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亥禮訟

己亥禮訟韓語:),是发生在朝鲜王朝孝宗十年(1659年)五月,因为孝宗国王過世,就孝宗的繼母莊烈王后該如何服喪一事引發的爭論。

背景

孝宗是朝鲜仁祖的嫡次子,孝宗的生母仁烈王后在他16歲時就過世,慈懿大妃是仁祖的繼妃,也是孝宗的繼母。根據《儀禮·喪服》的規定「父母為嫡長子服三年之喪,為眾子服朞年之喪。」,問題在於,孝宗並非嫡長子,但卻以承重、進入王統,作為孝宗繼母的慈懿大妃應該如何為孝宗服喪?對如此複雜的問題,《國朝五禮儀》沒有相應的條文可以依據,朝中官員有的主張服三年之喪,有的主張服朞年之喪,莫衷一是。

經過

領議政鄭太和左議政沈之源、領敦寧李景奭、延陽府院君李時白、完南府院君李原淵、原平府院君元斗杓等認為“考之時王之制,似當為朞年之服”[1]。服制事大,為慎重起見,禮官徵詢西人黨的右贊成宋時烈的意見,宋時烈依據《儀禮·喪服》疏有“雖承重不得三年”的規定,贊成朞年服制說。因為,孝宗雖然已經承重,但並非以嫡長子的身份繼位,在倫序上依然是嫡次子,因此,慈懿大妃為之服喪,不能超過朞年。

南人黨尹鑴上疏批評宋時烈不知士庶之禮與王朝之禮的區別,他引《儀禮·喪服·斬衰章》賈公彥疏“第一子死,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子立之,亦名長子”之語為據,認為慈懿大妃應服斬衰三年。他還舉了鄭玄註的《喪服》“立第二嫡子,亦名長子”,證明嫡長子過世之後,第二嫡子也可以稱作嫡長子。仁祖以孝宗為嗣,恰是鄭玄說的原則。朝鲜孝宗雖然以嫡次子繼位,但已有嫡長子之名分,不得再視為庶子[2]

宋時烈反駁尹鑴的觀點,宋時烈認為《儀禮·喪服·斬衰章》之中確實有“第一子死,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子立之”,但還有下文“嫡妻所生第二者同名庶子”,賈疏明確提到“雖承重不得三年者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嫡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為後是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為後是也;四則正而不體,立嫡孫為後是也”,其中“體而不正”正切中顯宗承重之事,根據《大明律》和《國朝五禮儀》規定,無論長子、嫡子,母親都只能為之服期年之喪,於是,領議政鄭太和宣布,根據《國朝五禮儀》定為朞年之喪[3]

顯宗元年(1660年)三月,喪服即將滿一年,按照喪禮的規定,練祭之後,就要除喪。此時,南人黨的掌令許穆上疏「請令禮官儒臣雜議,追正喪服之失於禮者」,請求將朞年之喪改為三年齊衰之喪。之後,許穆再次上疏,引《儀禮》為長子喪服圖,申述「立嫡以長則三年,立庶子為後則期年」之論,並主張「第一子死,為次長傳重者斬,所重在嫡嫡相承,尊祖稱之正體,推之一本,實無貳斬之疑也」、「昭顯(仁祖嫡長子)雖有子,先王之所廢。孝廟實仁廟次嫡,既冊立為世子,承統受重,禮所謂正體傳重者也」,許穆認為無論長嫡、次嫡,只要是嫡子,繼承王位者就是正體,而「體而不正」者是指妾子,許穆又引《喪服》「父為長子」、「君」、「母為長子」、「君為姑姊妹女子之嫁於國君者」、《周禮.司服》等經註疏的文字為據,申述其三年之說[4]

南人黨的尹善道上疏支持許穆,稱「孝宗大王既為世子之後,其可不謂之長謂之嫡,而猶謂之庶子乎!」稱讚「許穆之言,非徒議禮之大經,實是謀國之至計」。[5]

宋時烈上疏,對許穆的說法逐條駁斥:

  • 第一:「第二長子亦名長子」一語不傳於經傳,而是賈公彥的說法,賈公彥之所以不說「長子死」而說「第一子死」者,意思是第一子未成年而夭折,其父不得為之服斬;第二子立,方可以名為長子並為之服斬。如果第一子是成人而死,其父已為之服斬,則第二長雖承嫡統,也不得稱為長子;許穆疏中的「妾子故」三字,不是疏文,而是許穆的「自下之下言」,屬於想當然之說,故不足為憑。
  • 第二:「庶」不是賤稱,是相對於嫡而言的稱謂,庶是眾的意思,嫡長子以外的子統稱庶子或眾子。
  • 第三:昭顯世子之喪,仁祖當從《禮經》服斬衰。不料卻從《經國大典》服期年,既然如此,就沒有理由為次嫡服三年之喪。[6]

