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
历史
概說
监狱在历史上是随着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傳統上認為,掌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需要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因而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即法律。而相应地,对违法者要进行惩罚,由此才出现了监狱。但是自監獄的發展史來說,監獄實際上是作為社會控制技術的一環,而它的作用會隨著每個時代對於社會控制的認知不同而有不同的面貌。而這也和刑罰的認知發展有正相關。如果該時代的刑罰是作為犯罪的報復之用,則監獄單純就只是施加痛苦於受刑人的場所。如果該時代認為刑罰的目的帶有犯罪人重新社會化的意義,則監獄將會帶有系統教育化的意義。
中華文化中的監獄
在傳說中,尧帝时代一位公正的法官皋陶()是中国最早提出建立监狱的人。根据史书上记载,在公元前20世纪的夏王朝已經有监狱,名为“夏台”。桀曾將汤囚禁于夏台(今河南禹县境内)[1]。周朝时叫“圜土”或者“囹圄”。《风俗通义》记载:“夏曰夏台,殷曰羑里,周曰囹圄”。清朝,将监与狱合称“监狱”。在《舊約聖經》裡也有提到關於拘留人犯的設施。
唐宋以前,大理寺皆設有監獄,而刑部未設立監獄。元代始於刑部設立司獄司,以司獄管理監獄事務。明代司獄只設在府級以上,至於州、縣等行政單位,不設專職管理監獄的職官,由各地知縣、佐貳官等兼管獄政官員。明代中葉以來,獄政開始腐敗,直至明亡。[2]
古代社会的监狱,常被視為人间地狱。清人方苞《狱中杂记》記載在牢狱的所见所闻,囚犯的死亡情況非常严重,叫做“瘐死”或“瘐斃”,獄卒虐囚的手段之残忍,仿佛人间地狱。张集馨在其自撰年谱中说:“前此通省瘐毙者,每年不下一二千人。”晚清作家李伯元在小说《活地狱》中讲述:“你想舒服却也容易,里边屋里,有高铺有桌子,要吃什么有什么,但先花五十吊,方许进这屋;再花三十吊,去掉链子;再花二十吊,可以地下打铺;要高铺又得三十吊;倘若吃鸦片烟,你自己带来也好,我们代办也好,开一回灯,五吊。”犯人一入獄,为了杀杀威風,一般都是先打个十棍二十棍,這被稱為“杀威棒”。古代的女囚等于失去了贞操,妇女一旦进了监狱,便成为狱吏、牢子们凌辱的对象。衙役也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
清代朝廷規定有官員犯法可居住在监外的板屋,只要花钱贿赂狱官,平民也能住板屋。方苞亦提及狱中有殺人犯郭四,身背四条命案,因為有向上頭打點,很快遭到赦免。[3]查慎行因受弟弟查嗣庭牵连入獄,在狱中,他与胡元方频有酬唱。有一次,胡元方送他莞香,他很是感激,有诗《元方以爨僮潘姓松诗索和戏次原韵》為證,裡面提到胡元方在獄中還有作饭的仆人。
美国使節何天爵(Chester Holcombe,1844—1912)於同治八年(1869年)任美国驻华使馆外交官,他寫有《中国人本色》,书中記录了三个中国人被迫认罪的过程。鲁迅曾多次表达中国监狱根本没有什么文明和仁政、人道,“监狱里的拷打,是公然的秘密”。1934年鲁迅《关于中国的二三事·关于中国的监狱》的文章指出,“旧式的监狱,则因为好像是取法于佛教的地狱的,所以不但禁锢犯人,此外还有给他吃苦的职掌。挤取金钱,使犯人的家属穷到透顶的职掌,有时也会兼带的。但大家都以为应该。”
功能
监狱的功能主要是刑罚,即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和物质生活使其感到痛苦(歐洲的監獄制度目的則是偏向於預防犯罪發生,而非懲罰罪犯)。监狱亦有改造功能,使罪犯的思想发生转变,培养其产生遵纪守法或维护服从统治阶级的思想。
另外,部分國家的監獄(例如新加坡的樟宜監獄)也是執行死刑的地方。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訂明監獄應以更生為目的:「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