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爵
勳爵是一種敬稱,主要用於翻譯英語中對有爵位的貴族的泛稱(英語:),也是對此類男性貴族的稱呼,和對某些封爵的兒子,及一些擁有相應身份但沒有爵位的人士的尊稱。此外也可用來翻譯其他語言中的相應稱呼。涵義類似中文的“爵爺”。
西方文化中的贵族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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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女皇/國王兼皇帝/女王兼女皇/凱撒/沙皇 |
至高王/大王 |
王/女王 |
奥地利大公/沙皇太子 |
大親王/長公主/大公爵/女大公 |
选帝侯/王爵/女王爵/储君/血統親王/外藩親王/伊比利王太子/法国王太子/波蘭王太子/瑞典王太子 |
公爵/女公爵/德國公爵/斯拉夫王公/親王伯爵 |
神聖羅馬帝國諸侯/波雅尔 |
侯爵/女侯爵/藩侯/領地伯爵/边境领主/行宫伯爵 |
伯爵/女伯爵/英國伯爵/德國伯爵/城主/法國城主/城伯 |
子爵/女子爵/主教代理官 |
男爵/女男爵/弗雷爾/倡導者/上議院貴族/亞瑟爾/倫德曼 |
從男爵/女從男爵/蘇格蘭男爵/蘇格蘭女男爵/帝國騎士/德國騎士 |
羅馬騎士/骑士/低地國騎士/勳爵/女勳爵/女爵士/自由騎士/莊園主 |
紳士/士紳/萊爾德/埃德勒/瓊克希爾/容克/揚格/侍女 |
家臣 |
英國勳爵
貴族
英國的貴族爵位共有五等,依次為公爵(Duke)、侯爵(Marquess)、伯爵(Earl)、子爵(Viscount)和男爵(Baron)。除了公爵,所有擁有爵位的男性貴族在普通場合可稱為「○勳爵」(英文則是「Lord X」)。一般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稱為「(封號)勳爵」(英文則是「Lord (封號)」),例如:前英國首相罗伯特·詹金逊,第二代利物浦伯爵(Robert Jenkinson, 2nd Earl of Liverpool),就會普遍稱為「利物浦勳爵」(Lord Liverpool)另一例子是前英國外相理查·愛德華·傑弗里·賀維,亞伯拉昂的賀維男爵(Richard Edward Geoffrey Howe, Baron Howe of Aberavon),他的常用頭銜是「亞伯拉昂的賀維勳爵」(Lord Howe of Aberavon)或直稱「賀維勳爵」(Lord Howe)。其中,尤其是男爵的爵位在一般情況下僅指稱身分,不做為稱呼,因此一般稱呼男爵時,都應代替上「勳爵」一詞(如:衛奕信勳爵,而非衛奕信男爵)。只有在冊封和議會宣誓就職時才會直呼其為男爵的。蘇格蘭的男爵頭銜(Lord of Parliament)直譯為「入議會的勛爵」,一般也稱呼為「勳爵」。
英國國會的上議院正式名稱為“貴族院”(House of Peers),但因爲其成員都是“勛爵”,因此通稱為“勛爵院”(House of Lords),其英文簡稱即「the Lords」。21世紀以前,所有英格蘭“勛爵”都會自動成為上議院議員(蘇格蘭和愛爾蘭貴族則有名額限制)。《1999年上議院法令》取消了世襲貴族自動入議會的特權。
除了擁有爵位的貴族,「勳爵」也是某些貴族的兒子的禮節性虛銜和尊稱(雖然此人本人按照英國法律是平民身份):公爵和侯爵除長子之外的其他兒子均可尊稱為「(姓)(名)勳爵」(英文則是「Lord (名) (姓)」)。(按照習慣,公爵和侯爵的長子一般則以父親其中一個附屬爵位作為禮節性頭銜,例如西敏公爵的其他附屬爵位包括西敏侯爵、格羅夫納伯爵等。其長子按照習慣以「格羅夫納伯爵」作為禮節性頭銜。)
法官
21世紀英國憲政改革之前,最高司法機關是國會上議院。上議院的司法權由上議院司法委員會執行。司法委員會在近代一般由專任的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組成。作爲上議院成員,獲任命為常任上訴法官的法官如果之前不是世襲或終身貴族,會在任命時加終身男爵銜。因此,過去的英國最高法官都是貴族,俗稱為“法官爵爺“或“法官勳爵”(Law Lords)。
21世紀憲政改革之後,英國最高司法機關改爲獨立的英國最高法院。時任“法官爵爺”們都自動轉爲最高法院法官,但是新任的最高法院法官不再加封貴族爵位。爲了避免律師和公衆困惑,政府宣佈任何沒有貴族頭銜的最高法院法官都尊為“勳爵”虛銜,具體頭銜在法官任命時宣佈。因此,所有最高法院法官都按照勳爵稱呼,在法庭上稱呼為“My Lord”(“爵爺”,中文一般譯作“大人”)或“Your Lordship”(中文一般譯作“閣下”)。
此外,最高法院以下的民事上訴庭法官也用相應的稱呼(“My Lord”或“Your Lordship”),但沒有勳爵頭銜。即:
- 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的上訴庭法官大人(Lords Justices of Appeal)
- 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法官大人(Lords of Council and Session)
其他相關用法
「Lord」辭源
「Lord」一字早見於古英語hlaf-weard(loaf-guardian,即麵包看守者),反映古時日耳曼部落的領導人把食物分配予追隨者的習俗。至於女性的同等稱謂「Lady」,則可能源自「loaf-kneader」(揉麵包者)。遲至13世紀,出現了 laverd 和 loverd 字,這就是「Lord」的雛形。
蘇格蘭領主
蘇格蘭的「領主」(Laird)頭銜相當於英文的「Lord」,但地位和受尊敬的程度似有不及,中文裏也一般不會譯作“勳爵”。
官銜
英國一些昔時重要或名譽職位也會在官職名稱加上「Lord」,一般譯為“大人”,但這些官職不是爵位或貴族頭銜。這些官銜包括:
- Lord Chamberlain(宮務大臣)
- Lord Chancellor(大法官)
- 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
- Lord Great Chamberlain(掌禮大臣)
- Lord High Admiral(海軍大臣)
- Lord High Constable(宮廷長官)
- Lord High Treasurer(財務大臣)
- Lord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樞密院議長)
- Lord Privy Seal(掌璽大臣)
- Lord Rector(名譽校長)
- Lord Warden of the Cinque Ports(五港總督)
- Lord Warden of the Marches
- Lord Warden of the Stannaries
- Lord Mayor (市長大人:地位較高的市的首長)
虛銜與慣例
另一英國頭銜,莊園領主(Lord of the manor),除了與貴族爵位無關,在議會亦無權利,該頭銜的作用只為指出頭銜持有人是莊園或領地的擁有人,並在地方享有某些特權而已;而該頭銜亦與社會地位無關。至於在大不列顛島和英聯邦的羅馬天主教主教,一般慣常敬稱「My Lord (Bishop)」,其中以教區主教和輔理主教更為常用,但這慣例不適用於總主教和樞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