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賡芸
李赓芸(1754年-1817年),字鄦斋,江苏嘉定县(今上海市嘉定区)人。清朝著名廉吏。官至福建布政使。因受到诬告,自缢以证清白。身后获得平反。
李赓芸 | ||
---|---|---|
《练川名人画像》收《布政使李先生像》 | ||
大清福建布政使 | ||
籍貫 | 江苏省嘉定縣 | |
族裔 | 漢族 | |
字號 | 字鄦斋 | |
出生 | 乾隆十九年(1754年) 江苏省嘉定縣 | |
逝世 |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 福建省福州 | |
出身 | ||
|
生平
初入仕途
少时就学于同县大儒钱大昕门下。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中进士,授浙江孝丰县知县,调德清县,再调平湖县。赓芸为官尽心尽力,百姓称之为神明。嘉庆三年(1798年),朝中有人密疏推荐,仁宗下诏询问巡抚阮元。阮元上奏,称赞赓芸“守洁才优,久协舆论,为浙中第一良吏。”故而引见,升同知任用。
廉吏生涯
不久,李賡芸任处州府同知,调嘉兴府海防同知,署台州府。擢嘉兴府知府。因继母丧事,丁忧去官。守丧期满后,补福建汀州府,调漳州府。当地民风彪悍,常有械斗。赓芸治理有方。不久,升汀漳龙道。嘉庆二十年(1815年),擢福建按察使,署布政使,年余之后实授。
横遭诬告
赓芸任漳州知府期间,龙溪县有械斗,县令懦弱,无法管理。有代理和平知县朱履中,看似忠厚,实则狡诈,赓芸命其移任龙溪。然而履中到任日久,于事毫无裨益。赓芸方才知其狡诈。待赓芸署任布政使,便将履中改任教职。履中亏欠盐课,唯恐获罪,于是向总督汪志伊、巡抚王绍兰诬告,称亏欠帑币是因道府贪婪勒索。赓芸为人耿直,曾因言得罪汪志伊,结果汪志伊下令严查,赓芸遭到停职询问。福州知府涂以辀揣度总督用意,罗织罪名,逼问不已,赓芸不肯屈服,愤而自缢。
平反昭雪
其事上闻,仁宗命侍郎熙昌、副都御史王引之前往福建调查,真相大白。仁宗认为赓芸操守清廉,众所共知,其死都因汪志伊固执苛求,涂以辀凌厉逼供,故将汪志伊革职,永不叙用,并将涂以辀、朱履中俱谴戍黑龙江。[1]王绍兰也因附和革职。
身后
李赓芸死后,家中不名一文,无钱收敛,盐法道孙尔准出资为其治丧。福建士民自发为其建立遗爱祠。《清史稿》有传。[2]
注释
- 《嘉庆实录》嘉庆二十二年五月丁卯的上谕——“涂以辀著发往黑龙江充当苦差。到配之日,再加枷号三个月,以示惩儆。”
- 《清史稿·列传二百六十五》:李赓芸,字鄦斋,江苏嘉定人。少受学於同县钱大昕,通六书,苍、雅,三礼。乾隆五十五年进士,授浙江孝丰知县。调德清,再调平湖。下车谒陆陇其祠,以陇其曾宰嘉定,而己以嘉定人宰平湖,奉陇其为法,尽心抚字,训士除奸,邑中称神明。嘉庆三年,九卿中有密荐之者,诏询巡抚阮元,元奏:“赓芸守洁才优,久协舆论,为浙中第一良吏。”引见,以同知升用。五年,金华、处州两郡水灾,金华苦无钱,处州苦无米。赓芸奉檄,於恩赈外领银二万,便宜为之。以银之半易钱,运金华加赈,人百钱而钱价平。又以银之半运米至处州,减价粜,辘轳转运,而米亦贱。升处州府同知,调嘉兴海防同知,署台州府。寻擢嘉兴知府,正己率属,无敢以苞苴进者。治漕,持官、民、军三者之平,上官每用其言。十年,水灾,减粜有实惠,赈民以粥,全活者众。以继母忧去官。
服阕,补福建汀州,调漳州。俗悍,多械斗,号难治。赓芸召乡约、里正问之曰:“何不告官而私斗为?”皆曰:“告官,或一二年狱不竟,竟亦是非不可知,先为身累。”赓芸曰:“今吾在,狱至立剖。有不当,更言之,无所徇护。为我告乡民,后更有斗者,必擒其渠,焚其居,毋恃贿脱。”众皆唯唯退。已而有斗者,赓芸立调兵捕治,悉如所言,民大惧。赓芸日坐堂皇,重门洞开,愬者直入,命役与俱。召所当治者,限时日。不至,则杖役。至则立平之释去。即案前书狱词,无一钱费。民皆欢呼曰:“李公活我!”漳属九龙岭多盗,下所属严捕,擒其魁十数,商旅坦行。故事,获盗当甄叙,悉以归属吏。寻擢汀漳龙道。二十年,擢福建按察使,署布政使,逾年实授。
赓芸守漳州时,龙溪县有械斗,令懦不治。署和平令朱履中内狡而外朴,庚芸误信之,请以移龙溪。久之,事不办,始稔其诈。洎署布政使,改履中教职。履中亏盐课,恐获罪。具揭於总督汪志伊、巡抚王绍兰,谓亏帑由道府婪索。督抚密以闻,解赓芸职质讯。赓芸之去漳,监造战船工未竣,留仆督率之,仆假履中洋银三百圆,诡以垫用告。赓芸如数给之,仆匿不以偿。福州知府涂以辀鞫之,阿总督意,增其数为一千六百,逼令自承,辞色俱厉,赓芸终不肯诬服。虑为狱吏所辱,遂自经。
事闻,命侍郎熙昌、副都御史王引之往按其狱,得白。上以赓芸操守清廉,众所共知。其死由汪志伊固执苛求,而成於涂以辀勒供凌逼,褫志伊职,永不叙用。以辀、履中俱谴戍黑龙江,绍兰亦以附和革职。
赓芸家不名一钱,殁无以殓。盐法道孙尔准与之善,为经纪其丧。初,志伊亦重赓芸,曾荐举之。及擢布政,乘新舆上谒,志伊讽以戒奢,赓芸曰:“不肖为大员,不欲效布被脱粟之欺罔。”志伊素矫廉,衔其语。又以遇事抗执,嫌益深。及狱起,履中忽自承妄讦,诿原揭为其仆窃印,志伊怒,必穷诘之。论者谓漳厂修船,例由龙溪县垫款,籓司发款,至道乃偿之,非赃私也。赓芸狷急,负清名,虑涉嫌不承,而志伊峻待绅士,不理於众。与赓芸善者,或以飞语中之。
方治狱使者至闽,士民上书为赓芸讼冤,感泣祭奠,踵接於门,为建遗爱祠。熙昌等据情奏请赐额表扬,仁宗以“大员缘事逮问,当静俟国法,若此心皦然,横遭冤枉,亦应据实控告,朝廷必为昭雪;乃效匹夫沟渎之谅,殊为褊急,不应特予旌扬。士民追思惠政,捐赀立祠,斯则斯民直道之公,听之”。
参考文献
- 赵尔巽等,《清史稿》,中華書局點校本
- 编纂委员会. . 福建: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01年.
官衔 | ||
---|---|---|
前任: 福綸布 |
汀州府知府 嘉庆十七-十九年 (1812-1814年) |
繼任: 孫爾準 |
前任: 英泰 |
漳州府知府 嘉庆十九-二十年 (1814-1815年) |
繼任: 毕所譡 |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