 刑事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期徒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刑法中,共有103处对无期徒刑做出相关规定。
无期徒刑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若获减刑则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七条)法定最高无期徒刑的罪名,则追诉期限为二十年。特殊情况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七条第四款)
被判死缓后考验期满无故意犯罪的,即自动减为无期徒刑(或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五十条)无期徒刑可以减刑,实际执行不少于十三年。若是由死刑缓期执行转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少于二十五年(第七十八条)。实际执行期限由减刑裁定期计算(第八十条)。刑法七十八条规定了减刑的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假释。累犯及其他重大暴力犯罪而无期徒刑的则不得假释(第八十一条)。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第八十三条)。因贪污罪而判处死刑缓期,可由法院同时判处期满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香港特別行政區
早在1967年起,香港已跟隨英國停止執行死刑,所有在當時被判死刑的犯人,都會一律自動由英女皇伊丽莎白二世或港督赦免死刑,改為終身監禁。所以實際上,自1967年起,終身監禁就是最高刑罰,1993年正式立法廢除死刑。根據長期監禁刑罰复核委員會的準則,一般要至少服刑20年后,方能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表現、是否有悔意、假釋後是否會繼續危害社會或會否導致社會的不安等因素,來確定是否進行假釋,如果不符合,可以將判處終身監禁的犯人監禁到死亡為止,且日後再申請假釋多數會被自動駁回,等於確定的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例如林過雲一案,由於社會普遍反對他假釋外出,故此他將不予假釋,而其後多次申請亦已被自動駁回)。
而香港的另一種刑罰——適用於精神病情不受控人士的無限期醫院令,若針對有罪判決而執行,亦基本上等同終身監禁,並指定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服刑;若病情受控,則轉往其他監獄繼續服刑。在假釋條件方面,較一般終身監禁更加嚴苛,原則上必須服刑最少25年(但以往亦有例外)、有監護人(必須是家屬)擔保及6名獄醫同時批准(若病人再次犯案,擔保人及負責醫生將會同時被控以作出虛假宣誓及違反《精神健康(監護)規例》罪行),並須先在精神病院監察2年,方可獲釋;絕大多數此等囚犯因不符此條件,加上相關人士不願負上刑責而需服刑至死,等同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而且,此等刑罰亦適用於18歲以下、因精神病犯下重罪犯人,變相是香港唯一可將終身監禁適用於未成年人的機制。此外,基於對社會安全的考慮,上述人士罪行不論輕重,均為此類終身監禁的強制性判決罪名(曾有一宗普通非禮案,由於犯案人為精神病患者,且被判定有高重犯風險,最後刑罰由常人的最高10年監禁,大幅提升至實際上的終身監禁,且每次假釋申請均被駁回[2]),比普通犯人判刑門檻為低,亦是區域法院唯一可判處終身監禁的例外[3]。故此,此等終身監禁實際比一般終身監禁刑罰為重。
中華民國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無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因為期間無限,所以稱無期。依據第35條,無期徒刑比死刑輕,比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重。中華民國刑法對於無期徒刑的其他重要規定有:
- 第37條(褫奪公權之宣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第51條(數罪併罰之方法):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第63條(老幼處刑之限制):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 第64條:死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 第65條(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77條(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後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第79條(假釋之效力):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中華民國過去曾有許多本刑是唯一死刑的罪名,但大多數已廢止或本刑修正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而部份本刑原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名,本刑相應修正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並沒有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假釋條件在2005年刑法修改之後為至少服刑滿25年才有機會聲請假釋,修改之前的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為至少服刑15年。
美國
在2012年時,有多於159,000名終身監禁者正在服刑,其中有50,000名沒有假釋機會[6]。
各地无期徒刑制度
国家/地区 | 无期徒刑制度 | 入狱之后可申请假释的最少已服刑期 | 最多判決刑期 | 预防/精神病治疗以外的无期拘留制度 | 强制性判决罪名 | 其他罪名 | 未成年人 | 赦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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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5年/无 | 无 | 有 | 谋杀,强奸,抢劫,鸡奸 | 叛国,贩卖毒品 | 有 | 由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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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0年/无 | 无 | 有 | 有加重罪行情况的谋杀,谋杀家庭成员,警察,警察犯谋杀 | 连续强奸 | 未知 | 由總統/州长(根据执法区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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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5年 | 无 | 有 | 种族灭绝 | 谋杀,贩卖毒品集团头目,参与纳粹运动,为了作战时用生化武器生产/分散其,绑架,抢劫,导致受害者死亡的强奸/法定强奸,导致多人死亡的海上/空中海盗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纵火罪 | 最多20年 | 由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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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0年/20年/25年/无(法官据案制定的) | 无 | 有 | 谋杀警察/其他公务员,谋杀(南澳,昆州,北领地)劫持飞机 | 叛国,恐怖主义行为,强奸,对儿童的性侵 | 18岁以下必要指定最少坐牢刑期 | 由聯邦或各省總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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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无,一般20-30刑期后总统赦免 | 无 | 无 | 谋杀,恐怖主义行为,战争罪,种族灭绝 | 贩卖毒品/人口,抢劫,强奸 | 有 | 由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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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最多25年 | 无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最多15年 | 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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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0年,累犯16年 | 无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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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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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最多30年 | 无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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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最多40年 | 无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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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战争时期以外) | 根据判决不同 | 最多30年 | 无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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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0年/无(根据罪名不同) | 无 | 有 | 无 | 加重罪行谋杀/绑架/抢劫,叛国,间谍行为,战争罪,种族灭绝,士兵逃亡(战争时期) | 最多12年 | 由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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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7-25年 | 无 | 有 | 叛国,谋杀,危害人类罪 | 贩卖毒品,加重罪行性侵,误杀,绑架,抢劫,恐怖主义行为,战争罪 | 有(若由成年人身份审讯) | 由司法部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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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最多30年 | 无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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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0年/无 | 无 | 有 | 谋杀 | 未知 | 未知 | 由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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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3-25年/无(部分贪污罪,由法院决定[7]) | 无 | 有 | 贩卖毒品、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罪,轮奸妇女,走私毒品/武器彈藥,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 多 | 