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專制

君主專制英語:德語:),是西方政治學概念中定義的一種政體,又譯為君主專政絕對君主制絕對君主专制絕對主義王權絕對王權等;支持君主專制的思想被歸類為專制主義(早期曾譯為“絕對主義”,系根據歐洲啓蒙運動時期英語:等詞彙的片面直譯;而現代西方政治學多以英語:進行表述)。早期埃及、希臘、羅馬至歐洲中古時代,其君主作為世人與神之間的神聖角色,不仅是世俗的首领,也是宗教的首领;中世紀歐洲則由於天主教的盛行,教宗的教權大大高於君權,君權很大程度上受到諸侯的限制,在英國甚至產生了大憲章這樣限制君權的法律傳統;16至18世紀歐洲各國紛紛加強君權,國家教會的建立使君主專制受到強化、甚至出現了政教合一君主制國家,但從17世紀英國及其他國家開始,君權受到立憲化規範,規定其權力從人民而來[1]

靛紫色區域實行君主專制青紫區域實行雙系統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紅色區域實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作為一種專制制度,君主專制以君主為國家主權的唯一代表,君主對他的臣民與領土有無限制的權力,其治權不受到任何其他司法、立法、宗教、經濟或選舉的制衡或約束,像法國國王路易十四說的「朕即國家。」(法語:[2]文藝復興後期思想家對此有兩種看法。一種看法在一定程度上為君主專制提供了合理性依據,如馬基雅維利主義霍布斯早期的思想,都從客觀上論述了身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君主應該擁有絕對的政治權力,以便於更好地保護整個國家的利益、應對各種階層勢力之間的角力,以及君主應處於超脫各階層利益的存在。因為君權不受到國家法律的制約,“君主專制”又被稱為無限君主制,和後來發展出的有限君主制的代表君主立憲大相徑庭。

在歷史上,君權大多數情況下受制於封建制度和封建法律、貴族階層的政治權力、圣职者的宗教權力與資產階級的經濟權力,如歐洲文藝復興時期以前的君權;而文藝復興時期以後,天主教教權的衰落和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使得歐洲各國國王有機會收攏權力,加強專制[3]。作為一種專制政體,與獨裁政體相區別,“君主專制”政體下的君主仍需平衡各個諸侯、各社會階層、各個友邦或敵國的關係,并往往需要依靠一個高效運行的政府來實施其政令,其政府雖然在君主的強力領導之下、受君主個人意志影響,卻仍然遵循一系列法律運行,而並不單一聽命于君主的個人意志,也不存在“家族獨裁”傾向,此類專制政體在18世紀啓蒙運動時期的歐洲被特別稱為“開明專制”政體并加以推崇;某些當代政治學中文教材中提到的“封建君主專制獨裁政體”,其實更接近于君主領導下的貴族寡頭統治,例如中國古代史上的宋朝,其皇位繼承人是通過“朝議”來決定的,而皇帝权力受到貴族士大夫的制約,直到三朝才形成了“君主專制”政體,卻也遠遠達不到“獨裁”的標準,而是被歐洲啓蒙運動思想家作為開明專制的典範[4][5]

在西方歷史中,主張採用君主專制的代表人物有法蘭西國王路易十四俄羅斯皇帝彼得大帝[2]中國明朝以後,皇帝加強中央集權,不僅親理國政,又可以直接判處大臣死刑,歷史學家錢穆認為其已經成為了君主專制政體[6],例如明朝開國皇帝明太祖朱元璋廢除宰相,集政務大權於一身,到了明成祖以後才重新設置正五品的內閣大學士作為皇帝的秘書官[7]清朝皇帝進一步加強了君主專制,設立軍機處作為皇帝的執行機關,所有政令皆由皇帝直接發佈[註 1][8]。在19世紀後,受民主思潮的衝擊,採用絕對君主制的國家逐漸減少[9],目前仍然採行絕對君主制的國家如下:沙特阿拉伯、阿曼、文莱、卡塔尔、阿联酋、斯威士兰和梵蒂冈。

