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縣
清朝的淡水縣
光緒元年年底(1876年)新設台北府之際,將原隸屬台灣府之淡水廳更名為淡水縣,為台北府首縣,但至光緒五年(1879)才正式設官治理,1893年人口達408,000人。此行政區劃名稱持續至1895年台灣被割讓于日本,台灣總督府將台北府淡水縣改稱台北縣淡水支廳為止,所轄範圍約為今台北市及新北市、桃園市部分區域。
台灣接管計劃綱要地方政制中的淡水縣
在該方案中,國民政府計劃把淡水郡和新莊郡合併為淡水縣,屬一級縣。但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認為該方案不切實際,故此該方案沒有在臺灣戰後時期後實施。淡水縣之設立也因此而未能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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