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

通姦英語:),源自拉丁文的adulterium,又稱為婚外性行為,法律道德性質的名稱。一般指在一定情況下發生而違反法律或道德的人類性行為,通常泛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部分國家将婚前性行為亦归类为通奸,少部分國家將女性被強姦也視為通姦[1]

通姦罪

通姦行為在各國法律上處置不盡相同,有些國家未將通姦列入刑法處罰之對象,僅被視為不道德行為,例如:英國;有些國家則在入法後,因理由不夠充分而除罪化[2]:6,例如:德國南韓日本中華民國(刑事部分);有些國家則列為請求離婚之事由,有些國家仍將通姦罪列為處罰之對象,但設有一定限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地利瑞士

通姦罪常見的處罰類型:

  1. 只罰已婚女性。例如:中華民國17年(1928年)9月1日施行的舊刑法、日本1947年以前的刑法。
  2. 只罰男性相姦人。例如:2007年以前的新加坡刑法。
  3. 男女雙方皆處罰。例如:中華民國24年(1935年)7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3],另外意大利西班牙法國的舊法中都曾經有過類似的規定[2]:6-8

通姦罪常見的限縮方式:

  1. 以他方配偶提出控訴作為處罰條件。例如:奧地利
  2. 以通姦導致分居、離婚的結果作為處罰條件。例如:瑞士德國的舊刑法。
  3. 與具特定身分之人通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 2]

  • 第150条,党员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一些官员多因为通奸而被落马[4]。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的条例裡,删除了与“通奸”有关的处分规定,改以“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取而代之。
  • 第103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127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2021年生效)

中華民國

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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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第1056條第一項:「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第二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第195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1928年9月1日施行的舊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五十五條及二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吿訴乃論」(第一項)。
1935年7月1日施行的新法:
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2020年因司法院791號解釋失效)
第245條:「第239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第321條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7]
通姦罪的構成要件
起訴方式
  • 配偶可對通姦配偶、相姦人提出告訴,且可依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規定單獨對通姦的配偶撤回告訴,只對相姦者訴追究責任。
  • 早期司法實務認為當配偶拒絕對通姦的配偶提起告訴時,亦不得對相姦人提起自訴[注 6]。2003年大法官釋字第569號宣告此一限制侵害人民訴訟權違憲,容許配偶可直接對相姦人提起自訴[8]
政府民調

法務部於2015年在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上提出“通奸罪应否除罪?”,民調結果共有9095個網友表示反对废除通奸罪,佔86%[9]

修正方向

由於實務上常见通奸男性获得妻子原谅而撤回告訴,女性第三者仍接受刑罚,造成通奸罪受刑人数中女性远高于男性的現況,及考量可能造成性侵案件受害人担心证据不足无法将性侵者定罪,反被性侵者的配偶提告通奸,不敢提起诉讼[10]。2017年時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組委員,於分組會議中決議:「廢除《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則應即刻刪除《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即可單獨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注 7]」。不再例外容許配偶以提出告訴方式卻僅追究相姦人的責任,避免通姦罪成為女人難為女人的條文[10]

結果-宣告違憲

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於憲法法庭做出第791號解釋,宣佈《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立即失效。[11][12]

香港

辦理離婚入稟的其中一項依據,是答辯人在婚內對入稟人不忠,在外與另一異性發生性關係,通稱為「通姦」(Adultery)。

  • 入稟人除了要就通姦這項事實提出証據外,還須要証明,由於答辯人這種通姦行為的緣故,使他無法容忍與他一同居住。
  • 入稟人的聲請(Petition),現已由表格填報方式提出,即表格三,可在高等法院大廈的經歷司辦事處索取。
  • 入稟人在填表後,得經過經歷司審閱,經批准後才可以向答辯人傳達(Service)。

因此,如果入稟書內容起疑點,譬如入稟人在獲知答辯人與人通姦後,繼續與他同住,經歷司會提出疑問,指出依據條例,入稟人已算諒解(Reconciliate)了答辯人,事情便算告吹,在此情況之下,入稟人便得提出更多聲請依據。

無需指明與誰通姦

所謂同住,依案例是指同一住所(Household),換言之,如果經歷司發現入稟人和答辯人仍居住同一住址,便可表面推斷雙方是居於同一住所。當然,入稟人可詳細具體列出聲請內容,指明雙方雖然居住同一住所,但因二人再沒有同睡,更沒有性事,沒有同吃飯諸如此類,則根據以往的判例,如此雙方便不屬居住同一住所,兩人仍舊未曾修好。通姦不容易舉証,如果答辯人和情婦或情夫生下孩子,或答辯人親口或白紙黑字承認,是最好不過的事情。答辯人承認通姦,並不用指名道姓與誰,在那日期地點與人通姦,換言之,即使只是青樓過客,也足以收到此效。

