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

多層次营銷(Multilevel marketing,簡稱為MLM),又稱倍增式市場(學)業務結構行銷(Structure marketing)、多層次直銷(Multilevel direct selling)或多層次傳銷,是直銷行業規模擴大後的一種行銷模式,發源於20世紀的美國。多層次推銷獲取銷售獎金的方式有二:第一,可以經由銷售產品及服務給消費者而獲得零售獎金;第二,他們可以自直屬下線的銷售額或購買額中賺取佣金,也可自直屬下線之再下線組織的總銷售額中賺取佣金[1]

組成

從事多層次营銷從業員為直銷公司的會員,統稱為直銷商,與公司沒有直接的僱傭關係,沒有固定的月薪。直銷商透過介紹產品,靠產品口碑,將產品推銷給身邊的人。成為公司直銷商後,獲授權分銷公司的產品,以批發價購買產品。直銷商可以將產品銷售給他人,以賺取零售價與批發價的差額。此外,直銷商可以招募有意從事直銷行業的新人,成為該直銷商的直屬「下線」。根據直銷公司的市場計劃,直銷商將賺取「下線」組織總銷售額的部份獎金。

直銷商發展自己的銷售組織,通過自己建立的組織,鼓勵「下線」銷售產品和招募新人,從而擴大「下線」組織或人際網絡,進而穩固自己的銷售組織。

多層次營銷與直銷

單層次直銷與多層次营銷不同之處於單層次直銷不涉及人員的招募,以及只能從直接跟顧客交易之中獲得獎金。

直銷是生产者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把商品卖给消费者。

傳銷是属于直销商想要扩大巩固自己的销售市场,招人一起经营生意的一种方式(在中国辞典里,「傳銷」是生产产业不通过商店而是由推销的人把产品层层转卖后,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营销方式)。

爭議

多層次营銷經營手法備受爭議,多年來受到不少批評。批評集中於行銷模式與金字塔式銷售(台灣俗稱老鼠会)類似、直銷商不可改變銷售產品的價格、入會費高昂、強調招募人員多於銷售、可作為副業而引入大批素質不一的業務員、着重於利用人際網絡進行銷售和招募人員、複雜和誇張的市場計劃、產品效能被誇大、傳銷公司投入過多金錢於培訓材料等等。

根據報告,超過99%曾經參與過多層次直銷的人損失金錢。[2][3]

多層次營銷與層壓式推銷

金字塔式銷售與多層次营銷极其類似,同樣有著重招募人員和發展銷售組織,因此造就了許多的矛盾與誤會,所以不少人誤认為多層次推銷等同於金字塔式銷售,但實際上多層次推銷還是基於銷售貨品以獲取利潤的事業,後者則是金融騙局。

非法营销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有不法商人利用这种营销模式的奖励制度和便利性,使用各种手段欺骗消费者及新手下线来达到自己的利益,从此为这个营销模式留下污名。正巧遇到传销直销,或者已经参与其中的人员可以利用几点来确认其正当性及合法性。非法的傳銷直销多会靠欺骗會員費或者投資金进行獲利。非法行销需要交付高昂的入會費,保證金與違約金,強調招募人員多於銷售,產品效能被誇大,需要大量囤貨,經常鼓勵會員們投資不存在的投資項目或产品。最大的决定性在于,合法的营销公司拥有政府或協會所发放的营业准证。其营业准证的真实性可在政府的官方或協會网站得到核实。非法行銷公司利用了合法行銷公司的獎金制度和人們想要提早致富的心理,造成不少人因此受騙。

多数国家,把传销直销都列为合法,將層壓式推銷列為犯罪行為,但於1998年4月,中国大陆基于方便打击猖狂的非法营销业,把多層次直銷列为非法活动,將多層次直銷和層壓式推銷合稱為傳銷

不同國家/地區經營情況

臺灣

台灣,多層次直銷是合法的商業行為,廣為正規經營的大型「直銷」業者採用,而該行業也被主管機關(中華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定位為「多層次直銷事業」,受到《多層次直銷管理法》約束[4]。相形之下,其他俗稱「老鼠會」的金字塔式銷售,則為法律所不容。

