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企业是组织众多个人开展经济活动的一种方式。企业在现代汉语中的基本用法,主要指独立的盈利性组织,并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后者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20世纪后期中国大陆改革开放與现代化建设,與信息技术领域新概念大量涌入的背景下,“企业”一词的用法有所变化,并不限于商业性或盈利组织。
来源与演化
现代汉语中企业一词的用法源自日语[1]。与其它一些社会科学领域常用的基本词汇一样,它是在日本明治维新后,大规模引进西方文化与制度的过程中翻译而来的汉字词汇。戊戌变法之后,这些汉字词汇用法被大量由日语引进现代汉语。与企业一词在用法上相关与相似的,还有“业务”一词。
在中国大陆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是与“事业单位”平行使用的常用词语,《辞海》1979年版[2]中,“企业”的解释为:“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单位”;“事业单位”的解释为:“受国家机关领导,不实行经济核算的单位”。
在20世纪后期,在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以及信息技术领域新概念大量涌入的背景下,“企业”一词的用法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非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大量涌现;另一方面,在一些新概念中,其含义不限于商业或盈利性组织,这种用法目前主要来自对英文“enterprise”一词的翻译。因此,目前在公共媒体中出现的“企业”一词有两种不同的用法:
较常见的用法指各种独立的、营利性的组织(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并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后者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這些公司在經過一段時間後會改變成其他種類的公司。
另一种用法与组织接近,可以用来泛指公司、学校、社会团体乃至政府机构等。后一种用法主要出现在信息技术应用领域的一些专有名词中,例如企业应用(enterprise applications)、企业计算(enterprise computing)、企业集成(enterprise integration)、企业工程、企业架构、企业建模(enterprise modeling)、平台型企業等等。也隨者進步而有不同的代稱等。
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国有企业特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国家出资的企业。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企业
-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的合作制为基础,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投资,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多见于乡镇企业。
- 联营企业指根据《民法通则》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 国有联营企业
- 集体联营企业
-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 其他联营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有两种,分别根据《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迄今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 私营企业特指根据迄今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注册的,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註 1]
-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30个以下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该法规的条文,法人不能成为此类公司的股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18日,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第六条规定:“凡由自然人为主申请,自然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51%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参考文献
- 汉语外来词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统一书号: 9187-2
-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
-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国统字〔1998〕200号)
-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