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俊 (明朝)
汪俊,字抑之,江西承宣布政使司廣信府弋陽縣(今江西省弋陽縣)人,明朝政治人物,弘治癸丑進士,官至禮部尚書。汪偉之兄。
汪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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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禮部尚書 | ||
籍貫 | 江西承宣布政使司廣信府弋陽縣 | |
族裔 | 漢族 | |
字號 | 字抑之 | |
諡號 | 文莊 | |
出生 | 生年不詳 | |
逝世 | 卒年不詳 | |
親屬 | 汪鳳(父) 汪偉(弟)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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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汪俊之父汪鳳曾为貴州參政。弘治六年(1493年),汪俊會試第一(會元),授庶吉士,進翰林院編修。正德年間,參與修撰孝宗實錄,因不依附劉瑾、焦芳等人,被調任南京工部員外郎。劉瑾事敗后,召還恢復原職,升任翰林院侍讀學士,升禮部右侍郎。嘉靖元年(1522年)轉吏部左侍郎[1]。
當時朝廷討論興獻王尊號,其與尚書喬宇、毛澄等人力爭反對。毛澄借病辭去,代替者羅欽順不赴任,於是命汪俊任禮部尚書。當時獻王已加帝號,禮部主事桂萼再次請求稱皇考。嘉靖三年,汪俊率領廷臣七十三人上疏反對,奏摺被扣內廷不發[2],卻特召請桂萼、張璁、席書等支持獻王皇考的官員從南京回京師。汪俊再三勸阻,終不得世宗同意,於是被罷免離去。《明倫大典》書成后,被落職,卒於家中。隆慶年間,贈少保,諡文莊[3]。
参考文献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91):汪俊,字抑之,弋陽人。父鳳,進士,貴州參政。俊舉弘治六年會試第一,授庶吉士,進編修。正德中,與修孝宗實錄,以不附劉瑾、焦芳,調南京工部員外郎。瑾、芳敗,召復原官。 累遷侍讀學士,擢禮部右侍郎。嘉靖元年轉吏部左侍郎。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91):時議興獻王尊號,與尚書喬宇、毛澄輩力爭。澄引疾去,代者羅欽順不至,乃以俊為禮 部尚書。是時獻王已加帝號矣,主事桂萼復請稱皇考。章下廷議。三年二月,俊集廷 臣七十有三人上議曰:「祖訓『兄終弟及』,指同產言。今陛下為武宗親弟,自宜考孝宗明 矣。孰謂與人為後,而滅武宗之統也。儀禮傳曰:『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漢宣起民間,猶嗣孝昭。光武中興,猶考孝元。魏明帝詔皇后無子,擇建支子,以繼大宗。孰謂入繼之主與為人後者異也。宋范純仁謂英宋親受詔為子,與入繼不同,蓋言恩義尤篤,尤當不 顧私親,非以生前為子者乃為人後,身後入繼者不為人後也。萼言『孝宗既有武宗為之子, 安得復為立後』。臣等謂陛下自後武宗而上考孝宗,非為孝宗立後也。又言『武宗全神器授 陛下,何忍不繼其統』。臣等謂陛下既稱武宗皇兄矣,豈必改孝宗稱伯,乃為繼其統乎?又 言『禮官執者不過前宋濮議』。臣等愚昧,所執實不出此。蓋宋程頤之議曰:『雖當專意於正 統,豈得盡絕於私恩。故所繼,主於大義;所生,存乎至情。至於名稱,統緒所繫,若其無別, 斯亂大倫。』殆為今日發也。謹集諸章奏,惟進士張璁、主事霍韜、給事中熊浹與萼議同,其 他八十餘疏二百五十餘人,皆如臣等議。」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91):議上,留中。而特旨召桂萼、張璁、席書於南京。越旬有五日,乃下諭曰:「朕奉承宗廟 正統,大義豈敢有違。第本生至情,亦當兼盡。其再集議以聞。」俊不得已,乃集羣臣請加皇字,以全徽稱。議上,復留十餘日。至三月朔,乃詔禮官,加稱興獻帝為本生皇考恭穆獻 皇帝,興國太后為本生母章聖皇太后,擇日祭告郊廟,頒詔天下,而別諭建室奉先殿側,恭 祀獻皇。俊等復爭曰:「陛下入奉大宗,不得祭小宗,亦猶小宗之不得祭大宗也。昔興獻帝 奉藩安陸,則不得祭憲宗。今陛下入繼大統,亦不得祭興獻帝。是皆以禮抑情者也。然興 獻帝不得迎養壽安皇太后於藩邸,陛下得迎興國太后於大內,受天下之養,而尊祀興獻帝以天子之禮樂,則人子之情獲自盡矣。乃今聖心無窮,臣等敢不將順,但於正統無嫌,乃為 合禮。」帝曰:「朕但欲奉先殿側別建一室,以伸追慕之情耳。迎養藩邸,祖宗朝無此例,何 容飾以為詞。其令陳狀。」俊具疏引罪。乃嚴旨切責,而趣立廟益急。俊等乃上議曰:「立 廟大內,有干正統。臣實愚昧,不敢奉詔。」帝不納,而令集廷臣大議。俊等復上議曰:「謹按先朝奉慈別殿,蓋孝宗皇帝為孝穆皇 太后附葬初畢,神主無薦享之所而設也。當時議者,皆據周制特祀姜嫄而言。至為本生立 廟大內,則從古未聞。惟漢哀帝為定陶恭王立廟京師。師丹以為不可,哀帝不聽,卒遺後 世之譏。陛下有可以為堯、舜之資,臣等不敢導以衰世之事。請於安陸特建獻帝百世不遷 之廟,俟他日襲封興王子孫世世獻饗,陛下歲時遣官持節奉祀,亦足伸陛下無窮至情矣。」帝仍命遵前旨再議,俊遂抗疏乞休。再請益力,帝怒,責以肆慢,允其去。召席書未 至,令吳一鵬署事。明倫大典成,落俊職,卒於家。隆慶初,贈少保,諡文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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