根據公平會發布的《2018年台灣多層次直銷產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顯示,台灣直銷業總營業額達到新台幣830.27億元,營養食品銷售額最大,為新台幣503.7億元,其次為美容保養品和清潔用品。直銷商人數為308.38萬人,佔全台灣人口比例12.92%。性別比例方面,女性佔其中的69.99%,為215.84萬人;年齡分布方面,45歲至64歲者計有74.1萬人,其次為20歲至44歲者,計有73.42萬人。[5]

香港

香港法例禁止金字塔式銷售(香港政府稱之為「層壓式推銷」,受到香港法例第617章《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約束[6]),但沒有禁止多層次直銷。為推動直銷業的專業性和從業員的操守,業界成立香港直銷協會,目前有十間直銷公司為香港直銷協會的會員。

中國大陸

1998年4月在中國大陸,多層次直銷與金字塔式銷售被合稱為傳銷,屬於經濟犯罪,只有直銷合法。

案例

1979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判定安麗並不算是非法金字塔格式,但是操縱價格、誇張經銷商收入有罪,下令安麗在聲明有關收入時要報告真正平均經銷商收入,並要指出半數以上並不賺錢,有收入的平均每月一百美元以下。[7][8][9][10] 安麗在1986年的一系列廣告中違反指令,被罰款十萬美元。[11][12]

美麗樂

2011年,中華民國公平會決議,美麗樂公司因為違反多項規定,處55萬元罰款。當公平會檢查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時,發現公司改變營業所地址,未於法定期限內報備11項傳銷商品,經銷商契約違法,上年度財務報表未依法經會計師簽證。[13]

美樂家

在1991至1997年,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愛達荷州總檢察長辦公室連同密歇根州調查美樂加公司的各種非法營銷行為。1991年,公司因為違反防止非法金字塔法例而接到禁止令。[14] 1992年,公司簽處對密歇根州和愛達荷州的承諾協議,同意不進行非法金字塔傳銷。[15][16][17][18][19][20] 1997年,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警告公司其中兩項補充食品有虛假和誤導性的聲言。[15][17][18][21][22]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直銷定義》,中華民國直銷協會官方網站 存檔,存档日期2012-04-19.
  2. . Texas Public Radio. October 4, 2017 [February 16,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17).
  3. . Valley News. [February 16,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17).
  4. . [2012-05-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16).
  5. . 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8-07-09 [2018-07-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29) (中文(台灣)‎).
  6. . [2013-1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10).
  7. From MLM Law Library: FTC Final Order from May 8, 1979 (93 F.T.C. 618)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8. . Ftc.gov. 2007-06-25 [2011-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16).
  9. Eisenberg, Richard. . CNN Money. 1987-06-01 [2011-05-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年6月5日).
  10. . Wharton School of 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2011-05-05 [2011-05-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年6月5日).
  11. . Casewatch.org. [2011-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年7月16日).
  12. Manes, Billy. . Orlando Weekly. 2007-01-18 [2011-05-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25).
  13. . 中央通訊社. 2011-03-11 [2014-07-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21).
  14. Jeff, Ernsthausen. . Harper's Magazine. 2012-08-17.
  15. Murphy, Eamon. . AOL DailyFinance. 2012-02-24 [2012-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9-20).
  16. Mencimer, Stephanie. . Mother Jones. 2012-02-06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03).
  17. Dickinson, Tim. . Rolling Stone. 2012-05-24 [2012-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8-08).
  18. Greenwald, Glenn. . Salon. 2012-02-17 [2012-09-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8-22).
  19. Bill Moyers; Michael Winship. . Bill Moyers.com. 2012-06-01 [2012-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8-18).
  20. (PDF). District Court 7th Judicial District. 1991-10-24 [2012-11-1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2-05-17).
  21. Hayes, Joseph E. (PDF).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1997-07-03 [2012-09-2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0-03-11).
  22. . The Tan Sheet. Article # 05050300012. 1997-07-28, 5 (30) [201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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