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服
古代中国是由父系宗族组成的社会,以父系血缘为基础、以宗法为重。由己身算起: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的男系后裔及其眷屬配偶,通称为「本宗九族」。
五服制度是漢字文化圈傳統丧服制度,是居丧期間的服飾、飲食和起居制度。
本宗九族范围内的亲属(包括直系和旁系亲属)都是「有服亲属」,称为「内亲」。内亲在丧事期间要为死者服丧,关系亲近者居丧服制愈重、关系疏远者居丧服制愈轻,依次递减。[1]母系血缘的服制只有一世,包括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兄弟和姨表兄弟,是为「外亲」。
「服制」按服丧期限和丧服的粗细不同,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种等级,即谓「五服」。也可以說,所謂的「期服亲」是指父系亲属、「大功服親」是指祖父系亲属、「小功服亲」是指曾祖父系亲属、「缌麻服亲」是指高祖父系亲属,母系一世的亲属同属于缌麻服亲;除外之外的都是「无服亲属」。
五服
古代中国的丧服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种等级,用不同粗细的麻布制成,称为「五服」。五服经过演变可以化为23种服制,运用在138种人际情况,极其繁琐。[2]
《仪礼》所载各种服制被后代奉为权威性的准则,历代遵行,但也有所变通。实际上,五等丧服因过于繁琐,后代延续传统均有些细节和理解可能与前代有所不同,[3]民间在日常生活若一时难以执行,亦可穿著简易的「孝服」(男子头戴孝巾,身穿孝衣、麻绳和麻鞋;女子头戴孝巾或孝髻,身穿孝衫、孝裙、麻绳和麻鞋)。
具體而言,服制規範包含了居喪期間的服飾、飲食和起居生活方式。[4]孝子要在墓旁搭草廬居住,寢臥草席、頭枕土塊,食粗茶淡飯;三月不沐浴、不剃髮鬚,夫婦不住同室,要求做到「言而不語」、「對而不答」、「不與人同座」。初喪時要絕食米飯,即殯後可以飲粥,百日後可以蔬食水飲,小祥後可以食菜果,大祥後可以用醬醋調料,禫祭除服後始恢復正常。[5]藉著這種近似苦虐的行為,內在可以呼應和緩解內心的悲戚之情,外在可以表達哀慟和緬懷之意。
禮者,是朝廷制訂符合統治利益的行為規範,所謂「禮不下庶人」,因為士族須是知書達禮之輩,所以歷代服制對士大夫的約束較強,對違背服制的懲處也更甚於一般農民百姓,居喪期間不可有出仕、做官、考試、歌舞、嬉樂、飲酒、食肉、行房、嫁娶、赴宴、應酬、廟會、祭祀等行事,有公職者都要辭官歸籍,在家守制。[6]門第世家居喪期間,出入不走正門、上下不行中階。
斩衰
斩衰(拼音:,注音:,『衰』通『缞』)是五等服中最重的丧服,亦做「斩缞」。丧服上衣(披在胸前)称为「衰」,下衣称为「裳」。斩衰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成,不缝边缘,服制三年(实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禫祭,即可除服)。「斩」就是不缝缉的意思,所以称为「斩衰」。子为父、诸侯为天子、士大夫为君,都是服斩衰。
男服斩衰的装束是斩衰裳、苴绖、杖、绞带、冠绳缨和菅屦;女服的装束和发饰有别于男子,除了苴绖、杖、绞带、菅屦等衣物与男子相同外,另有布总、箭笄、髽和衰的装束;众臣为国君服斩衰的装束是布带和绳屦两件物品,布带同齐衰服、绳屦同大功服,其余杖、冠绖等则穿戴如常。
齐衰
齐衰(拼音:,注音:)是次於斩衰的丧服,亦做「齐缞」。齐衰服用粗麻布制成,断处缉边,因此称为「齐衰」。齐衰服由于丧期和服制的区别,又分为四种,即: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和齐衰三月。
齐衰三年的装束是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和疏屦;齐衰杖期(期年)的装束与齐衰三年完全相同,差异在于丧期的长短;齐衰不杖期的装束是不杖和麻屦,不持杖、以麻屦代替齐衰杖期的疏屦;齐衰三月的装束是疏衰裳齐、牡麻绖和无受,「无受」是指变服后即可除服,不再须要变换为轻服。
「期」(拼音:,注音:,『期』通『』),是指一周年的意思,有:杖期(持杖,服一年)和不杖期(不持杖,服一年)的两种区别。
