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可先
徐可先(生年不詳-卒年不詳),字聲服,號梅坡,江南省常州府武進縣(今屬江蘇常州市)人。清朝初年政治人物。
徐可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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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山東提學副使 | ||
籍貫 | 江南省常州府武進縣 | |
字號 | 字聲服,號梅坡 | |
出生 | 生年不詳 | |
逝世 | 卒年不詳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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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順治四年(1647年)丁亥科第三甲第一百十二名同進士出身。授直隸束鹿縣知縣,有平定盜匪功績。
順治五年(1648年),改任龍泉縣知縣。遷刑部主事。順治十五年(1658年)任山東登州府知府[1]。遷刑部郎中。
康熙十六年(1677年)由刑部江西清吏司郎中調任河間府知府。後升山東提學副使,請求歸鄉。卒祀束鹿名宦祠。
娶妻謝瑛[2]。
事跡
龍泉自兵亂之後,人民遷徙逃散,剩下荒山野嶺、頹垣殘壁、幾縷炊煙,徐可先到任知縣,設立義勇,嚴格實行保甲,戢除擾民兵卒,招徠流民復業;視庶民如子弟,拊循而不忍責罵,捐俸祿救濟貧乏者。有怙惡土豪瞿履豐、瞿履豫兄弟勾結營弁兵吏草菅良民,為該縣毒害;徐可先密報上級官員後,談笑間捕殺之。縣有秋米舊徵折色,清朝定鼎之初,用兵需餉,改回徵收本色秋米,但運送過程因水路攤高水急,常有沈船;徐可先於順治八年(1651年)申訴力請重新恢復折銀繳交。流逋聚集,產業復興,重建濟川橋及鄉之梧桐橋等橋共五百餘丈,以便利行旅。禁止溺殺女嬰,推崇建立學校,恩待士人,軍事平息之後主持講解經學,使風俗為之一變。署理慶元縣知縣,禁止四款弊政:私派稅賦、僉點收頭交際、科里長大戶買米送兵營,請示上官後刻石永遠禁革。
徐可先任河間府知府時,正值三藩之亂,清軍兵馬大舉南征。徐可先到任後立即練兵備戰、協助軍報傳驛。又正好歲荒,勞心計議賑卹、施錢米、棉衣。主修轄下招遠縣縣志。
著作
- 修纂《龍泉縣志》十卷
- 修纂《河間府志》二十二卷
- 修纂《招遠縣志》十二卷
注释
參考文獻
- 光緒《武進陽湖合志》卷二十四,人物志三,宦績傳,五十三
- 光緒《武進陽湖合志》卷十七,選舉志一,甲榜,四十八
- 光緒《龍泉縣志》卷八,政績,十
- 乾隆《河間府新志》卷八,宦蹟,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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