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午科场案

戊午科場案清朝咸豐八年發生的一場科舉舞弊案,因當年是戊午年而得名。考生羅鴻禩賄賂主考官柏葰的家人,企圖藉此考中舉人,最後事情被揭發,柏葰按律處斬。這次科場舞弊案與順治十四年的丁酉科場案康熙五十年的辛卯科場案並列清朝三大科場舞弊案。[1]

事發經過

咸豐八年(1858年),以正直著稱的蒙古人柏葰擔任順天府北京)的鄉試主考官[註 1],副主考官則是戶部尚書朱鳳標御史程庭桂

羅鴻禩案

考生羅鴻禩才學淺薄,重金賄賂柏葰家人靳祥,請他暗作手腳。他又結識同考官浦安,向柏葰和浦安行賄,請求同意調換考卷。時柏葰閱卷時,已將羅鴻禩訂為副榜[註 2],然而靳祥藉整理考卷的機會,從正榜中取出一卷和羅鴻禩的考卷對調,於是羅變成了正榜。

清制,考取正榜的考卷要接受複審,當時稱為「磨勘」。羅鴻禩的考卷文理極不通順,磨勘官見此,知道事情不單純,但礙於柏葰的權勢,不敢駁回,只向御史孟傳金透露此事,孟御史聽到後立即上奏。咸豐帝聞及此事,怒不可遏,立刻派宦官取羅卷,由天子親自複審,咸豐帝亦覺確實不合理。

為慎重起見,咸豐再給羅鴻禩一個機會,命他到南書房重考一場,並遣肅順監考,羅又交出了一份粗劣的考卷,於是本案被欽定為「通關節」,命交刑部會同肅順、載垣端華陳孚恩等在朝廷掌握實權的大臣審案。[2]

平齡案及其他弊案

另外,該次科考有一名中舉者為滿人平齡,為京劇演員,按清律,伶人是不能應考的,遑論中舉,所以輿論譁然,御史孟傳金上奏皇帝,說平齡的考卷遭人塗改、調換過,一調查果然發現朱卷和墨卷內容不符[註 3],還有許多錯字遭到修改,可能也是柏葰家人靳祥動的手腳。平齡被提審,不久死於獄中。[1]

程庭桂的兒子也遭查出收受考生給的金銀,論罪下獄。

判決

咸豐九年,載垣等奏請先結柏葰與羅鴻禩案。收賄的靳祥知道東窗事發後,畏罪自殺,而柏葰按律當斬,咸豐帝念及過去對柏葰十分倚重,有意從輕發落,然而禮部滿尚書肅順按律力爭不可,認為科舉是國家選拔人才的制度,應該嚴格執法、明正典刑,朝廷大臣亦無人願搭救,柏葰遂和浦安、羅鴻禩等人一同被判死刑,於次年被斬於菜市口,為史上死於科場案職位最高的官員。[2][3]有清一朝,一品大員極少被處斬,柏葰是少數特例。

七月,肅順等奏結程庭桂父子案,載垣將父子倆奏斬,陳孚恩則請求從輕發落,最後咸豐帝定奪斬程庭桂子,將程庭桂本人發配軍臺。程庭桂從獄中被提送時,陳孚恩親自前往迎候,見了程,馬上下跪痛哭,程庭桂阻止他,說“不要這樣,不要這樣,你算還好,能饒我這條小命”,陳孚恩聽罷慚愧而走。程庭桂之子程炳采临刑时大哭:“吾为陈孚恩所绐,代弟到案以至于此。陈孚恩谄媚权奸,吾在冥间当观其结局也”。整件案子中下場較好的只有副主考官朱鳳標,只是罷職,不久還以侍講學士值書房。

後續

三年後,肅順在辛酉政變中被殺,某御史疏請為柏葰昭雪,慈禧太后等人討論後認為,柏葰實有罪,雖有量刑過重之嫌,但舞弊事實明確,批示:「柏葰不能論無罪,該御史措辭失當」,拒絕了提議,唯朝廷錄其子候選員外郎鍾濂賜四品卿銜,遇六部郎中缺即選,鍾濂後來官至盛京兵部侍郎。從此到科舉被廢為止,都未再發生大規模舞弊事件。

評論

清史稿》對此事做出正面評論「用重典之效,足以挽回風氣也」。[3]

注释

  1. 進士出身的官員來說,被選為首都正主考官為當時一大殊榮。
  2. 清代科舉,「正榜」指考取,「副榜」指落榜者中較為優秀者,類似備取,有機會選拔入國子監讀書。
  3. 清制,為防止考官認出考生的筆跡並從中作弊,規定考生用墨筆書寫試卷,然後由指定人員用朱筆抄錄一次,才呈送考官。「朱墨不符」表示考生自寫的墨卷和指定人員抄寫的朱卷內容不符。

参考文献

  1. 大紀元評論 清朝科場大案
  2. 知本家文化 出版 《天下殘局──說不盡的晚清史》 譚伯牛 著
  3. 清史稿

参见

  • 順治十四年丁酉科場案
  • 康熙五十年辛卯科場案
  • 雍正二年河南罷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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