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管理委員會

地區管理委員會 (District Management Committee) 是1982年香港政府實施地方行政計劃的委員會,香港18區均設立一個,由民政事務專員區議會正副主席、區議會各小組委員會主席、各政府部門首長之代表及在有需要時包括其他政府部門代表組成。初期,新界政務署同級官員擔任新界和離島地區各個地區管理委員會的主席。現在,各個地區管理委員會主席均為民政事務專員。

職責

  • 為各政府部門提供討論和解決地區問題的途徑;
  • 積極回應區議會的意見和要求,並協助區議會有效執行職務;
  • 了解地區的需要,訂定這些需要的優先次序,並確保政府各項計劃在籌備和落實方面能及時滿足這些需要;
  • 協調各政府部門在管理區內事務方面的活動和計劃,善用政府資源,確保能夠全面顧及社區的需要;
  • 鼓勵並推動居民參與一些加強社區歸屬感和改善區內環境的活動;
  • 就空置政府土地的臨時用途給予意見;
  • 因應區內的特殊情況,研究在區內推行政府政策的最佳辦法;
  • 在區議會每次會議中,就地區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提交詳盡報告,當中須詳述有關區議會要求採取的跟進行動的進度報告。

成員組成

主席:

成員:

發展

2005至06年施政報告中,政府考慮成立「地方行政督導委員會」,由政府部門首長組成,從高層次協力解決跨部門的各地區管理問題。或建議各區議會成立「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參與管理地區設施 。

行政長官在2014年施政報告中,給予由民政事務專員擔任主席的區管會決策權,處理部分涉及公共地方的管理和環境衞生等問題,並由區議會就工作優次提供意見。由於先導計劃所涵蓋的範圍可能比較複雜,所以先在市區和新界各選一區試行。基於地區人口、新舊社區等不同因素,先導計劃會先在深水埗元朗推行。[2]

鑑於在深水埗元朗展開的「地區行政先導計劃」(至2015年8月為止)成效理想,行政長官在2016年的《施政報告》中宣布將在18區全面推行「地區主導行動計劃」,以進一步落實「地區問題地區解決、地區機遇地區掌握」的理念。全港18區已透過計劃預留每年六千三百萬元的恆常款項推展共42個項目。18區民政事務處聯同區議會、地區人士及相關政府部門,全力推展計劃下各項圍繞改善環境衞生及公共地方管理的工作。此外,也有一些項目以掌握地區機遇為目標,針對當區的獨特情況和需要,提出項目以改善居民生活質素及優化社區設施。[3]

參見

参考文献

  1. (PDF). [2014-09-1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09-10).
  2. (PDF). [2014-09-1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09-10).
  3. . [2017-08-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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