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

公文,全称是公务文书,是一种有一定格式的应用文,用于机关团体单位等社会组织以文字的方式办理公务。公文的格式有法定的格式,也有约定俗成的、没有严格限制的格式。公文的作者,一般只能是法定的社会组织及其法人代表。

1987年中華民國總統的解嚴令,屬公文的「令」

中華民國法律《公文程式條例》,於1972年1月25日修正公布時將政府公文種類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並於2004年規定公文為「由左而右」之橫式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將行政機關的公文主要分為「命令(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

公文之構成要件 (一)實質要件:指公文之內容所應具備之條件,包括: 1.須與處理公務有關。 2.須收文者或發文者至少有一方為政府機關或團體。 3.須有具體主張與明確目的,使對方瞭解,收到預期效果。 4.須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令。 5.用合宜之公文名稱與用語,以達簡、淺、明、確效果。

(二)形式要件:指公文於形式上應具備一定之項目與格式,包括: 1.須有負責之表示。(如簽署、蓋印章戳或副署) 2.須有時間之表示。(如製作及發文時間,並加註文號) 3.須合於現行法定格式。(用紙、格式、細項) 4.本文原則上須分段敘述,並具實質意涵(即為一定之作為或特定事物之告知),其表達方式為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

(三)程序條件:指公文須循法定程序為之(即為要式行為),包括: 1.須依權責製作處理 2.須循規定程序傳遞

公文之主要作用
(一)规制令使作用;
(二)明事通情作用;
(三)参谋决策作用;
(四)宣传舆论作用;
(五)商洽联络作用;
(六)存储凭证作用。

參見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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