名稱來源

歐洲

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維坦》中提出人類在自然狀態下,是人對人的戰爭。為了打破這種自然狀態,需要經由社會契約,形成絕對主權,以獲得和平與秩序。霍布斯引用古希臘的政體三分法,將一切政體分為民主制(democracy)、君主制(monarchy)與貴族制(aristocracy)三類。將來自社會契約的絕對政治權力只交給單一一人時,這種君主制政體,霍布斯相信這是最佳的政體[10][11]。類似的理論,也在法國出現,如讓·博丹雅克-貝尼涅·波舒哀等人,他們與霍布斯相同,認為國家主權是絕對的,不應受到任何限制,而君主是國家主權的唯一代表。但霍布斯主張國家主權來自社會契約,而讓·博丹等人認為君主受到上帝托付,因此得以執行國家主權,在他們的理論中,君主不應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因為君主的權力來自社會契約或上帝,因此仍應該受到基本法自然法宗教法等的限制。

霍布斯等人的理論,事實上又可以追溯到基督教早期教士,認為上帝權力獨一、絕對、不可分割的想法。早期教士經常以君主制來比擬上帝的統治權力[12]。但到了啟蒙時代,在宗教改革運動之後,上帝權力被世俗化為國家權力與君主權力。

受霍布斯等人影響,在法國路易十四時期衍生出君主专制(absolute monarchy)這個名詞,其政敵則指責他是一種專制主義法語:[13]。啓蒙運動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將政府分為三者,民主共和(democratic republics),君主制(monarchies)與君主專制(despotisms)。在孟德斯鳩的著作中認為,君主制(monarchies)是由法律給與君主政治權力,并由法律限制其權力的歐洲各國的君主制;而中國等東方王朝則是君主專制制度(despotisms),君主依照個人的意志統治國家,不受法律限制,具備反復無常性[14]

在18世紀啟蒙運動時期,出現了開明專制(enlightened absolutism或 enlightened despotism)一詞,此時專制主義受到歐洲各國國王的推崇,無不以“開明專制”自詡。而以法國路易十四為典型的啟蒙運動時期君主,由於其高度的集權,則被稱為絕對君主制(或稱君主專制)[15],并被政敵批評為專制主義(despotisms)。

在19世紀後,歐洲學界層將霍布斯等人對國家主權屬於絕對、單一、不可分割、轉讓、不能被限制的看法,稱為絕對主義(absolutism);同時,對absolute monarchy與despotism這兩個術語進行區別應用。前者主要被用來描述近代歐洲的君主制,并不帶有明顯的批判意味;後者則專用於描述亞洲等東方社會的君主制,并往往進行歧視性的批判。如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家庭、國家和私有制的起源》中,討論歐洲時,就使用德語:英語:,而《不列顛在印度的统治》中就使用德語:英語:[16][17]

日本

1868年,日本學者加藤弘之在《立憲政體略》中,將君主制度分為君主擅制與君主專治。君主擅制,是「君主以天下為一己之私有,而擅制億兆,生殺予奪之權,唯心所欲之政体」;而君主專治為「君主私有天下,其一人專禮樂、征伐之權,其臣民不得参與國事。與君主擅制稍有不同的只是習俗自然成為法律,此則對君權稍有所限制而已。」。擅制與專治,在日文發音相同,都是日语:。1874年,尾崎三良《君民同治論》中,將政體分為四類:君主專裁、君民同治、貴顯共和及百姓共和。君主專裁是指「政事多出于君主之專斷,以是或目之為專制之國體,以是知其為長君主之私欲、助其無道的階梯。」在這個時期,這些日本學者的著作中,雖然其思想來源自孟德斯鳩,但他們沒有明顯把這些名詞,與英語:英語:其中之一對應起來。

1866年,福澤諭吉譯《西洋事情》,將despot意譯為立君獨裁。於1876年,日本學者何禮之將經英譯本,將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譯為日文《萬法精理》,首次將三種分類中的英語:譯為專制政治、專制,這個譯名開始被固定下來。之後,獨裁與專制(英語:)這些譯名傳入中國。

