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英語:),一種基本人權,指公民可以按照个人的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不用受任何人「事前」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需擔心受到政府或他人報復。有時也被稱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1][2][3]。它通常被理解為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當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尋找、接收及發放傳遞資訊或者思想的行為。言論自由的權利在任何國家通常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發表誹謗中傷猥褻、威脅傷人、煽動仇恨或者侵犯版權和私隱等言論或者資訊的一系列涉嫌侵犯他人人权的行為都被禁止,而表達意見時也需要注意時間、地點和禮儀。[2][3][4] 一些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国家政权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甚至逾越了人权法案的红线。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言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確認言論自由的基石重要性,也一方面突顯其脆弱需受保障的面向[1][5]。《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際人權法》中亦確認言論自由為一項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人人有權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見及主張”及“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發表主張和意見,此項權利包括尋找、接收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國界。”第19條亦指出,這些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行使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6][7][8]

言論和表達自由的權利

联合国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九条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明确提出了「言論自由」的定義。

《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九条指:[9]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指:[10]

今天的言論自由受到了國際人權法的公認。這項權利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19條、歐洲人權公約的第10條、美洲人權公約的第13條及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的第9條中得到體現。[11]

歷史

言論自由的概念最早可以回推於公元前5至6世紀的雅典式民主思想[12][13]

對言論自由的明確保護,可以追溯到早期的人權文件。[14]英國的1689年權利法令賦予議會辯論和法庭訴訟的言論自由;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肯定言論自由作為人類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15]《宣言》的第11條指:

在該宣言發表的一個月後,美國國會提交審議《權利法案》,並於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17][18]《權利法案》中的「第一修正案」保護所有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並禁止政府制定任何阻礙信仰自由、剝奪言論自由、侵犯出版自由和集會自由、干涉或禁止人民向政府和平表达诉求的自由的法律。[19]

言論自由與不同政見

論出版自由》1644年版第一頁

出版自由及印刷品審查制度

印刷術發明之前,著作只能透過非常費力而且容易出錯的人手過程複製。由於沒有嚴格審查和控制書吏的系統,他們的作品很少引起廣泛爭議。1450年印刷機出現之後,宗教權威所認為的異端邪說得以傳播,羅馬天主教會提出了審查制度。[20]新的印刷術能準確地印制文字作品,使思想和資訊流通更加迅速和廣泛。[21]1501年,教宗亞歷山大六世頒布一條針對無牌印刷書籍的法案,並在1559年首次發出禁書目錄[20]羅馬天主教會的禁書目錄主要是為了控制民眾思想和意見,打壓違背教會教義和意見的觀點,其中包括禁止或審查笛卡爾焦爾達諾·布魯諾伽利略大衛·休謨約翰·洛克丹尼爾·笛福让-雅克·卢梭伏爾泰等人的著作。[22]因為印刷業使聖經和政府的信息得以流通,教會和政府在很多方面都支持印刷業,但與此同時,不同意見和批評教會和政府的作品也可以迅速流通傳播。因此,為了控制整個歐洲的印刷者,當局要求他們得到官方授權才可生產和交易書本。[21]

在1564年威尼斯出版的禁書目錄的封面。

隨着新聞媒體印刷的發展,應該允許表達異見或顛覆性的意見,而不受到懲罰或法律制裁的概念也隨之興起。1644年,英國思想家約翰·彌爾頓出版一本反對審查制度的短論《论出版自由》,以回應議會重新引入對印刷者的發牌制度。[23]教廷當局此前曾拒絕對彌爾頓的一篇關於離婚權利的著作發出出版許可證,而《论出版自由》則在沒有許可下發行。[24]彌爾頓發表了慷慨激昂的表達自由和容忍的謬誤呼籲:[23]

彌爾頓對言論自由的辯護是基於一個新教的世界觀。他認為宗教改革是英格蘭人的使命,將帶給所有人啟蒙。他亦反對以定義“有害言論”及劃定言論自由的範圍來限制個人言論,並支持對不同觀點意見更大的寛容。[23]

出版自由、政府及宗教

隨着印刷傳播的“威脅”,政府建立了中央控制的機制。[25]法國君主打壓出版,使语言学家艾蒂安·多雷在1546年被處以火刑。1557年,英格蘭瑪麗一世女王下令成立英國出版同業工會,只有工會成員才能出版書籍,以此來遏止違反宗教教義或持不同政治立場作品的發行。印刷的權利僅限於兩所大學和倫敦市的21個印刷者,總共53部印刷機。在法國,由於與當局對抗,約800個作家、印刷者和書商被關押在巴黎巴士底獄,直至1789年監獄被民眾佔領[25]

英國思想家在言論自由權利的早期討論中走在前列,例如约翰·弥尔顿約翰·洛克(1632–1704)。洛克提出以個體為價值和所擁有生存,自由,財產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的單位,但他不支持普世寬容和言論自由。他認為一些群體,如無神論者,不應該被允許有自己的想法,因為否定上帝的存在會破壞社會秩序和領導。[26][27]

