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乃武與小白菜案

楊乃武與小白菜案清末四大奇案之一,1873-76年間。事緣1873年葛品连自然死亡,其妻葛畢氏(小白菜)卻被誣指與該年新科舉人楊乃武通姦並毒殺丈夫。由於浙江餘杭仵作(驗屍胥吏)驗屍失當誤判為毒殺,知縣刘锡彤唆使窜供,上報時又隱瞞證據,兩名疑犯受刑訊逼供屈打成招,判死刑。楊氏上北京告狀,觸發《申報》跟蹤報導,令案件進入中央視野。刑部按既有程序,發還浙江七度重審但均維持原判。因為冤案損害浙江士林聲譽(楊乃武是該年浙江新科舉人),18名浙籍京官在1876年1月10日向都察院聯名呈詞要求送京提審,再經监察御史王昕在奏摺裡將案件上升到政治層面,說地方官員乘“皇太后垂簾聽政皇上沖齡踐阼、大政未及親裁”(註:光緒帝剛就位不足一年),膽敢“藐法欺君”,說服慈禧太后破例特准送京,最終刑部查明清白。[1]由於承案的浙江地方大員均出身於湖廣的湘軍派系,朝廷複查真相時引起派系鬥爭。兩人還清白時已受盡酷刑折磨,楊乃武人生盡毀,影視作品多次改編。

此案是清代法制史的標梽性案例。法學者鄭定、楊昂研究此案時認為:「閣部大臣到地方官僚,甚至上至兩宮皇太后,下至小小仵作,都在此案的審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我們有理由認為,這一案件是清代司法制度的最集中、最全面的體現。[...]官方重視,故而檔案卷宗保存較為完備;再加報紙報導、民間傳說、正史野乘,以及眾多涉案人員的公牘筆記文集日記回憶錄等相關文獻的大量出版[...]。凡舉晚清法律研究之重要課題,略如刑訊驗屍等證據制度,上控京控會審等上訴制度之諸端,皆可由此案而詳察其過程。」[2]

人物

  • 楊乃武(?—1914. 一說1836年生,另一說1841年生)
字書勳,又字子釗,浙江省餘杭縣餘杭鎮澄清巷人,家世以種為業,性格耿直,案發的1873年為新科舉人(本案審結後被廢)。三次娶妻,分別爲吳氏(髮妻,早亡)、大楊詹氏(死於難產)、小楊詹氏(本名詹彩鳳)。很可能當过讼师(至少是代写书状)。[3]
  • 葛畢氏(?—1930. 有1854、55、56年出生三種說法)
本名畢生姑,文藝作品稱其畢秀姑,為葛家童養媳,長得白皙秀麗;因穿白衣綠褲,人稱「小白菜」。楊乃武教畢秀姑識字,兩人過從甚密,於是街坊有「白菜」的流言。
餘杭知縣,舉人,案發時70多歲。

經過

葛畢氏的丈夫葛品連有流火宿症。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月初七,葛品連旧病復发。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九,葛品連暴斃,驗屍認為是砒霜毒殺。同治十二年十月十二,知县刘锡彤將杨乃武三次夹棍。杨乃武三次昏死,拒不画供。刘锡彤将供词“死者口鼻流血”改为“七孔流血”,並將一等人犯解送杭州府。而早年杨乃武曾舉發當時是九品官吏的刘锡彤犯法,故有說刘锡彤根本對楊乃武懷恨在心,要屈打成招。

由於杭州知府陈鲁嚴刑迫供,杨乃武多次昏死,最後供认是他给的毒药。葛畢氏被陳魯以通姦殺夫之罪判決「楊乃武斬立決,葛畢氏凌遲處死」。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六,上报浙江按察使蒯贺荪。

