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使錢

宋朝官僚機構除正常經費外,另給公使錢,用為宴請及饋送過往官員費用,錢的數目則視官品之高下而定[3]。公使錢依“舊制,刺史以上所賜公使錢得私入,而用和悉用為軍費。”[4],“方镇别赐公使钱,例私以自奉,去则尽入其余,经独斥归有司,唯以供享劳宾客军师之用”[5]。至南宋時,官吏宴饮馈遗之风日盛,各官署“广收遗利”以补公使钱之不足,时人记:公使钱“正赐钱不多,而著令许收遗利,以此州郡得以自恣。若帅宪等司,则又有抚养、备边等库,开抵当、卖熟药,无所不为,其实以助公使耳。公使苞苴,在东南而为尤甚。扬州一郡每岁馈遗见于帐籍者至十二万缗”[6]。节度使兼使相公用钱可高达二万贯,而且上不封顶,“用尽续给,不限年月”。後來公使錢來源由官府徵收,成為變相捐稅,是一種「陋規」[7]

公使錢,又稱公用钱[1][2],宋各刺史以上的特別費用,相当于现在的招待费用

慶曆三年(1043年),边臣张亢为“过公用钱”遭到调查,牵连到狄青歐陽修上《论乞不勘狄青侵公用钱札》為狄青開脫。慶曆四年(1044年),環慶路都部署兼知慶州滕宗諒因任意使用“公使錢”,結果被彈劾,谪守巴陵郡,在岳州重修岳阳楼,後來他的朋友范仲淹寫有《岳阳楼记》。南宋朱熹在《按唐仲友第三状》控告唐仲友利用官钱雕印《小字赋集》等书[8],其中送人200余部,400部在金华书坊售卖,以图私利[9]

宋会要辑稿·礼》六二载有北宋公用钱表。除公用錢之外,宋朝還有公用酒,又有职田(授田)、职钱(津贴)、茶汤钱、给卷(差旅费)、厨料、薪炭、禄米、衣料等,確實是榮寵無比。因此赵翼的《廿二史劄记》卷二十五“宋制禄之厚”条说宋代“待士大夫可谓厚矣”。

清朝初期的火耗歸公也是屬於公使錢,然因各地的將軍和總督等濫徵濫用和貪汙,造成民怨四起,直到康熙帝命廉吏于成龍等大力肅清,加上雍正帝的廢止,火耗才因此停止。

公使錢的現代解釋

2007年台灣爆發的「馬英九特別費案」事件中,一審法官蔡守訓以公使錢的案例宣判無罪[10]

注釋

  1. 趙翼《二十二史撘記》、王栐燕翼詒謀錄》、方豪《宋史》、日本學者佐伯富均將公使錢認屬公用錢。
  2. 学者林天蔚认为当时的“公使钱”及 “公用钱”之制度,二者性质并不相同。公使錢為「首長特別津貼」、公用錢為「官署特別辦公費」。
  3. 王栐《燕翼詒謀錄》卷九六載:「祖宗舊制,州郡公使錢,專饋士大夫入京往來與之官罷任旅費。所饋之厚薄,隨其官品之高下、妻孥之多寡。」
  4. 《宋史》列传第二百二十三外戚中“李用和传”
  5. 《宋史》列传第二百二十三外戚中“向传范传”附“向经”
  6. 李心传:《朝野杂记》甲集卷17《公使库》
  7. 馬端臨的《文獻通考卷廿四.國用二》
  8. 《中兴馆阁续录》记载唐仲友用公使库钱,令蒋辉、李忠、吴亮、宋琳、王定、叶祐、林俊、徐通、金华、陈岳、王震、林桧、周侁、周珣、周言、陈显、陈僖、徐逵、周安等1工匠雕版印制《荀子》、《扬子法言》二书。
  9. 《朱文公文集》卷十八《按唐仲友第三状》
  10. 特別費案的一審判決書中記錄:「…惟因首長官吏『因公差使』之『公使錢』,亦可使用官署之『公用錢』,用錢之際職責難分;且『公使』、『公用』均是『因公使用』之意…。」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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