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是中華民國在臺灣戒嚴時期偵辦以及審理匪諜相關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其中條文共計有15條並且被視為動員戡亂時期的特別法。《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於1950年6月公布,並且曾經1954年12月修正部分條文。而在通過《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後,便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負責逮捕被認為有嫌疑的人士。也因為只要被密報是匪諜後不經任何法律程序,政府就可以加以逮捕、審訊乃至於定罪下獄,這使得該段時期又被稱作臺灣白色恐怖時期。在擴充解釋犯罪構成要件後,中華民國政府縱容情治單位機關網羅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動並加以限制,在國家公權力長期濫用的情況下,人民基本言論自由隱私權完全失去保障。儘管原本在1991年5月1日宣布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後,作為特別法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便應該因為喪失法源而失效。但是一直到同年5月23日時,行政院才向立法院表示該法律是由於《懲治叛亂條例》在5月22日宣布廢止才喪失依據,因此立法院於隔天才通過廢除《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狀態:已廢止
施行日期1950年6月13日 (1950-06-13)
修正次數1
最新修正1953年12月28日 (1953-12-28)
廢止日期1991年6月3日 (1991-06-03)
法規類別
行政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1950年5月23日 (1950-05-23)通過三讀,送交全體表决
  • 1950年6月13日 (1950-06-13)由總統蔣介石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50年6月13日 (1950-06-13)起施行
廢止歷程
  • 1991年5月24日 (1991-05-24)提案廢止
  • 1991年6月3日 (1991-06-03)由總統李登輝簽署總統令公佈廢止
相關資訊
相關法規懲治叛亂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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