楊家不服,到杭州喊冤告狀。楊乃武胞姐楊淑英(菊貞)曾在兵部右侍郎夏同善家做過保姆,透過夏同善與刑部分管浙江司刑狱林文忠將案卷送至军机大臣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翁同龢手裡,認為疑點重重,上呈同治帝同治皇帝認為事件不可思議,並面報兩宮太后,隨即下旨刑部,令浙江巡撫楊昌濬重新審訊,並遣監察御史王昕私訪民間,得知愛仁堂並無賣砒霜。可惜楊昌濬為保面子和曾參審官員的烏紗帽,竟依仗左宗棠擁兵邊疆之勢,復以「通姦謀命」上奏。

楊昌濬曾令嘉興知府許瑤光審問。許瑤光不動刑,叫楊乃武及秀姑照實說,於是犯人盡翻前供,當堂呼冤。審兩個多月後,許瑤光不敢定案上復,未能訊結。[4]

同治帝委浙江学政胡瑞瀾钦差大臣,重審此案。但胡对刑法无知,敷衍上諭,刘锡彤又用重金贿赂了胡瑞澜左右官员,以嚴刑逼供。葛畢氏受不了烧红铜丝穿乳極刑,再次誣供楊乃武指使殺人。胡瑞瀾以為:“案經反復推究,供詞僉同,並無濫刑逼供之事。即照本律科斷,楊乃武斬立決,葛畢氏凌遲處死。”监察御史邊寶泉彈劾胡瑞澜复审草率。

同治十三年(1874年)九月,楊淑英陪同楊乃武妻詹彩鳳第二次進京,由夏同善引薦,求遍浙江籍在京官員三十餘人。夏同善會同王昕親自上疏,為楊乃武平反。同年十二月十日,《申报》载:“本馆近两日连录餘杭詹氏都察院奏请敕刑部复审呈稿一纸。此案干系重大。核其大略:‘该县民葛品连于十月初九被乃武妻葛毕氏加毒毙命,葛品连母疑而告县,呈内唯毕氏是指。知县验勘讯情,拟以举人杨乃武与葛毕氏通奸,与伊夫构嫌,因办毒药使该氏毒死其夫。’”《申报》亦登出,楊淑英上都察院的狀紙與都察院所公布的版本有所不同,例如少了「屈打成招」的詞語。

光緒二年(1876年),刑部尚書桑春榮親審此案,在朝阳门海会寺開棺重新驗屍。在刑部任职六十年的老仵作照《洗冤集录》說法,證實葛品連並非毒發身亡,乃得病而死,只是骨頭表面發霉。[5]光緒三年二月,震驚朝野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宣告終結,楊乃武與葛畢氏獲無罪出獄。但二人因在獄中多次被嚴刑拷问,皆一身傷殘,而且楊氏連功名也不能恢復。而胡瑞瀾、楊昌濬以下三十多名官員則撤職查辦,大都是出身湘军的「兩湖派」將領,使得左宗棠的「兩湖派」勢力受到嚴重打擊。

在此事上,上海的新聞報章《申报》,對此案自始至终作了详尽报导,矛頭直指朝廷官官相護,瞞上欺下。同治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申报》公布杨乃武呈诉都察院的状子全文,将杨乃武“八不解”公诸于众,引來民間輿論、浙江鄉紳以及浙江籍官員對楊乃武的同情,由於楊昌濬涉嫌包庇下屬,欺壓浙江鄉紳,故不少浙江籍官員為楊乃武奔走,希望可以為楊乃武翻案。最後此案終於驚動同治皇帝兩宮太后,下令重審,“凡三次上控,歷四年而始白”。

楊乃武久經酷刑瘸腿不良於行,晚年以植桑養蠶度過餘生。民國二年(1913年)9月,因患瘡疽不治身死,年74歲,墓在餘杭縣西門外新廟前。畢秀姑回到餘杭,出家,法名“慧定”,卒於民國二十年(1931年),墳塔在餘杭縣東門外文昌閣旁邊。

學術研究

1984年,主攻中國法的美國教授William P. Alford在《加州法律評論》發布77頁長文[6],分析庭審現場及幕後台前各人的思想、推理過程及心理狀態,並比較中國與西方訴訟程序,是第一篇用規範研究方法的學術論文。[2]