大功
大功(拼音:,注音:,『功』通『红』)是次於齐衰的丧服,亦做「大红」。大功服用熟麻布制成,比齐衰精细、比小功略粗,又可区分为:殇大功和成人大功两种。「功」就是指女子所做的纺织、缝纫等的加工,因为所加人工较为粗略,所以称为「大功布」。
殇大功是为未成年死者降等而服,装束是大功布衰裳、牡麻绖和无受,长殇九月,缨绖;中殇七月,不缨绖。成人大功服的装束是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和布带,服制九月;三月变服之时受以小功衰服,即「葛衣」。
小功
小功(拼音:,注音:)是次於大功的丧服,亦做「小红」。小功服用熟麻布制成,比大功更精细,因为纺织所加人工不似大功那般粗略,故相对而称「小功布」。小功服又可区分为:殇小功和成人小功两种,主要取决所服对象是否成年,服制五月。
殇小功服的装束是小功布衰裳和澡麻带绖,因为是下殇夭折之故,所以是降两等而服;成人小功服的装束是小功布衰裳和牡麻绖,即「葛衣」。
缌麻
缌麻(拼音:,注音:)是五等服中最轻的丧服,亦做「织麻」。缌麻服用细麻布制成,比小功服更精细,服制三月。缌麻服由于丧期较短,可以说是葬后即除服,故虽有殇缌麻和成人缌麻的区别,也只是所服对象有所不同,服饰则几乎没有差异。
心喪
學生為師長守喪,行止容貌如同喪父,但不穿喪服(無服)而心存哀悼,稱為「心喪」。《禮記.檀弓上》:「事師無犯無隱,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心喪三年。」鄭玄注:「心喪,戚容如父而無服也。」
摯虞《師服議》曰:「自古弟子無師服之制,故仲尼之喪,門人疑於所服。子貢曰:『昔夫子喪顏回,若喪子而無服,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遂心喪三年。此則懷三年之哀,而無齊衰之制也。」
四制
四制是指:正服、義服、加服和降服,「五服」與「四制」兩者相輔相成,合稱「五服四制」。
本身於情份之內,為死者成服曰「正服」,例如:子為父母服斬衰、孫為祖父母服齊衰期年,皆屬情份內之事;再者,伏於義理之內,為死者成服曰「義服」,例如:義子為義父母服斬衰,屬於義理內之事。
因為特殊緣故,加重一等服曰「加服」,例如:長孫本為祖父母服齊衰,但承重孫加重其服,服斬衰;反之,減輕一等服曰「降服」,例如:出嫁女兒為本生父母成服、出嗣子女為本生父母成服,均減輕其服。
服制的原則
親親、尊尊、名、出入、長幼、從服
《禮記》云:「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古代儒家制定服制的六項原則即是:親親、尊尊、名、出入、長幼和從服。[8]
- 「親親」是指宗族血統的親疏關係,原則上是和本身關係親近者愈重、疏遠者愈輕;
- 「尊尊」是指君臣從屬的尊卑關係;
- 「名」是指異姓婦女嫁入本族而有名份的關係;
- 「出入」是指本族已嫁、已嫁回歸娘家和未嫁婦女的有別關係;
- 「長幼」是指成年和未成年死亡的有別關係,原則上未成年死亡者要為其降等服喪,如達最低年齡則無服;以及
- 「從服」是指本人與死者無直接關係,但跟隨與死者有直接關係者而為其服喪的關係。
《禮記》覆云:「從服有六:有屬從,有徒從,有從有服而無服,有從無服而有服,有從重而輕,有從輕而重。」指「從服」亦有六項原則,即:屬從、徒從、從有服而無服、從無服而有服、從重而輕和從輕而重。[9]
- 屬從:「屬」者,謂親屬。因為本身與死者並無直接親屬關係,但眷屬與死者有親屬關係而為其從服,例如:妻為夫黨從服(妻子隨從丈夫,為夫家成員從服)、夫為妻黨從服(丈夫隨從妻子,為外家成員從服)、子為母黨從服(子女隨從母親,為外家成員從服)。
- 徒從:「徒」者,跟隨歸附者。因為本身與死者並無臣屬關係,但所隨從者與死者有關係而為其從服,例如:臣為國君(諸侯)之家屬從服、妾子為嫡母之家屬從服。假如所隨從者已經死亡,這種關係就不覆存在,也就不再須要為其從服。
- 從有服而無服:因為所隨從者為有服,本身應為死者從有服,但被壓降所以無服。例如:公子(國君之庶子)為其妻之父母本應有服,但礙於國君之尊所壓降,所以無服。[10]國君在其位時,公子為其母、其妻服喪皆不在五服之內;簡而言之,是因國君既不從服,其妾子亦不敢為母黨從服、庶子不敢為妻黨從服。[11] 「叔嫂無服」亦屬於「從有服而無服」的原則,按理「夫為其兄弟服齊衰」,妻妾隨夫本應為其夫之兄弟服大功,但唐代以前的服制規定「妻於夫之兄弟無服」。因為弟婦為兄服喪的話,等如將弟婦視同兒媳;反之,兄嫂亦如母,如此就有違人倫秩序。[12]
