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平衡
國際關係中的力量平衡理論表明,國家可以通過阻止任何一個國家獲得足夠的軍事力量來統治所有其他國家來確保其生存。一些現實主義者認為,均勢比具有優勢國家更穩定,因為敵對聯盟之間力量均衡時,侵略是無利可圖的。
權力平衡(英語:),亦作「均勢」,是國際關係理論古典現實主義與結構現實主義理論的核心概念之一。
在受到威脅時,各國可以尋求平衡,或者通過與其他國家結盟,抵禦當前威脅來尋求安全。人們普遍認為,在兩級體系中,每個大國別無選擇,只能直接與對方對抗。
歷史
如英國哲學家大衛·休姆在「權力平衡論」(Essay on the Balance of Power)所言,維護權力平衡是外交政策的有意識目標,這一原則具有悠久的歷史,並被修昔底德等人用作政治理論。
它在15世紀的意大利文藝復興時期的城邦中重新浮出水面。
國際主義是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前歐洲國際關係的主流,它讓位於均勢主義。該術語在1713年的《烏得勒支條約》之後得到了特別的提及。
直到17世紀初,格羅蒂烏斯及其繼任者建立了國際法學之後,才將勢力平衡制定為外交的基本原則。歐洲各國的基本條件是維護均勢。
這種均勢原則一旦制定,就成為政治學的公理。
在19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一系列重塑歐洲地圖的國家動盪掩蓋了力量平衡。然而,它奠定了為遏制法國革命釋放的民族主義力量所做的外交努力。革命後,隨著相對寧靜的恢復,這一原則再次成為各種政治聯盟的行動動機,其表面目的是維護和平。
歐洲對和平與對戰爭的了解差不多。它把和平時期歸功於力量平衡。沒有一個國家有足夠的實力吃光其餘的所有國家,大國的相互嫉妒甚至保留了那些本來無法保留自己的小國。
現實與平衡
由於國際現實處於缺少利維坦的無政府狀態,國家必須通過在自助世界中維持或增強其權力來保持其生存。
均勢政治盛行需要兩個條件:國際秩序是無政府狀態的,並且由希望生存的國家組成。他們可以通過內部平衡來做到這一點,國家採取內部努力,例如採取行動以提高經濟能力,制定明智的戰略並增強軍事實力。或通過“外部平衡”來實現。對自己在系統中的位置感到滿意的國家稱為現狀國家,渴望改變權力平衡的國家被稱爲修正國家。
平衡與搭車
各國選擇平衡的原因有兩個。如果他們不能在潛在霸權變得過強之前遏制它,會使國家的生存受到威脅。與統治力量結盟意味著信任自己的持續仁慈。
現實主義者聲稱,平衡是國家對抗普遍威脅並導致了更安全的世界的平衡。
一些現實主義者認為,平衡性比搭車更可取。國家在和平時期更可能取得平衡,但如果他們處於戰爭的失敗一方,則他們可能會叛逃並搭車,以期希望他們“分享勝利果實”。
作為制衡政策的權力平衡
權力平衡作為外交政策主軸,此一政策可稱為「均勢原則」(A doctrine of equilibrium)。其目標是,使相互競爭的各方勢力處於一個相對穩定、彼此牽制的狀態,不使任何一方過於強大而打破均勢,破壞穩定,成為霸權(hegemony),主宰國際體系。這一原則也可以用在市場策略、政黨鬥爭、人際關係等等競爭環境中。
現代現實主義理論家,包括古典派與結構派,認為國家傾向制衡任何過於強大的同儕。由於國際體處於無政府狀態,制衡是唯一防止國際社會淪於帝國霸權專斷主宰的理性出路。這一原則對於大國(列強)而言尤其真確。因為小國對國際政治影響較少。
制衡種類
制衡政策大別為兩類:
- 內部制衡。即對內加強自己的軍經實力,可稱為「自強」。
- 外部制衡。即對外結交盟友,抵制威脅的來源,並挑撥其他國家間的利害衝突,不使結盟對抗我國。統一戰線可說是「外部制衡」的一種應用。
其他選項
國家(或者其他權力單位)還可能採取以下策略,但現實主義者認為,「大國」仍以制衡為主軸。下列策略只是暫時、偶發的權宜措施而已。
- 「搭車」(Bandwagoning)。在本國利益也多少能獲得滿足的條件下,即附和他國的要求、順應他國的利益。有時也稱為「搭順風車」、「免費乘車」(Free-riding)。
- 「虛應故事」(Balking)。為更多地確保本國利益,對與本國利害衝突的他國壓力採取最小程度配合的策略,敷衍了事。
- 「卸責」(buck-passing)。面對外部挑戰,不親自出頭對抗,而讓其他國家先去面對威脅的來源,本國則冷靜觀察事態發展,在適當時機再介入漁利。此一策略也稱為「迴避」(hedging)。
- 「滲透」(penetrating)。為維護本國利益,主動發掘對手國內部的政治矛盾,動員其內部有利於本國的力量,使不利我國的政策不致發生,或使其決策有利於我。
但是現實主義者們認為,逃避卸責、滲透搭車,都不是長久之計。因為對手也有理性計算的能力,可以識破此等策略而反制。國家利益之保障最終仍要依賴「制衡」。
作為客觀態勢的權力平衡
國際關係學者有時也把權力平衡理解為一種客觀態勢,即一種各國權力關係的較為穩定、持久的狀態。此一定義有時也稱做「現狀」(status quo)。權力平衡狀態可能包括「一超多強」、「兩極」、「多極」等情形。也可能指一個區域內的權力關係現狀,如「台海權力平衡」、「東歐權力平衡」等等。
結構現實主義創始人華爾志指出,國際體系有一種自動回復權力平衡的規律。從羅馬帝國瓦解迄今,任何企圖破壞總體平衡的個別國家的企圖,如拿破崙、希特勒、日本帝國等,無一例外地引起其他國家群起制衡,使體系最終回歸平衡狀態。而美國若執意追求單極獨霸甚至「帝國」大業,也將被此一規律所阻。(可能有无数例外,如蒙古帝国、秦国和大英帝国)
法律與權力平衡
羅馬共和時期的政治理論家波利比奧斯指出,「事涉每個人的權利,絕不應該讓任何權力大到壓過其他力量,使他人無法立足於平等條件與之抗辯的地步。」在國際法上,國家間的權力平衡是國際法能施行的保障。任何個別國家過於強大,必破壞國際法而獨斷專行。在國內,任何政府機構如行政權或立法權過於強大,也必摧毀法治,此即權力分立制衡(check and balance)之原則。
歷史中的權力平衡
在西方國際關係史中,馬基維利是近代首先推崇權力平衡政策的政治家。而西方在結束中古時代普世主義(指普世教會與普世帝國的統治)之後,至遲到烏得勒支和約簽署時(1713年),權力平衡已经是歐洲各國至少言詞上一致尊重的政策。「權力平衡」一詞首次出現在外交文書,即在該合約中。
此後,「權力平衡」變成同時是一種傳統、信念與政策,即歐洲列強有權利,也有義務去阻止任何個別國家獨霸歐洲的企圖。
但權力平衡也可能是維護保守傾向的現狀的藉口。如歐洲王室反對拿破崙戰爭中傳布的自由思想,即拿「權力平衡」抵制法國大革命。維也納會議(1815年)即高舉權力平衡原則恢復各國王室專政。
參考資料
- Power Balance
- Virginia.edu - 'Balance of Power', Dictionary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 Kenneth N. Waltz, Man, the State, and War: A Theoretical Analysis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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