日本學者後來又將英語:譯為專制君主制,或絕對君主制[18]。因專制君主制,易與專制(英語:)混淆,直譯為絕對君主制是目前較通行的。

中國

清朝末年,經梁啟超等人轉介日本譯語,專制、專制君主、君權專制或君主專制這些西方政治學術語開始在中國流行[19][20][21][22],但是跟日本情況相同,也不一定會把這些名詞是對應到英語:英語:區分出來[23]

中國大陆地区政治學術語習慣上並不區分absolute monarchy和despotism,統一翻譯以“君主專制”,并根據上下文,常將英語:譯為君主專制制度、專制君主制等,而將英語:譯為專制、專制主義。舉例來說,例如在翻譯馬克思恩格斯著作時,《共产党宣言》:「在这个阶段上,无产者不是同自己的敌人作斗争,而是同自己的敌人的敌人作斗争,即同专制君主制的残余、地主、非工业资产阶级和小资产者作斗争。」,其“专制君主制”,譯自英語:}}。

香港台灣學者則多採用直譯,將absolute monarchy譯為“絕對君主制”。北大教授劉北成教授等人採取19世紀歐洲學者的觀點,認為“絕對主義”(absolutism)或“絕對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不同于“專制主義”(despotism),也不屬于封建主義的範疇;劉北城主張將absolute monarchy(德語dieabsolute monarchie)直譯為“絕對君主國”,以免與“專制主義”(德語:英語:)相混淆[24]

歷史

欧洲

欧洲中世纪君主一般也是專制政體,但是受教會、市鎮與貴族權力的制約,其君主無法過於違反封建制度和法制,此時還沒有形成君主專制政體伊曼紐·華勒斯坦在1974年出版的《s:現代世界體系》中提出,歐洲中世紀後期,君主利用世界體系帶來的財源,建立國家官僚體系與常備傭兵,因而開始宣揚絕對君權,藉以將原本散在貴族、教會與市鎮的權力,收納到作為國家化身的君主手中;這種權力的絕對化,最終在歐洲產生了君主專制國家,例如在黎希留主教過世後,路易十四自命為國家的代表與化身,不但反過來控制教會,而且長期停開三級會議,一般認為在路易十四之後,法國成為君主專制政體。伊曼紐·華勒斯坦認為,世界經濟體系的擴張為君主專制職稱龐大的國家官僚機構提供了經濟基礎;而國家官僚機構,反過來支持世界經濟體系的擴張[25]。還有學者認為,君主專制政體的發展可能促進了民族國家的形成[26]

啟蒙運動時期,君主專制政體逐漸傳播到歐洲各地。英國的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維坦》一書中支持君主專制政體。在法國,君權神授說則是君主專制政體的主要理論依據。羅伯特·菲爾默在其《君权论》一書中認為,人類生來就不是自由的,而是隸屬於父親,一個父親,對於他們子女的生命、自由及財產享有完全的權利,而藉由「父權」衍生出「父親身份的權力」進而可以推及「君權」。根據《聖經》的權威,羅伯特·菲爾麥認為,亞當生來就是父親,也是全世界的君主,君主對國家的權力來自神的賦與,因此必然享有對臣民的絕對權力;羅伯特·菲爾麥根的由《聖經》出發的主張也用被來為奴隸制合法的辯護。在啟蒙運動時期,這些認為國家與君主的權力絕對不受限的學說,結合各國的資本主義改革,從略帶貶義的“專制主義”發展成為了帶有褒義的“開明專制”;然而迅速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興起,一些傳統的君主專制國家開始傾向於進行議會制改革,并逐漸演變成了憲政國家。英國政治學家約翰·洛克在《政府論》的上篇針對羅伯特·菲爾麥無限抬高君權的主張進行了批判[27],在下篇則提出他的主張,以人類的自然權利說,支持英國的議會民主。對此,卡爾·施米特在1928年的著作《憲法學說》中認為,現代議會制的形成,是因為資產階級既反對絕對君主制,又反對絕對民主制,因此融合了貴族制的特徵,最終建立了議會制國家[28]