- 從無服而有服:因為所隨從者為無服,但本身與死者的關係從無服變成有服。例如:公子之妻於公子之外兄弟從服,公子壓於國君之尊,於遠房兄弟無服,但公子之妻要為公子之遠房兄弟從服。
- 從重而輕:因為所隨從者於死者服重,但本身於死者服輕。例如:妻為其本生父母服齊衰期,為重;本身為岳父母服緦麻,有別於一般降一等而服,為輕。
- 從輕而重:因為所隨從者於死者服輕,但本身於死者服重。例如:國君在其位時,公子為其生母僅服練冠、麻和麻衣縓缘,葬後即除(國君不在其位時,公子為其生母亦僅服大功),為輕;公子之妻為公子之生母則服齊衰期,為重。
服制的特點
《礼经》所记载的服制,同宗法制度有不可分隔的关系,在当时虽然不见得全部实行,后代延续也有所改变,但从中有些突显等级的特点被传承下来。
重男輕女
服制中可以看出重男轻女的情况,例如:妻为夫服丧三年,夫为妻服丧只有期年。
明代以前,如果生父过世,子为父要服斩衰三年;生父健在、生母过世,子为母只服齐衰期年;生父已过世、生母今过世,子为母也只服齐衰三年,而不是服最重的斩衰。
嫡庶
服制中可以看出嫡庶的分别甚严格,例如:庶子为嫡母服丧三年,但是嫡子不为庶母服丧(明代以后,庶子为生母也服丧三年,嫡子为庶母服丧期年)。
嫡长孙在丧事中的地位也很重要,丧制中有所谓的「承重孙」(同承重曾孙),就是嫡长子已死,并不立其余子为喪祭主,而是由嫡长子之长子承担丧祭主的重任,名字在讣闻中列在首位,地位排在其他宗族成员之前。
內外親疏
服制中明显地表现出血统亲疏的等级,习惯上以五服之内为亲、五服之外为疏。《尔雅·释亲》:「族父之子相谓为族弟,族弟之子相谓为亲同姓。」《注》:「同姓之亲无服属。」这就是说,族兄弟之子相互间已经没有服属关系,只有同姓关系。
本宗九族大致可以歸納為:男子為父服斬衰;祖(曾祖高祖)、母、伯叔父姑、妻、兄弟姊妹服齊衰;從兄弟姊妹服大功;同曾祖服小功;同四世祖、外戚服緦麻;同五世祖袒免,同六世祖無服;嫁婦降服。
朝廷律法尚有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将服制引入民事法典,用来判断五服九族之内亲属的相互侵犯行为,也确定继承和赡养的利益。总得来说,以卑犯尊者刑责加重,愈亲近者愈重;以尊犯卑者刑责减轻,愈亲近者愈轻;亲属相奸者刑责加重,愈亲近者愈重;亲属相盗者刑责减轻,愈亲近者愈轻。[13]
對周邊國家地區的影響
日本
日本於奈良時代頒佈《養老律令》,有仿若《大唐開元禮》服制的〈服紀條〉。[14]
一年服 | 君、父母、夫、本主 |
五月服 | 祖父母、養父母 |
三月服 | 曾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妻、兄弟姊妹、夫之父母、嫡子 |
一月服 | 高祖父母、舅姨、嫡母、繼母、同居繼父、異父兄弟姊妹、眾子、嫡孫 |
七日服 | 眾孫、從兄弟姊妹、兄弟之子 |
越南
越南後黎朝(1428年-1789年)同樣汲取了明朝的五等喪服()制度,載於《國朝刑律》之中,後世阮朝(1802年-1945年)的《皇越律例》亦有參考沿用,稱為「五服」()。[20][21]
- 斬衰(),又稱為「大喪」():服三年(實際上,二十七月)
- 齊衰(),又稱為「期年」():服一年杖期、一年不杖期、五月或三月
- 大功():服九月
- 小功():服五月
- 緦麻():服三月
琉球國
近世琉球(1609年-1879年)服制是源自王府於1667年4月23日頒佈的「不淨定」(忌服令),同前月16日頒佈的「葬禮之定」內容互有關聯。士族居喪期間身穿白布衫、披髮、不能穿著正裝、不能繫大帶,有公職者亦要停職在家留候。[22][23]具體來說,若服父母三年之喪的話,初喪三十日要身穿白衫和披髮;過後可以除下白衫執勤務,但仍用竹簪束髮並保持服裝簡陋,三年內不參與任何喜慶盛事。
「不淨定」的規定,如下:
- 祖父母、父母、夫婦、兄姊,服三十日
- 繼父母、伯父母、弟妹、子孫,服二十日;但為弟妹以下服,不用披髮
- 甥姪,服十日
- 從弟以下,服五日
1725年制定、1737年改定的服制,區分:本宗方()、妻妾者從夫家()、外戚方()和出嫁女為本生方()的四種情況,影響延續至今。[22][23]
近代通行的服制,如下:
- 父母,五十日
- 伯叔父同妻,二十五日
- 兄弟姊妹,二十五日