因通姦而入稟離婚

嚴格來說,單通姦這事實不足以支持離婚令的頒佈。 離婚的因由只有一個,即雙方的婚姻關係已到達一個無法可以挽救保留的地步(Irretrievable Breakdown),通姦以致使入稟人無法與答辯人同住,只是顯示這因由的依據。 換言之,如果入稟人明知答辯人在外花天酒地,滾紅滾綠,卻仍無動於衷,則這事實說明入稟人仍舊可與答辯人雙好,婚姻仍然有其可取性。 法例說明,如果入稟人在知道通姦的事實後,仍與答辯人居住超過半年以上,則通姦便不可以成為入稟的依據。 以通姦為依據的離婚入稟聲請,可將情夫情婦列為第二答辯人,在此情況下,入稟人便要準備兩份入稟書,附上表格四,供兩答辯人作答。 表格四可由法院辦事處獲得,內容絕大多數只是「是非題」,答辯人只用看自己意願,填上是或否,填上日期並加簽署,交上法院,便告完成。 答辯人在填表後,如果並不提出絲毫的抗辯,可讓入稟人獲單方面的判令,離婚聲請便算湊效。

韩国

2015年2月26日,韩国宪法法院裁定通姦罪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決議廢除實行62年的通姦罪[13][14]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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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僅在特定的情况下,認定通奸是犯罪行为。
  2. 僅適用於黨員的黨紀非刑事犯罪。
  3. 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4. 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17年第10月13日決議)。
  5. 因立法院修改刑法妨害性自主規定時,未將本罪之規定一併加以修正為性交,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禁止擴張解釋的原則,法院認定通姦行為時,仍限以外遇雙方有性器接觸為要件,而與刑法對性交之定義為不同之解釋,造成許多外遇行為因無法有足夠證明雙方性器接合不成立通姦罪。
  6. 此條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特定親屬關係之人一時衝動直接對簿公堂,導致家庭關係破裂無法彌補,所以限制提起自訴只能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交由檢察官判斷是否起訴。惟倘若容許配偶自訴小三,在審理時仍會發生配偶間對簿公堂的狀況,適用上與立法目的相衝突,所以擴大禁止自訴範圍(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三三號判例前段、二十九年非字第一五號判例)
  7. 由於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參考文獻

  1. 荷蘭女子遊卡達遭性侵,竟反被法院判通姦罪: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60614/2133447
  2. 劉安桓. .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 2004 (中文(台灣)‎).
  3.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C0000001&DF=&SNo=239
  4. . 新浪新闻. 2015-06-15 [2015-06-18].
  5. . 人民日报. 2015-10-22 [2015-1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6).
  6. . 人民日报. 2015-10-22 [2015-10-22].
  7. . 司法院.
  8. . cons.judicial.gov.tw. 司法院. [2019-05-01] (中文(台灣)‎).
  9. . 中央社即时新闻. 2015-08-09 [2017-07-13].
  10. 蕭博文. . 中國時報. 2017-05-18 [2017-07-13] (中文(繁體)‎).
  11. 林長順. . 中央通訊社. 2020-05-29 [2020-05-29] (中文(繁體)‎).
  12. 司法院. . 司法院. 2020-05-29 [2020-05-31] (中文).
  13. http://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242470
  14. http://www.metrohk.com.hk/?cmd=detail&id=269573

延伸閱讀

  • McCracken, Peggy (1998). The romance of adultery: queenship and sexual transgression in Old French literatur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ISBN 0-8122-3432-4.
  • Mathews, J. Dating a Married Man: Memoirs from the "Other Women. 2008. ISBN 1-4404-5004-8.
  • Best Practices: Progressive Family Laws in Muslim Countries (August 2005)
  • Hamowy, Ronald. Medicine and the Crimination of Sin: "Self-Abuse" in 19th Century America. pp. 2/3.
  • Moultrup, David J. (1990). Husbands, Wives & Lovers. New York: Guilford Press.
  • Glass, S. P.; Wright, T. L. . Journal of Sex Research. 1992, 29: 361–387. doi:10.1080/0022449920955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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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low, Adrian J; Hartnett, Kelley (April 2005). Infidelity in Committed Relationships II: A Substantive Review. Journal of Marital and Family Therapy. INFIDELITY IN COMMITTED RELATIONSHIPS II: A SUBSTANTIVE REVIEW | Journal of Marital and Family Therapy | Find Articles at BNET at www.findarticles.com
  • Donaldson, Geoff. "The Gay Times of Dustin and Thomas". Dan's Publishing. 2–10. 2009.

外部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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