同一時期的歐洲大陸上,經過激進的資產階級革命法國大革命之後,法國變成民主共和國,民主共和浪潮擴散到歐洲各地。

至20世紀之後,歐洲各國大多都已實行民主共和制或是君主立憲制,君主專制制度基本在歐洲消失。

中東

中世纪时期阿拉伯世界的君主也都享有无上的权利。阿拉伯帝国哈里发鄂图曼帝国蘇丹,同时也将自己看做是伊斯兰教的首领。

中國

秦朝之後的中國傳統王朝都被認定是絕對君主制。如金觀濤等認為,中國在戰國時代後期,形成絕對君主制之後,進入超穩定結構[29]。在1949年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教科書中,將中國自秦朝開始,至清朝結束,都被歸類為絕對君主制。

但是這個看法在學界仍存在爭議。法國孟德斯鳩認為中國是專制主義(despotism),之後成為歐洲漢學界的主流見解。如馬克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認為中國屬於專制統治,卡尔·魏特夫則將中國歸類為東方專制主義。但這些學者認為中國與歐洲的歷史發展方式不同,對於傳統中國是否為絕對君主制,則持保留看法。在中國也有類似見解,如學者錢穆認為中國朝代雖可說是專制(despotism),但王權仍未絕對,不能說是絕對君主制。在《國史大綱》中,錢穆認為中國至元、明、清三代時,才發展為絕對君主制。在1942年論文〈論宋代相權〉中,提出宋朝削弱相權,為進入絕對君主制的前導[30]。其弟子余英時,提出在明太祖廢相之前,中國帝王權力,受到相權限制,與士大夫共治天下,並非絕對君主制[31]。但在明太祖廢相之後,皇帝權力變得絕對,在此之後,直到清朝滅亡為止,中國才是絕對君主制[32]

秦朝统一中国后,廢除了周天子封建制度,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其統治核心是皇帝制度。纵观中国古代專制王朝和皇位的继替,大致有两种类型:同姓相继皇位繼承──世袭型,异姓相代改朝換代──更替型。[33]

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的重要特点是,皇位世袭显示權力不可转移,和皇权至上显示地位至上。秦始皇以皇權為中心建立中央政權組織,設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三個最高官職,通稱「三公」。丞相乃百官之首,幫皇帝處理全國政事;御史大夫負責監察百官;太尉負責全國軍務。丞相之下還設有諸卿,分管各項事務,屬中央職能部門。[34]

漢朝初期,丞相(或稱相國)位高權重,漢武帝重用身邊工作的人,讓他們擔任高官,以此來削弱相權。西漢末年不再設立丞相職務。魏晉南北朝時期,逐步形成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的三省體制,分別負責決策、審議和執行,三個省的長官都是宰相,相權分散,三權制衡,削弱了相權,保證了皇權至上。隋唐時期確立並完善了三省六部制,之後的朝代基本延續了這種制度。宋朝初期,設中書門下為最高行政機構,長官稱「同平章事」,為制約宰相,又增設副宰相參知政事,主管財政大權的三司使和主管軍令的樞密使,以此維護皇權獨大,但丞相仍有一定權力。元朝時期,設中書省,不設門下省,尚書省時設時不設,僅元世祖時期與元武宗時期有設置,所以門下省與尚書省的權力皆交給中書省[35],中書丞相乃宰相。元後期,宰相權大,有時可左右皇位繼承。[36]