- 祖父母,二十五日
- 伯叔祖父母,十日
- 從兄弟姊妹,十日
大中華地區(兩岸三地)
在大中華地區的影響範圍內,除非是有宗教等的不同考量,否則的話,傳統漢族喪禮仍有部份保留過往的「披麻戴孝」。守孝的這段期間,無論男女都不應穿戴一身的艷麗華服、首飾和施濃妝,應要保持生活低調和清簡。實務操作中,親眷在行過「成服禮」(大斂次日、做功德前舉行)後,也只有在守靈拜祭時才穿戴孝服,拜祭後就可除下孝服放置於靈堂,平日可穿上素服佩戴「孝誌」代替孝服;等到出殯時,再行穿上孝服,滿七葬後即行除服。
中國內地和沿海開放城市
中國城市地區可以租賃得到孝服,樣式已經趨於簡化,但大致遵照傳統的喪服,更進一步的簡化就只是戴黑紗;[24]鄉村地區可能還保留「縫孝衣」的習俗,也就是由鄰里的「全可人」(好命婆)協助縫製孝衣。[25]所謂的「全可人」在華北方言裡面,是指:父母/翁姑、夫、兒女或子孫俱全的婦人,也就是俗認為有福氣的人。
港澳地區
香港和澳門地區的傳統喪禮中,孝子女等親眷均須披麻衣、戴孝服;同時,男親眷佩戴黑紗、女親眷頭戴冷花,稱為「上服」。基督宗教喪禮則穿著黑色孝袍,男親眷佩戴黑紗、女親眷頭戴冷花,以示成服;在部份的西化喪禮中,也有男親眷選穿著黑西裝、白恤衫及黑領帶,女親眷則選穿著黑套裝及白恤衫。[26]
其他用語
變服、受服、成服、除服
有服親屬改變服飾,謂「變服」或「易服」。當開始服喪時,將常服換成喪服,謂「成服」或「持服」;一旦服喪期滿,將喪服除下換回常服,謂「除服」、「釋服」或「服闋」。
事實上,有服親屬自成服開始到終喪除服,可能要經過多次變服,例如:斬衰、齊衰成服,要經過虞、卒哭、小祥、大祥三次由重而輕的變服,大功、小功成服也會經過一次變服,謂「受服」。
按照古禮的作法,三年(實二十五月)期滿後六十日為「禫祭」(除服禮),行過禫祭才算正式除服;所以從成服開始,直到除服結束,實二十七月。
正服、義服、加服、降服
參見上述「四制」。
衰服、期服、功服
服制为父母之丧有三年之服,谓「衰衣」或「衰服」;有一年之服(「期年」,拼音:,注音:),謂「期服」;有杖期和不杖期之分。服制有輕於齊衰、重於緦麻之服,謂「功服」;有大功和小功之分。
西晉李密所著《陳情表》裡陳述「外無期功彊近之親,內無應門五尺之僮。」「期」是指期服親、「功」是指功服親,用來分辨親疏關係的親屬。例如:「期服侄」為親侄、「功服侄」為堂侄。
反服
尊長為卑幼服喪,謂「反服」。例如:長男未成年過世,父母必須自譴一年,自稱為「反服父」和「反服母」,其餘子女過世則只稱為「父」和「母」。
殤服
古時為未成年死者服喪,謂「殤服」。「殤」有分為:16-19歲死者為「長殤」、12-15歲死者為「中殤」、8-11歲死者為「下殤」,有「殤大功服」和「殤小功服」兩等功服;8歲以下死者為「無服之殤」。[29]
以日易月
遵照古代禮制:[30]帝王駕崩時,太子繼位須服喪三年,舉朝臣子同服喪,喪期長短不一;然而如此對民間的生產有深遠影響,漢文帝遺詔有感重服擾民傷生,改制為三十六日即釋服,稱「以日易月」。後世歷代帝王因而沿用此制,遂無三年之喪,明代帝王三日聽政、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釋服。[31]
七年夏六月己亥,帝崩於未央宮。遺詔曰:「朕聞之:蓋天下萬物之萌生,靡不有死;死者,天地之理,萬物之自然,奚可甚哀!當今之世,咸嘉生而惡死,厚葬以破業,重服以傷生,吾甚不取。且朕既不德,無以佐百姓;今崩,又使重服久臨以罹寒暑之數,哀人父子,傷長老之志,損其飲食,絕鬼神之祭祀,以重吾不德,謂天下何!朕獲保宗廟,以眇眇之身托於天下君王之上,二十有餘年矣。賴天之靈,社稷之福,方內安寧,靡有兵革。朕既不敏,常懼過行以羞先帝之遺德,惟年之久長,懼於不終。今乃幸以天年得復供養於高廟,其奚哀念之有!」
「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臨三日,皆釋服;毋禁取婦、嫁女、祠祀、飲酒、食肉;自當給喪事服臨者,皆無跣;絰帶毋過三寸;毋布車及兵器;毋發民哭臨宮殿中;殿中當臨者,皆以旦夕各十五舉音,禮畢罷;非旦夕臨時,禁毋得擅哭臨;已下棺,服大功十五日,小功十四者,纖七日,釋服。他不在令中者,皆以此令比類從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霸陵山川因其故,毋有所改。歸夫人以下至少使。」……乙巳,葬霸陵。
腳注
