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應旦
生平
沈應旦是天啟四年(1624年)的舉人[2],崇禎十三年(1589年)成進士,獲授南昌知縣,清理積聚案件,又捐出俸祿修葺學校,改變地方風氣:時值軍務繁擾,他設法緩徵而幾乎獲罪,人民感激他的義舉,爭先繳納徵稅[1][3]。弘光年間左良玉帶兵東下,他投下公文在軍門前,內容曉以大義,令對方收斂、人民安定;遷任戶科給事中,與倪嘉慶、曹景參、郭充、蔣鳴玉、劉天斗、左光明、陳鳴珂同時任命,談及封疆戰事失敗的大臣,應該不分死活議罪。南京失陷,他因為母親逝世、父親年老歸鄉,很快去世[4][5]。
引用
- 錢海岳《南明史·卷三十三·列傳第九》:應旦,字方平,德清人。崇禎十三年進士。授南昌知縣,修學緩徵,聽斷如神。
- 同治《湖州府志·卷十二·選舉表》:(天啟)四年甲子(舉人)……沈應旦 詳進士
- 同治《湖州府志·卷七十二·人物傳 政績二》:沈應旦,字方平,德清人。崇禎十三年進士,授南昌知縣,省會繁劇案牘如山積,應旦聽斷如神,案無留獄;捐俸葺學校,集生徒講經義,士習一變。值軍務倥傯,征輸旁午,應旦設法緩徵幾獲譴;民感其義,爭先輸納。
- 錢海岳《南明史·卷三十三·列傳第九》:安宗立,起(倪嘉慶)文選員外郎,改戶科給事中。察核直省錢糧,與曹景參、沈應旦、郭充、蔣鳴玉、劉天斗、左光明、陳鳴珂並命……左良玉兵東下,曉以大義。遷戶科給事中,言封疆失事諸臣,不分存歿,法司分別議罪。南京亡,皆歸里卒。
- 同治《湖州府志·卷七十二·人物傳 政績二》:適左良玉兵擾地界,遺幹役,投檄軍門曉以大義,良玉歎賞下令斂戢,民藉以安。卓異陞南戶科給事中,母艱歸,父已耄,絕意仕進奉養以終。 胡志
參考文獻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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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何謙 |
明朝南昌縣知縣 崇禎年間-1645年? |
繼任: 孫景昌 清朝知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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