17世紀歐洲大陸的哲學家如斯賓諾莎皮埃爾·培爾發展比早期英國哲學家更寬容和普遍的言論自由思想。[28]到了18世紀,言論自由的討論遍布整個西方世界,特別是法國哲學家如德尼·狄德羅保爾·霍爾巴赫克洛德·阿德里安·愛爾維修等更為活躍。[29]言論自由的思想開始被納入政治理論。歷史上第一個完整言論自由的法令由约翰·弗里德里希·施特林泽於1770年12月4日攝政期間的丹麥-挪威發布。[30]然而,十個月後施特林澤在這項法案中加入一些限制。在他倒台後,1773年推出的法令加入了進一步限制,但沒有重新出現審查系統。[31]

言論自由的保護包括對不同政見者

英國著名哲學家約翰·斯圖爾特·密爾認為,如果沒有人的自由,就沒有科學、法律及政治上的進步。密爾在1859年發表《論自由》一書,該書成為捍衛言論自由權利的經典。[23]密爾認為,真理驅逐謊言,因此無論自由表達對或錯的意見,都不應該害怕;真理不是恆定或固定的,而會隨時間轉變。密爾還指出,很多我們曾經相信是正確的事已變成錯誤的事情,因此意見不應該因明顯的錯誤而禁止。密爾亦認為,自由討論是必需的,以防止被“既定意見的沈睡”(the deep slumber of a decided opinion)所制服;討論能帶動起真相,從思考錯誤的意見重新確認真實的觀點。[32][33]

英國作家伊夫林·比阿特麗斯·霍爾在自己所著的伏爾泰傳記中以「我雖然不贊同你的意見,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來闡釋伏爾泰的信念。[34]這句話雖然不是伏爾泰本人所述,但經常被人引用來描述言論自由的原則。[35]在20世紀,诺姆·乔姆斯基指出:“如果你相信言論自由,那麼你也應該相信那些你不喜歡的意見應享有自由。希特勒戈培爾也支持言論自由,不過只限於那些他所喜歡的言論,史達林也一樣。你支持言論自由,就意味著你支持那些你所憎惡的言論享有自由。”[36][37][38]

民主与言论自由的关系

言論自由的概念與政治争論和民主密切相關。在民主國家,政府對大部份文字和言論都不加控制。因此,民主國家往往出現對議題持不同甚至相反觀點和意見的多種聲音。民主制度依賴於有文化、有知識的公民,他們掌握信息,因此能最充份地參與社會公共生活,批評不明智或專制的政府官員或政策。 [39]民主制度有賴於人們能夠最廣泛地接觸到未經審查的觀念、觀點和信息。

通過舉行集會向外界表明支持言論自由的立場

支持言論自由和民主之間聯繫的代表人物是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他認為,民主的概念就是人民的自治。對於民主制度的運作,選民的知情是必需的,而為了使選民有適當的知識和資訊,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流動必須沒有任何限制。米克爾約翰指出,如果當權者能透過隱瞞信息和扼殺批評意見來操縱選民,民主的根本理想將不再真實。[40]

世界銀行集團的“全球治理指標”計劃表明,言論自由和隨之帶來的問責制對一個國家的管治水平有顯著的影響。[41]

言論自由的限制

美國極端宗派威斯特布路浸信會的成員由於經常發表仇恨言論,已被禁止進入加拿大英國[42]

根據自由論壇組織,法律制度和社會大眾也會認識到言論自由的局限,特別是當言論自由與其他價值或權利衝突時。[43]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但它不是絕對的,不能被用作發表暴力、誹謗、侮辱或淫穢言行的理由。成熟的民主國家只有在面臨高度威脅的情況下,才有理由禁止可能會激起暴力、損害他人名譽、推翻合憲政府或鼓動淫蕩行為的言論。[39]民主國家一般也禁止煽動種族或民族仇恨的言論。可以按照“傷害原則”或“犯罪原則”來限制言論自由,例如禁止發放色情煽動仇恨的言論及信息。限制言論自由可通過法律制裁或社會的反對,或兩者兼有。[44]而限制言論自由的規範是即使在緊急情況下公開表達意見也不會被完全壓制。[45][46]

在美國,法院藉由累積許多言論自由的案例,發展出一套規則,稱之為雙階理論(The Two Level Theory),以決定哪些言論受法律保護。[47][48]這理論認為「淫蕩、猥褻性言論、粗俗言論、誹謗性言論、侮辱或挑釁性言論,並未涉及任何思想及意見之表達,而無任何社會價值,即使可能為社會帶來利益,其利益也明顯小於限制這些言論所欲維持之社會秩序及道德規範」。[49][50]此外,行政中立發言人制度,也常被視為必要的限制言論自由。

2016年6月7日,马来西亚首相马哈迪·莫哈末在部落格中撰文声称,在时任首相纳吉·阿都拉萨的领导下,马来西亚不再秉持言论自由的原则,人民已完全失去言论自由:“的确,为了避免发生骚动,必须限制破坏族群关系的言论,不过,这并不包括国家领袖削减、甚至是消除人民的权益,以在国家领袖抵触法律时批评他们。”[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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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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