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室法庭

星室法庭英語:)成立于1487年,由于位于西敏宮一个屋顶有星形装饰的大厅而得名,是亨利七世亨利八世用以加強君主專制,箝制言論自由所創之法庭,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專門對付與君王唱反調的克爾文派清教徒,1641年7月清教徒革命前夕,由长期议会通过法案予以取缔关闭。

1873年出版的《舊與新倫敦》(Old and new London)中,1836年繪製的畫稿所描繪的星室法庭。
這份1504年的文稿, 顯示了亨利七世坐在星室法庭當中,並有大主教在旁,還有舊聖保羅座堂西敏寺神職人員倫敦市長也有同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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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

此法庭開審時,兩造無權聽審,聽證亦不須證人到場,而採用文字傳達,形同秘密審判。兩造並無一般普通法法庭所認可的權利,也無陪審團的建制,一切悉聽法官的心證。本法庭有各種刑罰及刑求的權力,但不包括死刑

影響

此法庭與英國樞密院英國高等法院等機構,构成英国史君主專制最重要的國家機器,特别是在惩治出版商上一直充当急先锋的角色,美国新闻史学家埃默里稱“成为英国报纸出现前一长段历史中禁止自由发表意见的又一障碍”。英国许多新聞界先驱都受过这个机构的传讯、折磨或监禁。星室法庭也成为英国专制制度的象征。但是星室法庭对圈地运动的态度,则是始终从法律角度予以阻挡。

對美國憲制的影響

歷史上星室法庭的濫權,被參考為憲法第五修正案背後,防止自證其罪的原始主因[1]。第五修正案中「強迫作證」的含義——即容許被告人「引用第五條」(plead the Fifth)而不自證有罪的條件——通常就是參照星室法庭的審訊方式而定[1]

如美國最高法院在判詞中描述,「星室法庭在跨世紀時代中,是具象徵性地無視基本個人權利。星室法庭是要求被告人,必須有法律顧問的陪同列席。被告人對於控訴書的回答,是只有法律顧問簽字的情況下,才會被採納。當法律顧問拒絕簽字,無論是出於何種理由, 被告人就會被認為是已經認罪」[2]

參考文獻

  1. 496 U.S. 582, 595–98 (1990)
  2. 422 U.S. 806, 821–22 (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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