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
偷竊(或稱盜竊、偷盜),是基於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正當佔有(包括管領、支配、處分等),擅自取走他人財產的行為,「不告而取謂之偷」。
偷竊侵奪物主財產權,違反普遍社會道德規範,在法律上,偷竊也是刑法規定的刑事犯罪行為,構成要件是自己或第三人未經物主同意而拿取他人財產,或佔有他人不動產,導致物主找不到自己的財物,就同「偷」沒有分別。
偷竊犯罪為能認知其為他人財產(不包括真的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產而取走,但如果發現仍應歸還),而故意未經同意地取走他人財產,為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可是,至於行為人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而是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物品,且物主的支配權沒有受到超出一般人所容許的損害,則屬於學理上之使用竊盜,也就是「偷用」,這種條件下是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的行為,故不一定在刑法規定範圍,但可能算是侵害別人使用權益的民事侵害行為,就要根據物主的想法來定義侵害程度。
偷竊的種類
元素
各地刑罰
美国
就以美國法律規範來說,所謂竊盜罪,是有竊盜意圖,違法地盜取他人財產,或加以搶奪的犯罪。大多數美國各州法律,依據所竊盜物品的價值,區分為重竊盜罪(grand)與輕竊盜罪(petty)。英、美也以盜竊手法和目標再分類。搶劫(robbery, 以暴力威脅他人)、爆竊(burglary, 指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兜售盜竊 (theft,把物品有意再次翻賣)、自用盜竊(larceny, 把物品據為己用),但因為在其他地區對挪占的目的无关重要,所以均屬盜竊。、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looting)。
臺灣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針對竊盜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而第321條針對加重竊盜說明:「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 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加重竊盜罪於2011年1月26日已修法,以求體例一致,且涵蓋的範圍亦較完整。[1]
森林法對於樹木材料竊盜另有特別規定
香港
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2]第2条,盗窃罪的基本定义:
一、如任何人不诚实地挪占属于另一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地剥夺该另一人的财产,即属犯盗窃罪,而“窃贼”(thief)及“偷窃”(steal)亦须据此解释。
二、作出挪占的目的不论是为了获益,或是为了该窃贼本身的利益,均属无关重要。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任何人犯盜竊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澳門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97條,存有將他人之動產據為己有或轉歸另一人所有之不正當意圖,而取去此動產者,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罰金。另外第198條(加重盜竊罪),最高可處10年徒刑。
宗教
佛教
佛教戒律中包含“不偷盗”(盗戒),是最根本的五戒之一,不论僧俗都必须遵守,破戒者会受到严重的果报,以贪心偷盗故招致到贫穷无用的果报。
亚伯拉罕一神教
亚伯拉罕一神教的十诫中第八爲“不可偷盗”。
参考文献
引用
-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竊盜、加重竊盜- 聯晟法網
-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香港条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
- . [2018-1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30).
- 《戒不掉偷癮埃及男自斷雙掌》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自由電子報,2013年8月30日。
- The Book Pertaining to Punishments Prescribed by Islam (Kitab Al-Hudud)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Translation of Sahih Muslim, Book 17.
来源
- Allen, Michael. Textbook on Crimi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2005) ISBN 0-19-927918-7.
- Criminal Law Revision Committee. 8th Report. Theft and Related Offences. Cmnd. 2977
- Green, Stuart P. Thirteen Ways to Steal a Bicycle: Theft Law in the Information A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 (2012). ISBN 978-0674047310
- Griew, Edward. Theft Acts 1968 & 1978, Sweet & Maxwell. ISBN 0-421-19960-1
- Ormerod, David. Smith and Hogan Criminal Law, LexisNexis, London. (2005) ISBN 0-406-97730-5
- Maniscalco, Fabio, Theft of Art (in Italian), Naples - Massa (2000) ISBN 88-87835-00-4
- Smith, J. C. Law of Theft, LexisNexis: London. (1997) ISBN 0-406-89545-7.
外部链接
- 香港警務處 常見騙術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Theft - Indian Penal Code, Chapter XVII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Mobile Friendly)
- 维基语录上有關偷竊的引用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