明朝初期,承襲了元朝的政治制度,設中書省管理全國行政事務,由左右丞相統管六部。但是鑒於元末,宰相權力過大,以致皇權不穩。所以明太祖朱元璋裁撤中書省和丞相,以六部分管全國行政事務,並且直接對皇帝負責,自此宰相制度廢除,進一步加強君主專制。[37]明成祖時期,開始出現內閣,後來內閣地位提高,大學士有提皇帝批奏折的擬票權,首席大學士為「首輔」。[38]清初,仿明朝制度,設內閣,置六部,但是議政王大臣會議凌駕內閣六部之上,甚至制約了皇權。康熙時期,設南書房,與內閣、議政大臣會議三權鼎立,相互制衡。雍正帝軍機處軍機大臣,全國軍政大權完全掌握在皇帝手中,君主專制更進一步加強。

1911年爆發辛亥革命,1912年2月12日,隆裕太后代表6歲的皇帝溥儀頒布《宣統帝退位詔書》,結束了中國兩千多年的君主專制制度[39]

日本

明治時代結束之後,日本學者對日本是否屬於絕對君主制,有不同看法。有一派認為,從大化革新之後,日本就進入絕對君主制;另一派則認為,明治維新之後,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為止,這段時期實行的大日本帝國憲法,根據憲法,日本天皇擁有國家主權,其權力無限制,使日本雖然在名義上是君主立憲制,但實際上則成為絕對君主制[40]。如日本學者清夫信郎曾提出明治憲法是一種「偽立憲的絕對主義政治」。

相關歷史事件列表

成立發展類

成立君主专制的事件。

成功恢復類

有觀點認為,日本的明治維新結束了幕府的獨裁統治,成功恢復絕對君主制。然而,明治憲法確立了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現代國家體制,日本國民也首次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基本權利,而且四民一律平等,武士的特權被廢除。此外,內閣總理大臣被賦予了較大的權力,所以明治維新後日本的體制更接近於二元君主立憲制。

擁護類

為擁護絕對君主制的相關戰爭事件。

限制、改制類

針對絕對君主制而發生的事件,包括革命改革政治運動社會運動,也有失敗之例。

現行君主專制國家列表

國名國家元首國家元首照片政府首腦備註國旗國徽国家宗教
 沙烏地阿拉伯國王萨勒曼·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國王本人兼任規定國王兼任內閣首相(大臣會議主席)。伊斯兰教
 阿曼蘇丹海塞姆·本·塔里克·阿勒賽義德蘇丹本人兼任蘇丹兼任首相和國防、外交、財政大臣。伊斯兰教
 文莱蘇丹哈吉·哈桑納爾·博爾基亞蘇丹本人兼任蘇丹兼任首相、國防大臣和財政大臣,英聯邦成員國。伊斯兰教
 埃米爾塔米姆·本·哈邁德·阿勒薩尼首相哈立德·本·哈利法·本·阿蔔杜勒·阿齊茲·阿勒萨尼卡塔尔埃米尔任命卡塔尔首相,首相多為埃米爾王室家族成員出身。伊斯兰教
 阿联酋總統:阿布扎比酋长国酋长哈利法·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總理:由杜拜酋长国酋长兼任阿布扎比酋长国酋长世襲擔任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總統杜拜酋长国酋长世襲擔任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總理,為專制酋長君主制。伊斯兰教
 斯威士兰國王:姆斯瓦蒂三世首相腾巴·马苏库國王在斯威士蘭被視為國家元首或父親,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斯威士蘭在獲得獨立后設立首相職務,輔以國王執政,但事實仍是首相多由王室成員擔任,且國王有絕對權力罷免首相及解散議會。基督教
 梵蒂冈教宗:方濟各城国委员会主席若瑟·貝德羅梵蒂冈城国实行政教合一宗座梵蒂岡城國委員會主席为政府首脑,宗座梵蒂冈城国委员会为治权机构暨最高权力机关。天主教

