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塤
潘塤(1476年-1562年),字伯和,直隸淮安府山陽縣(今江蘇省淮安縣)人,明朝政治人物,正德戊辰進士,嘉靖朝官至河南巡撫,因抗災不力革職。
潘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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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巡撫河南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 ||
籍貫 | 直隸淮安府山陽縣 | |
字號 | 字伯和 | |
出生 | 成化十二年(1476年) | |
逝世 | 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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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正德三年(1508年),登戊辰科進士,授工科給事中[1]。累遷至兵科都給事中。右都督毛倫以附劉瑾而論死,削世廕,毛倫曾經有德於錢寧,後來其子求復襲。潘塤等力爭反對,錢寧從中為主,此奏方止。忽然武宗命其與吏科給事中呂經各進一階,向外調用。給事中邵錫、御史王金等交章請留,沒有批准,改任開州同知[2]。正德十五年(1520年),任南京太僕寺寺丞。
正德十六年(1521年),世宗即位,潘塤改任兵科都給事中,同年改陝西布政使司右參政[3]。嘉靖四年,任山東右布政使[4]。嘉靖六年(1527年),改浙江左布政使[5]。嘉靖七年(1528年),以都察院右副都御史[6]、巡撫河南[7],期間平定潞州巨盜陳卿盜亂。河南饑荒,潘塤沒有及時賑災,而河南府知府范鏓未待上報就開倉發粟,百姓為之稱頌。而對潘塤的質疑則紛紛而起,明世宗嚴厲指責巡撫、按察使隱瞞災情,潘塤大恐,歸罪于范鏓,遂被給事中蔡經等彈劾。世宗下詔罷免潘塤,永不錄用[8]。
参考文献
- 《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五十一》:正德四年六月丙寅 授中書舍人尹梅、韓荊、萬英,行人田汝耔,知縣黃質,進士閏欽、石柱、陳鼎、劉洙、潘塤、賴鳳為給事中,梅、欽吏科,質、柱戶科,鼎禮科,荊、英兵科,汝耔、洙刑科,塤、鳳工科,於是吏科都給事中李憲言:新進之士政務未達,宜如御史試職,令練習一年,乃實授。詔改柱、欽、洙、塤、鳳五人為試給事中。憲附劉瑾勢,凌忽同列,時稱為六科都給事中,每朝率眾謁瑾,請事於堂下,一言擠及,莫不股慄。故試事之議,部不淂不從也。
- 明實錄:武宗實錄 ,143卷
- 明實錄:世宗實錄 ,2卷
- 明實錄:世宗實錄 ,51卷
- 國朝列卿紀 ,8冊120卷 ,443
- 明實錄:世宗實錄 ,84卷
- 明實錄:世宗實錄 ,84卷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203):潘塤,字伯和,山陽人。正德三年進士。授工科給事中。性剛決,彈劾無所避。論諸大寮王鼎、劉機、甯杲、陳天祥等,多見納。三遷至兵科都給事中。右都督毛倫以附劉瑾論死,削世廕。倫嘗有德於錢寧,恃為內援,其子求復襲。塤等力爭,寧從中主之,寢其奏。忽中旨命塤與吏科給事中呂經各進一階,外調,舉朝大駭。給事中邵錫、御史王金等交章請留,不報。遂添註塤開州同知。嘉靖七年累官右副都御史,巡撫河南。潞州巨盜陳卿據青羊山為亂,山西巡撫江潮、常道先後討賊無功,乃敕塤會剿。塤謀於道曰:「賊守險,難以陣。合諸路夾攻,出不意奪其險,乃可擒也。」遂分五哨三路入,募土人為導。首攻奪井腦,賊悉眾爭險。官軍奮擊,大破之,追奔至莎草嶺,燬安陽諸巢。山東副使牛鸞由潞城入,破賊李莊泉。其夕,河南副使翟瓚搗卿巢,卿敗走。瓚追敗之欒莊山,又敗之神河。山西僉事陳大綱亦屢蹙賊,先後降二千三百餘人。自進兵至搜滅賊巢,凡二十九日。捷聞,帝將大賚,遣給事中夏言往覈,未報。河南大饑,塤不以時振,而河南知府范鏓不待報,輒開倉發粟,民德而頌之。塤怨聲大起,流聞禁中。帝切責撫、按匿災狀。塤惶恐引罪,且歸罪於鏓,遂為給事中蔡經等所劾。詔罷塤,永不敍用。言覈上平賊功,塤為首。桂萼惡之,但賚銀幣。年八十七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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