由法庭、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公佈)[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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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40年 | 无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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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无 | 无 | 无 | 谋杀、贩卖毒品 | 未知 | 有 | 由國務委員會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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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最多20年 | 无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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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最多20年 | 无 | 无 | 无 | 一些谋杀罪,叛国,恐怖主义行为,种族灭绝,绑架,强奸 | 不適用 | 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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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2年/无 | s | 有 | 未知 | 未知 | 最多15年 | 12年后,可向司法部部长,由君主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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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最多30年 | 无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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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25年,特殊情况下35年 | 无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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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无 | 无 | 实际上有 | 未知 | 未知 | 最多10年 | 由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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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法庭赦免12年,总统赦免任何时候 | 无 | 有 | 谋杀,故意杀害警察, | 种族灭绝,叛国,间谍行为,战争犯罪,杀害恐怖主义行为 | 18岁以下最多可判15年,21以下牢满10年后可申请假释 | 由總統,赫尔辛基上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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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8-22年/30年/无 | 无 | 有 | 无 | 加重罪行谋杀,酷刑,叛国,恐怖主义行为,贩卖毒品,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强奸 | 最多20年(16岁以下) | 由總統批准,总理与司法部部长副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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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最少15年 | 无 | 无 | 谋杀,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对个人的战争罪 | 多 | 10年 | 由總統,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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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0-40年/无 | 无 | 有 | 谋杀(三次暴力犯罪后) | 种族灭绝,叛国 | 18岁以下没;最多可判15年 | 由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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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法官指定(無限期醫院令原則上最少25年,實際上多數無;亦有少數例子少於25年可獲假釋) | 无 | 有 | 谋杀(無限期醫院令:精神病患不穩定時,適用於任何罪行) | 未知 | 18岁以下必要指定最少坐牢刑期(無限期醫院令:有,不分年齡) | 行政長官,在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的推荐下(無限期醫院令須再經獄醫批准,通常不得假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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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5年 | 无 | 无 | 谋杀,恐怖主义行为,贩卖毒品/人口 | 暴力重罪,走私(毒品/人口以外) | 最多可判16年 | 由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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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4年/无(法官据案指定的) | 无 | 有 | 谋杀,强奸,抢劫 | 绑架 | 有 | 總統/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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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无 | 无 | 有 | 谋杀,恐怖主义行为,绑架,强奸,叛国 | 未知 | 未知 | 由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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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2-30年/无(法官据案指定的) | 无 | 有 | 谋杀,叛国,用注射器侵犯人身等 | 多 | 未知 | 由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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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3-30年/无 | 无 | 有 | 谋杀 | 企图谋杀而绑架儿童 | 有 | 由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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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1年/26年/无 | 无 | 有 | 谋杀,恐怖主义行为,参与黑手党,贩卖毒品/人口,叛国 | 加重罪行性侵犯/抢劫,贩卖枪支 | 最多20年(16岁以下) | 由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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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0-30年/无(法官据案指定的) | 无 | 有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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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0年/无 | 无 | 无 | 未知 | 未知 | 有 | 由天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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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5年 | 无 | 有 | 未知 | 未知 | 最多20年 | 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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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5-25年/无 | 无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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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无 | 无 | 有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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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0年 | 无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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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25年,特殊情况下30年 | 无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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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0年/无 | 无 | 有 | 谋杀,与毒品有关罪名,严重枪支/弹药/炸药罪名,恐怖主义行为,强奸,攻击君主,对议会暴力行为,叛国 | 未知 | 等候元首/州统治者/州长发落 | 由最高元首/联邦赦免委员会,或州统治者/州长/州赦免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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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60年 | 无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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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无 | 无 | 实际上有 | 谋杀 | 攻击君主,对议会的暴力行为,谋杀,误杀,恐怖主义行为,叛国 | 12岁以下:不可检举 12岁-16岁:最多10年 16-18岁最多20年 |