參考書目及論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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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漢族喪服按親疏關係不同而分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織麻五種,稱為「五服」,用粗、細不同的麻布製成,稱為「披麻戴孝」。五種基本服制在經過種種變化以後,可以化為23種服制,實行於138種場合,繁瑣無比。
- 《明史·卷六十》:「昨居丧理疾,阅《礼记·檀弓》等篇,其所著礼仪制度俱不归一,又不载天子全仪。虽曰『三年之丧,通乎上下』,而今昔亦有大不同者。皇祖所定,未有全文,每遇帝后之丧,亦未免因仍为礼。至于冠裳衰绖,所司之制不一,其与礼官考定之。自初丧至除服,冠裳轻重之制具为仪节,俾归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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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记·大传》:「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
- 《禮記·大傳·第十六》:「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鄭玄注:「術,猶道也。親親,父母為首。尊尊,君為首。名,世母、叔母之屬也。出入,女子子嫁者,及在室者。長幼,成人及殤也。從服,若夫為妻之父母,妻為夫之黨服。」
- 《禮記·大傳·第十六》:「從服有六:有屬從,有徒從,有從有服而無服,有從無服而有服,有從重而輕,有從輕而重。」
- 鄭玄注:「公子為其妻之父母。」孔穎達疏云:「公子為其妻之父母,其妻為本生父母期,而公子為君所厭,不得服從,是妻有服而公子無服,是從有服而無服。」
- 《儀禮·喪服·第十一》:「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縓緣;為其妻,縓冠,葛絰,帶,麻衣縓緣。」《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
- 《儀禮注疏·喪服·第十一》:「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疏》釋曰:「以其義服,故次在此。記云為夫之兄弟降一等,此皆夫之期,故妻為之大功也。」《傳》曰:「何以大功也?從服也。夫之昆弟何以無服也?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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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甥姪拾日の遠慮の事
- 一、従弟より下は五日遠慮の事
- 右此中父母より下親類中差合の刻、不依遠近に一か月の忌にて候付、如此申渡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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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球. . 2009-12-27 [2017-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1-31).
- 朱大韶 《實事求是齋經義·庶孫之中殤當為下殤辨》:「蓋殤有三等服,祇有殤大功、殤小功二等。緦麻是三月本服,非殤服也。」
- 《禮記·王制》:「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將徙於諸侯,三月不從政。自諸侯來徙家,期不從政。」
- 张红星. . 团结报. 2016-02-01 [2017-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