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大猷
應大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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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刑部尚書 | ||
籍貫 | 浙江台州府仙居縣 | |
族裔 | 漢族 | |
字號 | 字邦升,號容庵 | |
出生 | 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 | |
逝世 | 萬曆九年(1581年)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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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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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應巨之孫。外祖父王存忠是成化二十三年进士。
应大猷登正德九年(1514年)甲戌科进士,任南京刑部主事。宸濠之乱平,以功升吏部职方司,不久任稽勋司郎中。为官廉潔,“谢苞苴,杜请托”,“士有片善,急為揄揚。家無餘資,樂於賑施”。嘉靖六年(1527年),出任广东参政,再调任江西参政。以母老辭歸。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应大猷升任云南右布政使,不久转为广东左布政使。
嘉靖三十一年十一月,任刑部尚书。[1]世稱“應尚書”或“阴鸷尚书”。[2]严嵩专权,户部郎中孙绘被谗下狱,大猷竭力營救,反遭嚴世蕃诬陷,嘉靖四十年告老還鄉。万历九年(1581年)九月六日,卒,年九十五。[3]
著作
著有《周易传义存疑》1卷、《容庵集》10卷。
注釋
- 《明史·七卿年表》:“大猷,九月閒住。何鰲,九月任。”
- 《了凡四訓》記載:台州應尚書,壯年習業于山中。夜鬼嘯集,往往驚人,公不懼也;一夕聞鬼云:某婦以夫久客不歸,翁姑逼其嫁人。明夜當縊死於此,吾得代矣。公潛賣田,得銀四兩。即偽作其夫之書,寄銀還家;其父母見書,以手跡不類,疑之。既而曰:書可假,銀不可假;想兒無恙。婦遂不嫁。其子後歸,夫婦相保如初。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人傳記資料索引》9225:應大猷,字邦升,號容齋,一號容庵,仙居人。正德九年進士,歷官刑部尚書,致仕。隆慶、萬曆兩詔存問,子八人,孫曾孫至六十餘人,卒年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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