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最基礎的勞動法律,主要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民國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勞動基準法
Labor Standards Act
別名勞基法
施行日期1984年8月1日[1]
修正次數22
最新修正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法規類別
行政
勞動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勞動基準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背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台灣在美國工會對美國國會施壓,要求以301條款迫使台灣提升勞動條件的背景下,制訂施行勞動基準法。

歷史

1958年內政部成立「勞工法規整理委員會」研擬「勞工法草案」時,即將其中第二編定名為「勞動基準」。嗣後,經20餘年的研議,始於1984年7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制定公布,並自次月1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73年(1984年)7月30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1406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6條。
中華民國85年(1996年)12月27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29837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並增訂第 30-1、84-1、84-2 條條文。
中華民國87年5月13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098000號令修正公布第 3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58760號令修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7630號令修正公布第 4、72 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0620號令修正公布第 3、21、30-1、56 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48770號令修正公布第 30、30-1、32、49、77、79、86 條條文;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第 3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自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5071號令修正公布第 54 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94001號令修正公布第 53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6181號令修正公布第 75~79、80 條條文;增訂第 7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21號令修正公布第 45、47、77、7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7、28、55、56、78、79、86條條文;增訂第 80-1 條條文;除第28條第1項自公布後8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4421號令修正公布第4、30、79、86條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11號令修正公布第5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31號令修正第44、46條條文;增訂第9-1、10-1、15-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013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7731號令修正公布第23、24、30-1、34、36~39、74、79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34條第2項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37條第1項規定及第38條條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55871號令修正公布第6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9781號令修正公布第24、32、34、36~38、86條條文;增訂第32-1條條文;並自107年3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5351號令修正公布第54、55、5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091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條文;增訂第22-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0011號令修正公布第63、78條條文;增訂第17-1、63-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63561號令修正公布第80-1條條文

內容

《勞動基準法》全文分十二章共计八十六条。

民国七十四年(1985年)2月27日,中华民国内政部「(75)台内劳字第298124号令」訂定发布《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分十一章共五十一条。

1996年首次修法重點:(1)擴大本法適用範圍;(2)增訂變形工時原則;(3)增訂「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條款;(4)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相關爭議

罰則不足

由於勞基法的相關罰金,自1984年後歷經27年多均未修改,罰金遠不及企業違反勞基法可能省下的成本。2011年發生宏達電員工疑似過勞死事件,但依勞基法超時工作只能開罰3萬,引起輿論嘩然,因此勞委會提出修法,將原罰則提高約3~5倍,另加入針對違法企業,將公布企業及負責人名稱的條款[3],並於2011年6月13日完成修法。但若對於違法情況較嚴重之大型企業,因為執法能力不足,仍然缺乏能真正有效嚇阻的法規。

勞基法28條(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執償基金)

1990年代發生多起惡性倒閉事件,引發多起關廠抗爭,也開始出現對於工資債權優先順位的討論,近年由於2011年太子汽車工會罷工事件[4]榮電抗爭事件華隆自救會抗爭事件等事件相繼發生,修法之議再起,亦有許多立委提過各種修法版本,但由於債權優先度涉及金融單位導致金管會反對等理由[5]。目前修法結果,勞工債權雖然沒有優先於銀行抵押權,但已提升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可以與銀行抵押權按比例分配。

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

维基共享资源中相关的多媒体资源:2017年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

因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民主進步黨(執政黨)的多數優勢下,不顧各方洶湧的反對聲,於民國107年1月10日全部通過,有關反對修改勞基法的抗爭運動在各地已經持續一個多月,民眾早前亦有佔領街頭等其他行動,包括立法院外的集會、記錄有人以臥軌(即是以躺在路軌上阻礙鐵路交通的方式),為求煞停政府的「過勞列車」[6]

參見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時,依據《法律施行日期條例》。
  2.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時,依據《法律施行日期條例》。
  3. 廖千瑩. . 自由時報. 2011-03-24 [2014-10-22].
  4. 陳素玲. . 苦勞網引述聯合晚報報導. 2011-10-27 [2014-10-22].
  5. 王靖怡. . 中央社. 2014-04-14 [2014-10-22].
  6. . 明周文化. 2018-01-15 [2018-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16).

外部鏈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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