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英語: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是一項有關婦女權利的國際公約,全文共30條。聯合國在1979年12月18日的大會依第34/180號決議,通過該有關議案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生效,而依第二十七條第1項規定於1981年9月起生效。該公約確立規則,保障婦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醫療服務、商業活動和家庭關係等各方面的權利。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批准情况
  签署并批准
  批准(加入或继承)
  未获承认但遵守公约的政府
  签署但未批准
  未签署

這公約第1條,即對「對婦女的歧視」訂下一個通用的定義:「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該公約已有188個成員國。公約的成員國須承諾履行一系列的措施,終止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歧視,包括:

  • 確保當地法制男女平等
  • 設立機構有效保障婦女免受歧視
  • 消除個人、組織、企業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 生育權的保障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

聯合國在條約通過後,成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來監察《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落實,負責定期審查各成員國執行公約的進展。根據公約第18條,成員國有責任在公約對該國生效後一年內以及在以後至少每四年一次,就該國執行公約各項規定向委員會提出報告;而委員會也有權在審議報告後提出建議。委員會除了接受各成員國的政府報告外,也接受各非政府組織所提供的資料。

中国與公約

1980年9月26日至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舉行。會議批准了中國政府簽署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對公約第29條第一款予以保留)。 早在1981年,香港前宗主國英國已為公約成員,其後於1996年10月14日,當時英國將條約引入香港。然而香港早於1995年宣佈條約適用香港。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為締約國,故條約將繼續適用在香港。而香港就公約向聯合國的報告,會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報告內。

臺灣與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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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5日,中華民國(臺灣)雖並非聯合國成員國[1]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2][3]2011年5月20日,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計9條,[2][4]同年6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17471號令公布,自民國101年(2012年)1月1日起施行。[5]

2006年7月,行政院通過「推動我國加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一案,2007年1月於立法院獲無異議通過,經總統簽署後,外交部聯合國工作小組委托諾魯駐聯合國代表團,代為轉交批准書給聯合國祕書處,但在三月下旬,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援引聯合國大會第 2758 號決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在聯合國唯一合法代表,而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為由退回。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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