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让
张志让(1893年12月28日-1978年5月3日),字季龙,男,江苏常州人,中国法学家、教育家。[1]
张志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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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 季龙 |
出生 | 清光绪二十年 1893年12月28日 江苏常州 |
逝世 | 1978年5月3日 北京 | (84歲)
国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籍贯 | 江苏省武进县 |
职业 | 法学家 |
生平
民国四年(1915)于复旦公学,六年(1917)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毕业,八年(1919)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十年(1920)在柏林洪堡大学法学系进修,
次年毕业归国,先后任北京大学及上海东吴大学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民国十五年国民革命军北伐经族弟张太雷介绍到武汉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工作。并在张太雷的引导下为中共工作。
九一八事变后参加抗日救亡示威大游行,民国二十五年在上海参加各界救国联合会活动11月23日积极营救遭国民政府逮捕爱国人士沈钧儒等“七君子”他担任辩护律师。西安事变后七君子被释放,随即应邀参加了蒋介石召开的“庐山谈话会”,在开幕会上,率先起立发言,慷慨陈词,力主对日抗战。八.一三上海抗日战事在上海各界后援会负责宣传工作,上海沦陷后到武汉参加由周恩来领导的军事委员会政治部担任第三厅任第一科科长负责宣传工作即使在敌机狂轰滥炸的时候仍然笔不停挥;武汉沦陷后到桂林被李宗仁同意创设主编《抗战周报》、《宪政月刊》进行抗日宣传及征兵工作。
抗战胜利后在中华民国教育部担任常任次长并积极营救被国民党迫害的进步人士和中共地下党员。 国共和谈破裂后张志让回到上海仍任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并发起组织“上海各大学民主教授联谊会”团结了近百位教授被选为主席。在第二次国共内战时期“大教联”对当时政治局势发表过多次宣言他总是带头签字并运用各种方式进行卓有成效的斗争。解放前夕在复旦大学做了大量工作,拒绝撤往台湾,把复旦完整地交给了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张志让出任新中国第一任大法官,并任复旦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学院教授,从事法学研究和审判工作。1954年,他参加制订中国第一部宪法。曾多次出席国际性法律会议和进行友好访问。曾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被选为第一、二、三、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历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第二、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中國-斯里蘭卡友好协会会长等职,对法学研究和审判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 . 光明网.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