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學名命名法
學名(scientific name),按字面即為科學名,也就是在科學,特別是生物學上使用的名稱。此為一正式、廣為人所接受的植物(生物)名稱,此名稱受到國際植物命名法規(ICBN)之規範。[1]
生物物種依其關係(可能為外表型、遺傳型、親緣關係等),分類學家常予以分門別類,成為各個不同的分類階層,在各個階層中的各分類群都會有一"正確"的名稱,此即學名。
學名來源
所有階層的學名必須使用拉丁文。但科以上的學名可能有例外。如指「所有的被子植物,屬於門這個階層」, 即被子植物門的學名可為習慣用法 Phylum Angiospermae,或為 Phylum Magnoliophyta。前者為歷史上習用的學名,至今亦受國際植物命名法規保護,後者則是符合模式法的學名,今日許多植物學者採用此較符合法規的學名。
若其字源為其它語言,則必須予以拉丁化。种加词大多为形容词,也可以为名词的所有格或为同位名词。当形容词作种加词时,要求其性、数、格与属名一致。例如板栗Castanea millissima BL., Castanea 栗属(阴性、单数、第一格)。有时,名称也会来源于古希腊语,或者是本地语言,又或者是该物种发现者的姓名。事实上,分类学家通过各种途径来构造物种名称,比如说会开开玩笑或者是一语双关。然而,无论其来源如何,学名在语法上总是被看作拉丁文。因此,尽管生物学家不赞成,双名法名称有时又叫“拉丁文名”。称为“学名”似乎更恰当一些。
各階層的學名
以白三葉草為例,其分類階層如下:中文為其俗名(之一),而拉丁文則為其學名。各個階層的分類群皆有一拉丁文所構成之學名,且科以上階層為開頭大寫、複數(Vienna Code 16.1)[2]。(下表的基本階層(如界門綱目等)縮一格,二級階層(如族組變種等)縮二格)
種以下層級的命名
在植物分類学中, 其分類階層有基本階層(principal rank, 界、門、綱、目、科、屬、種)及二級階層(secondary rank, 族、組、系、變種、型等)。與動物命名不同,種下階層的學名必需予以標示其階層(阶元限定词)後面(例如 "subsp."),藉以指明所指的階層,如 Pinus nigra subsp. salzmannii,或變種(如 Pinus nigra var. caramanica),有需要的話甚至皆予以標明,如Pinus nigra subsp. salzmannii var. corsicana。
学名的作者
有时在学名后面会看到跟着一个人名 (全名或缩寫)。表示即為此一學名的發表者 (publicator)。
通常在引用一個學名時必需註明其發表者,以免使不同命名者發表的同一命名混淆。
例如:茶葉灰木 (Symplocos congesta Benth.var. theifolia (Hayata) Yuen P. Yang & S. Y. Lu),最早由早田文藏於1914年發表為Symplocos adinandrifolia var. theifolia Hayata,隔年他又處理為Symplocos theifolia Hayata,但此名已有D. Don發表(Symplocos theifolia D. Don),因此早田的發表不能作為正常發表而應廢棄。
植物学名作者引用
植物名作者的缩写形式習慣上由皇家植物园, Kew发布的标准索引为准; 在简要引用中,不需要包括發表日期。标准缩写可以在下面的网址找到国际植物名称索引, 作者查询页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所以, 在 Pinus sylvestris L.中, "L." 為卡尔·林奈於植物學裡慣用的縮寫方式; 在 Pinus koraiensis Siebold & Zucc. 中, 作者為Philipp Franz von Siebold與Joseph Gerhard Zuccarini,二人共同發此學名。
新組合名:在鑑定時,發現原某甲種(甲屬)被訂正為另一個屬乙, 發表此事的作者在把甲種轉移至乙屬時,原甲種之作者應予以保留,以括號括起,修订人(新發表作者)的名称跟在括号后。例如,美国红杉首先由David Don描述成Taxodium sempervirens D. Don。 后来, Stephan Ladislaus Endlicher指出它和其他 Taxodium不相似, 并将它转入新属, 发布了新组合 Sequoia sempervirens (D. Don) Endl.。
在專門的植物分類著作裡,不單作者有特定的表示方法,為節省空間計,其著作或文獻亦有特定的習慣表示方式。
在正式的分类著作中,应给出更为详尽的引用。原名和发表信息都要给出,例如 Branta albifrons Scopoli, 1769, Annus I Hist.-Nat. 69。
其他注意事項
對於學名的使用常有些規範,但注意,此僅為習慣使然,並未於命名法規中規定 (理由是這並非命名議題)。[5]
參考資料
- [Simpson, M. G. 2006. Plant Systematics. p. 571. MA: Elsevier-Academic Press.]:「Scientific name: A formal, universally accepted name,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which (for plants, algae, fungi and organisms traditionally treated as such) are provid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 Vienna Code 的存檔,存档日期2012-10-06., 16.1。
- Vienna Code 19.3,科的學名為複數形容詞而做為名詞使用,其形成乃於屬名字尾綴上-aceae,拉丁文法的變化詳見法規。
- Vienna Code 19.3,族,Tribe的學名字尾為-eae,但若字尾為母音則作-ieae。
- Vienna Code 的存檔,存档日期2012-10-06., preface: 「The Code sets no binding standard in this respect, as typography is a matter of editorial style and tradition not of nomenclature.」 。
參考文獻
- McNeill, J. et al. 2006.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Vienna Code). Regnum Vegetabile 146. A.R.G. Gantner Verlag KG. ISBN 0080-0694. Vienna Code on-line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