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
土地徵收(又称土地征用、徵地)係指政府為促進物品利用、增進公共利益,而興建各種設施,基於政府公權力,依法定程序,取得特定私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並給予當事者相當補償之行為。
政府对土地及所属房屋的征收是民众关注的行为,然而因為土地涉及的權屬、利益關係複雜,濫權、不當徵收、超徵常引起民怨[1]。
现代
中国大陸
按照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土地的实质所有者和管理者。在徵收方面(拆迁)所做的表面上的法制化是2000年之後,中國面對的極大考驗。一部分學者認為,認同徵收或將徵收制度化是中國邁向國際化的一個重要關卡。可是又有部分學者認為將徵收法制化,即全面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全面「姓資」。兩方都出現了嚴重分歧及难以妥協的差距。
不过对于中國政府出台的《物權法》草案第49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兩方學者都不滿該法條的立法精神。
2012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农村研究所等研究机构1999年以来对中国17个农业大省和自治区的地权调查显示,地方政府对于失地农民补偿的平均金额为每亩1万8739元人民币。然而,卖地的平均价格为每亩77万8000元,是征收价格40多倍。其中差价大部分成为了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这种双重价格的标准极大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也是造成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主因[2]。
研究理论
台湾有研究认为,政府在处理征地事务上,需要讓被徵收土地者可以有機會表達意見,同时抵價地的原有地主之權益亦應被同步重視。其指出不論是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皆為國家動用公權力強制處理人民的財產的作為,應視為是最後不得以之處理手段。征用事宜中政府更需要維護公益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避免引爆抗爭与增加行政和社會成本。[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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