部分已废除君主專制國家列表

國家/政權 稱號 政府首腦 當時旗幟 當時國徽 之後旗幟 之後國徽 現今旗幟 現今國徽 末代專制君主
 大清大清帝国皇帝大清帝國內閣總理大臣


溥儀
 滿洲國大满洲帝国皇帝滿洲國國務總理大臣溥儀
 大韩帝国韓國皇帝朝鮮语:황제)大韓帝國內閣總理大臣


李坧
 阮朝越南帝國皇帝越南语:Hoàng đế)越南帝國內閣總理大臣阮福晪
 俄罗斯帝国俄羅斯帝國皇帝俄語:император)俄羅斯帝國首相尼古拉二世
 保加利亚王国保加利亞第三帝國沙皇保加利亚語:цар)保加利亞首相西美昂二世
 法國法兰西帝国皇帝法語:Empereur des Français)總理拿破崙三世
 德意志帝国德意志帝國皇帝德語:Kaiser)德意志帝國宰相威廉二世
 奥匈帝国奧匈帝國皇帝德語:Kaiser)首相卡尔一世
 奥斯曼帝国奧斯曼帝國苏丹土耳其語:Sultan)奧斯曼帝國大維齊爾穆罕穆德六世
 巴西帝国巴西帝國皇帝葡萄牙語:Imperador)巴西首相佩德罗二世
 中非帝國中非帝國皇帝法語:Empereur )總理博卡萨一世
 利比亞王國利比亚王国国王阿拉伯语:ملك)利比亞王國首相伊德里斯一世
 阿富汗王國阿富汗王国国王波斯语:پادشاه)阿富汗王國首相穆罕默德·查希尔沙
 伊朗帝國伊朗帝国沙阿波斯语:شاه)總理穆罕默德-礼萨·巴列维

註釋

  1. 明太祖中書省丞相後,此後再無宰相一職。但明成祖後,明朝內閣正五品大學士作為皇帝的秘書官,內閣首輔明中葉時,權力可媲美宰相。清朝雍正帝軍機處,架空議政王大臣會議內閣。但軍機大臣與唐宋元時期的宰相權力相比,相關職權只是皇帝的執行官,並無獨立決策權。