有關知縣劉錫彤的在初審的誤判,2005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鄭定及其指導博士生楊昂的論文認為「身為知縣的劉錫彤,[...]出身科舉的他能具有多少[...]法醫學知識?如若不具備相應知識,則聽取專業人員(仵作)的意見則為合理,以今人之法律觀觀之,其責實在仵作而不在劉錫彤。然彼時社會中,仵作、門丁,皆非掌司法權之“官”,而不過為執行司法命令之“胥吏”,與官員的關係並非獨立而為依附,則法律責任記在劉錫彤身上又符彼時之情理。可見,這一法律規定與劉錫彤的知識背景已經決定劉錫彤不錯亦難。」[2]

改編作品

依據本案改編的作品有:

電影

  • 杨乃武与小白菜 (1930年电影):1930年6月20日,天一影片公司出品的影片《楊乃武》上中下三集在上海中央大戲院首映。黑白27本。編導:裘芑香,攝影:周詩穆,美工:吳永剛、馬徐維邦,演員:陳玉梅、孫敏、張振鐸、傅繼政、蕭正中、陸劍芬、段長燊、翁世榮、魏鵬飛、周空空、陶雅雲、秦哈哈、尤光照、仰天樂、馬東武、戚拯民、葛福榮、舒素蘭。
  • 小白菜 (1955年電影)The Little Girl Named Cabbage):1955年香港電影新華影業出品,王植波易文編劇,易文、張善琨導演,羅維鍾情李麗華主演。
  • 小白菜情困楊乃武The Story of Little Cabbage and Yeung Nai-mo):1956年香港電影,立達影業出品,盧雨岐編劇,周詩祿導演,林蛟歐陽儉任劍輝芳艷芬主演。
  • 杨乃武与小白菜 (1963年中国电影):1963年中國電影。
  • 楊乃武與小白菜 (1963年香港電影)The Adulteress):1963年香港電影,邵氏兄弟出品,李翰祥監督,何夢華編劇,何夢華導演,關山、李麗華主演。
  • 滿清十大酷刑Chinese Torture Chamber Story):1994年香港電影,嘉禾電影出品,卓冰編劇,林慶隆導演,吳啟華翁虹主演。
  • 九品芝麻官之白面包青天Hail the Judge):1994年香港電影,永盛電影出品,王晶編劇、導演,周星馳吳孟達張敏主演。

電視劇

電視歌仔戲

腳註

  1. 徐忠明、杜金 2014, p. 第121條註釋.
  2. 鄭定、楊昂 2005.
  3. 徐忠明、杜金 2014, p. 「三 举人杨乃武:文化资本分析」節..
  4. 杨濬口述、江振国整理,《記我父楊乃武與小白菜的冤獄》,約1960-1980年代。收入浙江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52辑——余杭杨乃武与小白菜案》,1993年:杭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代獲多家新聞門戶網站轉載,例如杨濬. . 中華網. 2005-08-04 [2014-07-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10月8日) (中文).
  5. 《申报》光绪三年二月二十二日(1877年5月5日)报导:“当日检验时,刑部堂司各官与原审之余杭县令,并在公、在案诸人,俱于两旁静观……直省仵作与浙省原仵作同称无毒,声喊确凿,两旁观者欢呼雷动,叫‘青天有眼’者不绝。刘令至此始咨嗟踯躅,神色惶遽……”
  6. William P. Alford. (PDF). California Law Review. December 1984, 72 (6): 1180–125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0-06-01).哈佛大學Digital access to scholarship at harvard免費公開.

引用来源

  • 徐忠明、杜金. . .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1).。原刊於《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原题“杨乃武冤案平反的背后:经济、文化、社会资本的分析”,結集時有增修。
  • 鄭定、楊昂. . 法學家. 2005年第2期: 46-5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1). 轉載於中華法律文化網.

延伸閱讀

史料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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