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司法警察局
司法警察局(簡稱:司警或司警局,俗稱:司法;葡萄牙語:, 縮寫: PJ;英語:)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司轄下的刑事警察部門,負責刑事偵查以及打擊犯罪行為。前身為司法警察司,該司司長最後一任為白德安(António Francisco Marques Baptista)。
司法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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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局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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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薛仲明 | |
副局長 | 杜淑森、陳堅雄 | |
部門資訊 | ||
部門性質 | 刑事警察 | |
成立年份 | 1960年 | |
所屬部門 | 保安司 警察總局(指揮) | |
總部 | 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 | |
聯絡資訊 | ||
網站 | pj.gov.mo |
榮譽
英勇獎章
- 刑事調查廳 (2001);
- 刑事調查廳 - 毒品罪案調查處 (2014);
- 情報及支援廳 (2020) ;
歷史
1960年8月19日,澳葡政府設立了司法警察署,相當於葡萄牙司法警察廳廳長或督察職權的助理督察領導。1971年10月12日,司法警察署升格為廳級部門(司法警察廳)。司法警察廳廳長由檢察院檢察官以定期委任方式出任。1975年12月19日,司法警察廳升格為司級部門(司法警察司)。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後,司法警察司更名為司法警察局。
2015年,據維基解密揭發的文件及電郵顯示,司警局於2012年從意大利跨國黑客軟件公司Hacking Team洽購手機監控系統。該公司亦曾向利比亞、摩洛哥、蘇丹、沙地阿拉伯、埃及和埃塞俄比亞的安全機構提供入侵式黑客軟件。相關文件亦顯示,專門負責刑事調查的澳門司法警察曾在2012年10月安排Hacking Team到警署示範黑客軟件[1][2]。
2020年10月12日起,澳门特区政府司法警察局增设保安厅及下轄的国家安全情报工作处、国家安全罪案调查处、国家安全行动支援处、国家安全事务综合处以及恐怖主义罪案预警及调查处、网络安全处。澳门特区政府司法警察局同時增设一名副局长[3]。
地址
- 司法警察局總部: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
- 司法警察學校: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
- 司法警察局路氹分局:路氹蓮花路司法警察局路氹分局大樓地下
職責
- 預防犯罪行為,監視與稽查公共場所與設施,以及一切涉嫌有助於犯罪的地點;
- 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犯罪調查;
- 協助法官或檢察官,並按照他們的請求進行偵查工作,承擔司法行政輔助機構的職責。
組織法例
- 第32/98/M號法令(1998年7月27日《澳門政府公報》)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 第26/99/M號法令(1999年6月28日《澳門政府公報》)訂定司法警察局人員職程之特別制度 。
- 第9/2002號法律(2002年12月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
- 第27/2003號行政法規(2003年8月2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規範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的入職與晉升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程序。
- 第5/2006號法律(2006年6月1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司法警察局。(自第9/2006號行政法規生效起,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法令即被廢止,但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除外。)
- 第9/2006號行政法規(2006年7月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訂定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28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2006年9月2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准第9/2006號行政法規規定的自由通行證及徽章,工作證,以及退休人員認別卡式樣。
- 第2/2008號法律(2008年4月2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
- 第8/2008號行政法規(2008年4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調整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編制。
- 第20/2010號行政法規(2010年10月1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組織架構
- 局長、副局長
- 管理及計劃廳
- 人事及行政處
- 財政及財產處
- 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
- 資訊及電訊協調廳
- 資訊處
- 電訊處
- 電腦法證處
- 網絡安全處
- 刑事調查廳
- 毒品罪案調查處
- 有組織罪案調查處
- 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
- 博彩罪案調查處
- 經濟罪案調查處
- 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
- 資訊罪案調查處
- 情報及支援廳
- 情報綜合處
- 行動支援處
- 技術偵查處
- 特別調查處
- 保安廳
-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處
- 國家安全罪案調查處
- 國家安全行動支援處
- 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
- 刑事技術廳
- 刑事技術鑑定處
- 刑事技術支援處
- 犯罪現場勘查處
- 司法警察學校
- 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
- 恐怖主義罪案預警及調查處
- 管理及計劃廳
基本裝備
衝鋒槍
攜帶自衛槍械
- 刑事偵查人員不論是否持有槍械執照,均有權擁有、使用及攜帶自備的自衛槍械,但必須申報。即使獲批,其槍械的口徑必須小於0.32英吋(7.65毫米),而且不得用於公務。
- 刑事偵查人員於退休後亦保留其擁有、使用及攜帶自衛槍械之權利。
外部連結
参见
新机构 | 葡屬澳門司法警察署 | 繼任: 葡屬澳門司法警察廳 |
前任: 葡屬澳門司法警察署 |
葡屬澳門司法警察廳 | 繼任: 葡屬澳門司法警察司 |
前任: 葡屬澳門司法警察廳 |
葡屬澳門司法警察司 | 繼任: 澳門司法警察局 |
前任: 葡屬澳門司法警察司 |
澳門司法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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