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信案
十信案,為1985年臺灣發生的「臺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超貸、侵佔、背信與偽造文書案的經濟犯罪事件。
弊案過程
「十信」即「臺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1911年9月成立,初名為「臺北信用組合」;二戰後由臺灣人接收、改組,改名為「臺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簡稱「臺北十信」。1957年起,臺北十信理事主席均由國泰集團蔡萬春家族擔任。
1960年,蔡萬春因大量投資土地引起臺北十信資金流動困難,於是發起「一元開戶」運動,臺北十信存款在短短數月內突破新臺幣一億元,使臺北十信成為全國七十五家信用合作社中規模最大與營業量最多的單位。
1972年4月24日,台北市政府宣布,第四信用合作社經營有重大困難,併入第十信用合作社。[1]
1975年8月11日,台北市議會決議,要求依《合作社法》辦理十六信與十信合併,並處分失職人員。[1]
1979年10月4日,財政部對十信虛列庫存現金處分:補繳利息一千餘萬元、罰鍰27萬9千元。[1]
1983年,蔡萬春之子蔡辰洲當選立法委員,結合增額立委,與劉松藩、王金平、洪玉欽、謝生富、李宗仁、李友吉、林聯輝、蔡勝邦、吳梓及蕭瑞徵等立法委員組成派系「十三兄弟」,經常邀請財經官員,而且向官方遊說「合作社理、監事可無限制連選連任」以及「信託公司可承辦銀行業務」等。蔡辰洲也將大量資金投入房地產事業。
1983年2月28日,立委金紹賢指出,在《合作社法》審議中,有14位立法委員受十信招待攜眷旅遊菲律賓與香港。[1]
1983年,財政部進行一般金融事務檢查時發現臺北十信有不正常貸款現象,因此派員進駐輔導,並給予警告。
1984年初,臺北十信又發生不良放款跳升現象;經過財政部派員進駐輔導一年之後,臺北十信的不正常放款現象確有改善,因此財政部未採取更嚴厲措施。
1984年10月,財政部駐臺北十信人員表示,臺北十信庫存現金有偏低之趨勢;財政部督促臺北十信限期改善,然而情況並無好轉。
1985年弊案爆發
1985年1月底,臺北十信有18家分社、6萬多社員,存款額最高達171億元,為當時規模最大、歷史最久的信用合作社。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調查臺北十信營業違規的事件登上媒體後,臺北十信各分社出現擠兌提款現象;此時財政部次長李洪鰲仍對新聞媒體稱,主因是臺北十信客戶準備發年終獎金給員工,此現象各大銀行皆有,並非只有臺北十信如此。[2][3]
1985年2月,《天下雜誌》訪問中央銀行總裁張繼正與財政部長陸潤康時,兩人都曾提出當前金融紀律有問題。張繼正直說,過去臺北十信屢次嚴重違規,但皆因為利益團體力量太大,動員所有人情關說而使得主管單位僅止於糾正處分,但未揭發解決弊案。[4][5]
1985年2月9日,由於臺北十信放款總額154億元占存款總額151億元之比率高達102%,顯示臺北十信已無放款能力;財政部為保障存戶合法權益、穩定金融秩序,明令臺北十信停止營業三天,並由臺灣省合作金庫暫為接管,嚴加清查整頓。臺北十信在主管機關的督導下,舉行臨時社員大會。[1][6]
1985年2月10日,財政部宣布,臺北十信現任及前任理監事限制出境、禁止財產轉移。[1]
1985年2月11日,臺北十信營業廳的存款戶擠兌提款仍持續達36億元,部分分社出現無現金可提領現象,此現象造成台灣其他銀行存戶也出現擠兌提款現象。[2][6]
1985年2月12日,臺北十信擠兌提款金額達到61.8億元,連帶影響蔡辰男的國泰信託也出現擠兌提款與退票。台北十信經理葉煌良捲款兩千多萬元逃亡。[1][6]
1985年2月13日,國泰信託公司也出現擠兌提款金額達到90億元。[6]
1985年2月18日,臺北十信委託合作金庫代管;蔡辰洲也因利用人頭貸款、串通其部屬或假冒他人名義貸款等違反《票據法》之刑責被捕。
1985年3月1日,台北地檢處獲立法院同意,以退票171張,金額高達1億2千餘萬元...另外涉嫌侵佔、背信、偽造文書等罪拘禁時任立法委員的蔡辰洲等人。[2]
