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諜

匪諜,在台灣戒嚴時期中華民國政府所使用的法律術語,在《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等用以指稱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包括未遂犯)、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包括未遂犯)之罪者與預備或陰謀犯。匪諜並不專指中國共產黨派遣至台灣進行地下情報活動的間諜人員,稱其為匪諜乃因其皆犯前罪,充滿特定的意識型態。早前多使用於「罵人」或有「特定目的」的政治人物上。如今已經逐漸成為歷史名詞。

公佈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1950年6月13日
在台灣過去年代,大街小巷常見的標語

現今有真實法律狀況發生,則稱「共諜」。

歷史源流

1950年,通過《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由警備總部負責逮捕被認為有嫌疑的人士。這段時期被稱為白色恐怖時期,因為只要被密報是匪諜,不經任何法律程序,政府就可以加以逮捕、審訊、甚至定罪下獄。當時的政府也利用戒嚴懲治叛亂條例)來拘捕政治異議人士,包括支持言論自由,支持組織反對黨,支持台灣獨立運動,只要是被政府認定有嫌疑,都會被冠上反政府的罪名(如施明德許信良等),因此也造成許多冤獄事件。

1957年,在一份名為統一對共匪及有關名稱要點的公文中,上簽單位鉅細靡遺的羅列對中共的各種稱呼,如一般稱為就稱「朱毛共匪」,簡稱「朱毛」;對共匪的情報人員、特務份子,稱為「朱毛匪」、「朱毛匪諜」,簡稱「匪特」或「匪諜」。時任總統蔣中正在公文裡裁示,不要用「匪特」,直接用「匪諜」二字。此後「匪諜」二字廣泛使用在各種宣傳標語上。

戒嚴時期的台灣,經常可以看到「保密防諜,人人有責」的標語[1],提醒人民「小心!匪諜就在你身邊」,要求人民主動檢舉匪諜,因此台灣社會將「匪諜」、「共匪」視為禁忌。

参见

參考資料

  1. . [2020-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06).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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