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獄

明初全國府州縣各地皆設有監獄,府級以上行政單位,設有司獄司來管理獄政事務。司獄官品迭有變更,不過一般來說,在中央京城負責留守節鎮的司獄,如:刑部司獄、按察使司獄等等為正八品職。而地方行政單位之知府司獄、同知司獄等則為正九品職。明代司獄只設在府級以上,至於州、縣等行政單位,不設專職管理監獄的職官,由各地知縣、佐貳官等兼管官員。明代中葉以來,獄政開始腐敗,直至明亡。[1]

司獄是中國明、清兩代之司獄司最高長官。

清朝獄政基本上沿用明制。雍正、乾隆兩朝,朝廷不斷增修條例,使得獄政制度漸趨穩定。省內的審級由原來的五至七級減為只有縣、府、省三級。司獄的屬吏配有司吏一人,公使二人,雜役兵勇數名。這些人員負責了中央或地方的獄政。清人案件審理的效率較明朝提升,而人犯滯獄的情況亦較明朝減輕。但是清代各省按察衙門及中央刑部對各縣案件是鞭長莫及,導致晚清知縣有機會隨意判案。清代獄政仍是積弊極深,囚犯瘐斃獄中的情況時有所聞。

注釋

  1. 明史·刑法志二》:“狱吏苛刻,犯无轻重,概加幽禁,案无新故,动引岁时。意喻色授之间,论奏未成,囚骨以糜。又况偏州下邑,督察不及,奸吏悍卒倚狱为市,或扼其饮食以困之,或徙之秽溷以苦之,备诸痛楚,十不一生。”

外部連結

[在维基数据]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司獄部》,出自《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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