由君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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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20年 | 无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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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0年/17年/20年/无(法官据案制定的) | 无 | 有 | 谋杀,叛国 | 误杀,有关毒品罪名 | 18岁以下必要指定最少坐牢刑期 | 總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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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无 | 无 | 有 | 未知 | 未知 | 不適用 | 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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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无 | 无 | 有 | 谋杀、间谍行为、叛国 | 未知 | 有 | 由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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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最多21年 | 无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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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5年 | 无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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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30年/无 | 无 | 有 | 可加重罪行谋杀/强奸,大范围贩卖毒品,叛国,恐怖主义行为 | 严重贩卖强制/人口 | 在特殊情况下有 | 由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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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5年以上(法官据案指定的) | 无 | 无 | 二次大战时期的战争/种族灭绝 | 种族灭绝、战争罪、叛国、谋杀、试图暗杀波兰总统 | 18岁以下最多25年 | 總統/通过议会的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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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25年 | 无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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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0年 | 无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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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30年 | 无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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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于18-65岁男性) | 最多25年 | 女性30年,65岁以上男性 | 无 | 无。无期徒刑限于18-65岁男性 | 多 | 18岁以下10年 | 由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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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5年 | 无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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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无 | 无 | 无 | 谋杀,强奸,抢劫 | 鸡奸,通奸,危害人类罪 | 有 | 由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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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0年/15年/25年 | 无 | 无 | 一些谋杀案,强奸,抢劫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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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0年/15年(法官据案指定的) | 无 | 有 | 无 | 可加重罪行谋杀/劫持人质,种族灭绝,危害国家独立 | 15-17岁最多4年、15岁以下不判監禁 | 议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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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0年/无 | 无 | 有 | 无 | 谋杀,绑架,纵火,战争罪,间谍行为,阴谋破坏 | 21岁以上 | 厄勒布鲁地方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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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0年/无 | 无 | 未知 | 叛国、导致死亡的强奸/抢劫、纵火、谋杀家庭成员 | 未知 | 最多15年,一些暴力犯罪20年 | 總統于国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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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40年 | 无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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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30年,有关恐怖主义罪名40年 | 无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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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5年 | 无 | 第三次暴力罪犯 | 可加重罪行谋杀、贩卖毒品 | 多次导致死亡的暴力罪名 | 沒無期徒刑 | 由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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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0-40年,政治犯罪情况下没 | 无 | 有 | 谋杀,贩卖人口/毒品,恐怖主义行为,军事/政治罪名 | 未成年人最多24年 | 總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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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5-40年/无(法官据案指定的) | 无 | 有 | 谋杀 | 所有普通法系罪名,强奸,严重身体伤害,叛国,抢劫 | 21岁以下没有无期徒刑 | 司法大臣,英女皇,议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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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5-35年/无(法官据案指定的) | 无 | 有 | 谋杀 | 未知 | 无 | 苏格兰司法部部长,英女皇,議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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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5-35年/无(法官据案指定的) | 无 | 无 | 谋杀 | 未知 | 未知 | 1998年的贝尔法斯特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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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5年 | 未知 | 无 | 可加重罪行谋杀 | 未知 | 最多15年 | 由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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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5-35年/无(根据罪名不同) | 无 | 有 | 各州不同 | 各州不同 | 谋杀罪名以外,没 | 由總統/州长(根据执法区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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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30年 | 无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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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25年 | 无 | 未知 | 可加重罪行谋杀,恐怖主义行为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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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无 | 无 | 无 | (企图)暗杀教宗,恐怖主义行为,叛国,谋杀 | 贩卖毒品/人口/枪支 | 在特殊情况下有 | 教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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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根据判决不同 | 30年 | 无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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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无 | 无 | 实际上有 | 未知 | 未知 | 18岁以下最多18年,16岁以下14年 | 由國家主席 |
参考文献
- 一般的見解認為,包括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在內的自由刑,不是「限制」自由權,而是「剝奪」自由權,像例如中華民國「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裡就提到說「無期徒刑雖為自由刑,然終身剝奪自由,其社會隔絕作用與死刑無殊」,其中就將自由刑給視為「剝奪自由」
- TVBS. . TVBS. [2020-11-06] (中文(台灣)).
- . hk.news.yahoo.com. [2020-11-06] (zh-Hant-HK).
- 印務局 - 《刑法典》第1至100條 的存檔,存档日期2008-04-08.
- http://www.dsaj.gov.mo/iis/EventForm/ContentFileGen.aspx?Rec_Id=6329
- Engel, Pamela. . Business Insider. [2020-12-14].
-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国家主席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