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类罪
危害人類罪[1][2]或反人类罪,旧译违反人道罪[3],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人體試驗,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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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类罪的初次适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当时,危害人类罪被列为丙类犯罪。
自2002年以来,共有8名国家元首被判“危害人类罪”,分别如下:
- 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被指控1982年時在杜贾尔村杀害当地148名什叶派村民,犯有危害人类罪等罪行,2006年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
- 乍得前总统侯賽因·哈布雷被指控於执政期間至少杀害了4万名反对者,超过20万名普通公民曾遭到特务部门的监禁或虐待,2016年5月30日被设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的非洲特别法庭以危害人类罪及战争罪等罪名判处终身监禁;
- 苏丹共和國前总统奧馬爾·巴希尔被指控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
- 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最高領導人、元首格達費被指控於2011年指使利比亚安全部队对平民进行了“大范围的”和“系统性的”袭击 ,造成了至少有1万名利比亚人死亡,犯有危害人类罪;
- 科特迪瓦前总统洛朗·巴博被指控在2011年同反政府阵营发生武力衝突造成至少3000人死亡,犯有危害人类罪;
- 利比里亚前总统查爾斯·泰勒被指控在塞拉利昂内战时期支持革命联合阵线的叛乱分子屠杀上万名民众,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被判刑50年;
- 危地马拉前总统里奧斯·蒙特被指控在1982年至1983年执政期间下令屠杀了1771名原住民,2013年5月因种族屠杀罪和危害人类罪被判监禁80年[5]。
- 民主柬埔寨前元首喬森潘被指控其统治期间发生了红色高棉大屠杀,造成了将近当时25%人口(约200万人)的死亡。在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上與農謝因危害人類罪被判處終身監禁[6]。
参考文献
- 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香港人權監察人權教育慈善基金會
-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 2391(XXIII)号决议
- 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 As quoted by Guy Horton in Dying Alive - A Legal Assessment of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in Burma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April 2005, co-Funded by The Netherlands Ministry for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See section "12.52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Page 201. He references RSICC/C, Vol. 1 p. 360
- 各國被判刑、定罪的前國家元首
- Hume, Tim. . CNN. 2014-08-06 [2014-08-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7)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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