参考文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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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李龍主編《西方法學名著提要》上冊,鄧世豹〈霍布斯 利維坦〉:「主權權利內容有哪些?人們訂立社會契約是為了和平,主權者的權力是實現和平的手段,那麼凡是與公眾和平有關的事物,都屬於主權權力。具體地說,主權權利包括立法權、司法權、宣戰、媾和的權力、甄選官吏的權力、獎懲權力以及對於學說、教義、出版以及大學校長的任命甄選權力。」「主權權利是為了和平之目的,那麼主權便具有以下屬性:主權至高無上。主權者不受任何權力約束,霍布斯認為主權者可以殺死任何一個無辜臣民而不為不義;人民對於主權者必須表現絕對的服從,不能有任何抵抗,否則就是不義;主權者不受任何法律約束,既不受前人法律的約束,也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約束。」「霍布斯的政體分類祇有三種:君主制、民主制與貴族制,再也沒有其他政體了。霍布斯主張君主制,他在把君主制與其他政體比較中,認為君主制比較完善。」「結合上文絕對主權的主張,那麼可知,霍布斯主張絕對的君主制。」,頁112-131,台灣昭明出版,1999年。
  12. 翁紹軍譯、帕利坎 (Jaroslav Pelikan)著《基督教傳統--大公傳統的形成》:「照伊里奈烏斯的說法,造物主上帝「被揭明為是創造萬物的唯一上帝,只有他是唯一的,他是創造形成可見物與不可見物的唯一天父。」護教者為反擊神話中的多神論以及上帝與物質永恆並存的學說,堅持上帝的超然存在和嚴格的一神論(或者用他們的習慣說法,「君主制」[monarchy]),他們『幾乎始終把君主制一詞用於上帝的絕對君主制,而且其本來的意思就是無上權力。但因為無上權力的全部意思在於,它只能被一終極權力所用,所以,它最終其實表示一神論(monothe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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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辭源》〈專制〉:「政令之權,全出于一國之君者,曰專制,參看專制政體條。」〈專制政體〉:「國家之元首有無限權力,可以獨斷獨行者,謂之專制政體,為立憲政治之對。」1915年出版。
  21. 孫文《孫文全書》〈民權主義〉:「中國數千年來都是君主專制政體,這種政體,不是平等自由的國民所堪受的。」
  22. 牟宗三認為,中國人民長期處在君主專制下做為大皇帝之從屬心態很深。參見牟宗三講演,〈中國文化大動脈中的現實關心問題〉,《中國文化的省察》,第98頁,ISBN 957-08-1200-1
  23. . 网易. 2009-06-25 [2018-03-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4).
  24. 劉北成〈中譯者序言〉,見劉北成、龔曉莊譯《絕對主義國家的系譜》,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頁。
  25. 參考郭力等譯,伊曼紐·華勒斯坦《現代世界體系》第一卷《十六世紀的資本主義農業和歐洲世界經濟的起源》第三章〈絕對君主制與國家主義〉,台北桂冠圖書,1992年。
  26. 王軍. . 新疆哲學社會科學網. 2013-05-20 [2014-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01) (中文).
  27. 瞿菊農葉啟芳譯,約翰·洛克《政府論》上第二章〈論父權與王權〉:「羅伯特·菲爾麥爵士的重要論點是,『人類不是天生自由的』;這是他的絕對君主制立脚的基礎,在這個基礎上,絕對君主制被抬到這樣一個高度以至它的權力超出一切權力之上,可以說『昂首天外』;它高出人世間的一切東西,達到了人們連想都想不到的程度,甚至連約束無限神祇的誓約也不能局限它。」,收入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商務印書館。
  28. 劉鋒譯,卡爾·施米特著《憲法學說》:「近代憲政國家,是受憲法法制制約的君主制國家(立憲君主國)或受憲法制約的民主制國家(立憲民主制國家)。但是,正如馬上就會看到的,近代「憲政國家」甚至還利用了貴族制的形式要素。我們不能說,在歐洲為法治國而鬥爭的資產階級,最終更偏愛兩項政治形式原則中的一項(同一性或代表)。資產階級反對一切類型的國家專制主義,因而就既反對絕對君主制,也反對絕對民主制。既反對極端的代表,也反對極端的同一性。資產階級超越了真正具有法治國性質的、單純的適度「節制」要求,力圖確立特定的政治體制。就此而言,它的目標是「議會制」。這種制度是自由市民階級真正的政治要求,其基礎是君主制、民主制及貴族制的形式和結構要素的獨特結合、平衡和相對化。」,台灣聯經出版,2004年。
  29. 金觀濤劉青峰《興盛與危機:論中國社會超穩定結構》第七章〈魏晉南北朝亞穩定結構及其他〉:「如果我們縱觀中國社會發展的諸階段,就可以發現:在中國進入超穩定結構之前,即西周至秦統一中國,中國封建社會的進展,與西歐、日本的封建社會類似。眾所周知,歐洲封建社會以法國發展最為典型。法國封建社會經歷了封建割據君主制,封建等級君主制和絕對君主制三階段。秦以前中國發展大致也經歷了這三階段。其差別在於:歐洲封建社會進入絕對君主制是向資本主義過度的必要階段;而中國封建社會出現絕對君主制時,卻建立了超穩定系統,從而走了另一種演變軌道。」,台灣風雲時代,1994年。
  30. 見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
  31. 余英時. (PDF). 中文大學 (二十一世紀). 2003-06-30 [2018-04-2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0-11).
  32. 余英時:〈君尊臣卑下的君權與相權〉,收入《歷史與思想》(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1年11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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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中國通史 下冊》〈第二十三章 元帝國的組織〉: 第603頁-第6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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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謝文全《比較教育行政》第六章〈日本教育行政〉:「1886年幕府將政權奉還明治天皇,開啟了明治維新的契機。明治22年頒布的明治憲法,使日本成為君主立憲國家,奠定日本邁向現代化的基石。惟明治憲法係一部欽定憲法,奉行絕對君主主義,規定『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之』,故仍屬中央集權體制。」台灣五南圖書,2004年。

来源

书籍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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