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钧儒

沈钧儒1875年1月2日-1963年6月11日),字秉甫,号衡山,男,江苏苏州人,晚清进士,中国社会活动家政治家律师教育家

沈钧儒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任期
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
副职
  • 吴溉之(1949年10月19日—1954年)
  • 张志让(1949年10月19日—1954年)
  • 张苏(1954年8月11日—1954年)
主席毛澤東
前任新設立職務
继任董必武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1875年1月2日
 大清江蘇苏州
逝世1963年6月11日(88歲)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籍贯浙江省嘉兴
政党中国同盟会
中国民主同盟
亲属女:沈谱(夫:范长江)

生平

民国时期

沈钧儒於1875年1月2日(同治13年11月25日)出生于苏州,1904年(光绪30年)考中末科进士。次年,留学日本法政大学。1907年(光绪33年)回国,任浙江两级师范学堂监督、浙江省咨议局副议长。辛亥革命爆发后,任浙江都督府警察局局长、浙江省教育局局长。1912年(民國元年)加入同盟会。1922年(民國11年)任北京政府参议院秘书长。1926年(民國15年)北伐军攻克浙江时,任浙江省临时政府政务委员兼秘书长。1928年(民國17年)任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

四一二政变后,沈钧儒被拘禁,后经营救获释。1933年,加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1935年12月,组织上海文化界救国会。1936年参与成立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同年11月被国民政府逮捕,成为著名的“七君子”之一,獄中常與其它七君子看書寫作,曾書「還我山河」懸於壁上以示警惕。抗战爆发后出狱,筹建抗敌救亡总会,任主席,并创办《全民周刊》、《全民抗战》。1939年组建统一建国同志会,后又与黄炎培等发起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民主政团同盟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沈钧儒当选中央常务委员。抗战胜利后,担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1946年,代表民盟参加政治协商会议。次年,民盟被政府取缔,沈钧儒坚持斗争,在香港主持召开民盟一届三中全会,声明将与中国共产党合作。

共和国时期

1962年 沈钧儒

1949年,沈钧儒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当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此后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1、2、3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首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时担任中国民主同盟第一届中央副主席,第二、三届中央主席。1963年6月11日凌晨在北京逝世,享年89岁。

1946年4月23日,沈钧儒在《我的生平》中回顾自己的生平行事,第一句话是“我的生平可从16岁说起,…”,1890年,16岁的沈钧儒考中秀才,便受聘于吴县名士张廷骧家做私塾教师。可见沈钧儒“从16岁说起”的生平就开始于教育事业;沈钧儒一生致力教育,以多种身份、多种方式,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他的教育实践的进步特点为:坚持教育救国;坚持民主办学;坚持以学生为受益主体;坚持公益办学,坚持专家办学。他的进步教育思想主要有:爱国救亡的教育思想;民主宪政教育的思想;人人平等的教育思想;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思想;实践出真知的教育思想。他是中国近代爱国民主教育家。(见任汝平《论沈钧儒的教育思想与实践》,《嘉兴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纪念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职务
新頭銜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949年—1954年
繼任:
董必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政党职务
前任:
張瀾
中国民主同盟主席
1956年—1963年
繼任:
楊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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