尹鑴則多次上疏論服制,聲稱自己「欲據周公之禮,明繼統之重,立君臣之義」,指責宋時烈「以家人之禮而為王朝之典」。尹鑴見自己的三年之說沒有被採用,心中不服,便再次上疏表示希望顯宗收回成命,再次提醒顯宗注意服制爭論的要害是王權,接著又引述《喪服.斬衰章》「君喪,內宗婦女皆斬」之文,提出「大王大妃亦當服斬」,以證明其三年之說無誤。總之,尹鑴的意見可以歸納為:為長子,不管上下服三年喪;為君王無論內外宗都服斬衰。

宋時烈駁斥他的說法「君王之喪,內宗因為都是臣子,所以要為君王服斬衰三年,而慈懿大妃是孝宗的母親,哪有兒子把母親當臣子的道理?」[7]

後續

李景奭、鄭太和、沈之源、鄭維城等人表示「當初討論的結論是依據國制,再參考實錄上的記載,都沒見到三年的服制,既然如此,就遵從先祖的意思,現今怎能容我們在這裡插嘴呢?」最後,顯宗採納期年說。[8]而西人黨因此得勢。

相關條目

註解

  1. 朝鮮王朝實錄·顯宗實錄》1卷, 卽位年(1659 己亥 / 청 순치(順治) 16年) 5月 5日(乙丑)
    領敦寧府事李景奭、領議政鄭太和、延陽府院君李寺白、左議政沈之源、原平府院君元斗杓、完南府院君李厚源以爲: “古禮雖不能曉解, 攷之時王之制, 似當爲朞年之服。”
  2. 《朝鮮王朝實錄·顯宗實錄》7卷, 4年(1663 癸卯 / 청 강희(康熙) 2年) 7月 29日(甲午)
    史臣曰: “孝廟之禮陟也, 禮官將議慈懿王大妃服制, 前持平尹鑴獨倡當服斬衰三年之說。……
  3. 《朝鮮王朝實錄·顯宗實錄》7卷, 4年(1663 癸卯 / 청 강희(康熙) 2年) 7月 29日(甲午)
    史臣曰: ……時烈、浚吉亦獻議曰: “古今禮律, 旣有異同, 帝王之制, 尤難輕議。 而諸大臣旣以時王之制爲議, 臣等不敢更容他說。” 上命依議施行, 遂定朞年之制。
  4. 《記言》卷四十九《大王大妃服制收議》
    父母為長子三年,以先祖之正體也。蓋已極無以日矣。諸侯為姑姊女子嫁於國君者,與兄弟俱為諸侯者尊同,尊同則服其服。太后之與國君尊同,有母子之本服。父為子斬,以正體傳重也。母為子齊衰,不得過於子為己也。《司服》「凡喪為天王斬」,疏言諸侯諸臣為王斬,不言母后為王斬。《五服圖》族祖於高祖,諸祖出於曾祖,諸父出於祖,兄弟出於父,子孫出於己。正體之尊,不係於五屬。君臣之義雖嚴,父子之倫何可廢之。天子諸侯絕旁期,尊同則不絕,不絕則無斬。此喪服之大義也。
  5. 《朝鮮王朝實錄·顯宗實錄》2卷, 1年(1660 庚子 / 청 순치(順治) 17年) 4月 18日(壬寅)
    ○壬寅/護軍尹善道上疏曰……許穆之言, 非徒議禮之大經, 實是謀國之至計…… 孝宗大王旣爲世子之後, 其可不謂之長不謂之嫡, 而猶謂之庶乎
  6. 《宋子大全》卷二十六《大王大妃服制議》
    許穆之疏,其緊要有二段。其一,第一子死,立第二長者,亦名長子而服斬也;第二,庶子為后不得三年,妾子故也。夫所謂第一子死者,夫知其死於何等時耶?謂已成人而死,其父既為之服斬;又立次嫡,謂之長子,而其次嫡死,又為之服斬三年耶?如此,則其於無二統、不貳斬之義何如也?「妾子故」三字是穆自下之說,非疏之說也。夫所謂妾子者,固謂妾子也。然自次嫡以下,則雖人君母弟,亦謂之庶子,孝宗大王既為庶子而服三年,則屬已承統,母后何設獨服三年乎?況大王大妃於昭顯之喪,既與仁祖大王同為長子之服,則其義何可變於今日耶?
  7. 《朝鮮王朝實錄·顯宗實錄》2卷, 1年(1660 庚子 / 청 순치(順治) 17年) 4月 16日(庚子)
    ……今孝宗大王, 於大王大妃, 有君臣之義, 大王大妃, 乃反以臣服君之服, 服大王乎, 是皆可疑之說也。……
  8. 《朝鮮王朝實錄·顯宗實錄》2卷, 1年(1660 庚子 / 청 순치(順治) 17年) 5月 3日(丁巳)
    …… 李景奭、鄭太和、沈之源、鄭維城等皆以 “當初議定, 只據國制, 而及考實錄所載, 未見有行三年之制, 頃於榻前, 旣以喪制從先祖之意仰對, 今何敢更爲容喙。” 禮曹以啓, 上命從多議, 以已定期年之制擧行。……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