1985年3月3日,財政部與中央銀行宣布重整國泰信託投資公司,指示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與中央信託局組成聯合銀行團進駐國泰信託,銀行團清理債務時發現國泰信託對蔡辰洲的國泰塑膠[7]資金融通達30億元;貸款總額達169億元,三分之二金額的貸款對象皆為國泰信託集團的關係企業。銀行團要求蔡辰男以私人財產抵押,蔡辰男營運最好的台北來來大飯店以15億元賣給國產汽車老闆張秀政;在國泰信託集團相關企業出售或關閉後,由三陽工業集團黃世惠接管國泰信託,國泰信託經營情況好轉。[1][6]
1985年3月11日,經濟部長、前財政部長徐立德自承對十信案有道德責任請辭,8月財政部長陸潤康自請處分請辭,中國國民黨秘書長蔣彥士因在選舉中主張提名蔡辰洲請辭。[2]
1985年3月16日,交通部官員指出,十信、國信事件發生以來,市場游資造成郵政儲金存款增加120億元。[1]
1985年4月4日,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票據法》判處蔡辰洲有期徒刑15年。[1]
1985年12月,台北地方法院判處蔡辰洲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其他53名罪犯被判處1年以上至6年有期徒刑,其中30人緩刑。[2]蔡辰洲在被司法判決累計670年有期徒刑,確定交監執行刑期達125年。[6][8]
1986年12月5日,台北第十信用合作社結束營業,12月8日起改為隸屬合作金庫。[1]
1987年5月13日,法務部准許蔡辰洲因肝癌出具保證金保外就醫,並限制其出境。[1]
1987年5月14日,蔡辰洲在保外就醫期間過世,十信案遺留下5,000多名受害人與150億元債務。[1][6]
1987年,蕭瑞徵因錢財糾紛被人槍擊暗殺,是臺灣唯一一件立委遭槍擊致死案件。
1988年1月4日,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合作金庫要求十信理監事賠償案敗訴。[1]
1992年4月3日,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十信違規放款案7名高級職員須賠償合作金庫1億餘元。[1]
後續影響
十信案的爆發嚴重傷害臺灣投資人的信心,臺北十信各分社都受到嚴重的擠兌,數千存款戶一生的積蓄血本無歸。十信案受害者達十萬人以上,六十多家企業面臨破產,民眾對銀行不信任,也對國民黨政府公權力感到失望,十信案對政府權威造成打擊。[2]
不過,根據財經記者王駿訪談提到,整個十信案受害人,並非存款戶,而是國泰塑膠集團債權人、以及國泰塑膠集團員工人頭,加起來約幾千人,而非逾十萬人。全數十信存款戶因為政府資金投入避免擠兌,無存款戶存款損失之事實。[9]
1985年9月2日,交通銀行常務董事余井塘在常務董事會上痛斥十信案,激動地講到:「一百億元!你們從前聽過一百億元的弊案嗎?」言畢,余井塘腦溢血,送醫五日後亡故[10][11]。
十信案也導致國泰集團承受污名。蔡辰洲最後在判刑前夕,於1987年5月14日病故於國泰醫院。經濟部長陸潤康、財政部長徐立德、中國國民黨秘書長蔣彥士、中國國民黨臺北市黨部主任委員關中也因此辭職。然而十信案在當時並非特例,同期的華僑信託、國泰信託、亞洲信託與第一信託等金融機構也是岌岌可危、隨時處於崩壞邊緣,並不一定要拿蔡辰洲出氣,因此蔡家至今對此依舊耿耿於懷。
臺北市敦化南路一段敦南金融大樓興建於蔡萬霖打下事業基礎的福地,蔡宏圖、蔡鎮宇、蔡明忠、蔡明興等兄弟均在此度過童年時期,不過該地因十信案被迫出售給新光集團的吳火獅;2011年,蔡宏圖與蔡鎮宇聯手以新臺幣96億元買回敦南金融大樓。2014年9月19日,國泰人壽公告以新臺幣111.64億元出售敦南誠品大樓給蔡鎮宇持有的寶豐隆興業,敦南誠品大樓完全歸蔡鎮宇擁有[12][1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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