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社会组织)

单位,即工作单位,是計劃經濟时期乃至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专有名词[1],是对人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泛指统称。“单位”按性质可以分为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按规模可以分为“大单位”、“小单位”。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起30年间,由于实行“企业办社会”等政策,单位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职工的住房、伙食、医疗、子女入学等社会福利与服务均由单位提供,许多单位自行设立食堂医院成人高等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公安局、保卫处,部分行业系统设立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有时结婚与外出旅行等个人事项也需要单位批准。一个较大的单位往往就是一个完整的小社会。改革开放轉型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後,单位的种种社会职能逐渐减弱消失。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后,单位的大部分社会职能由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取代,单位行使的政府职能则上交地方政府。

参考文献

  1. 张艳,柴彦威,周千钧. . 《国际城市规划》. 2009, (5). .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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