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

潘昌煦1873年6月29日-1958年1月13日),春暉,號由笙,一號芯廬江蘇省蘇州府吳縣人,中華民国中華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学家、政治家。

生平

同治癸酉年六月初五日(1873年6月29日)生,江南蘇州府元和縣附生,民籍[1]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他中戊戌科進士。此後到日本中央大学留学,畢業於法律科。回國後歴任翰林院編修、国史館協修、編査處協修、武英殿協修。

中華民国成立後,他任法制局參事。民国四年(1915年)11月,他任司法官懲戒委員会委員,翌月任大理院推事兼庭長。民国十一年(1922年)5月,他代理大理院長。此後,他任大總統府顧問、私立燕京大学法律系教授。

民国十八年(1929年)、国立清華大学政治學系講師。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歸郷。抗日戰争爆發後,他和張一麐組織難民救濟会。

中華人民共和国成立後,他留在大陸,曾任蘇州市人民代表会議代表。1953年當選第一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58年1月13日,他在蘇州市病逝。享年82嵗。

註釋

  1. 「潘昌煦朱卷」《清代朱卷集成(87)》,顧廷龍,第417頁
  • 徐友春主編. . 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7. ISBN 978-7-202-03014-1.
  • 劉寿林等 編. . 中華書局. 1995. ISBN 7-101-01320-1.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前任:
董康
大理院長(代理)
1922年5月
繼任:
羅文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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