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

社會工作局OMB(簡稱:社工局葡萄牙語:,縮寫:IAS)為澳門社會服務提供多元化福利服務的方向來發展,為居民提供多樣化的社會服務。前身為回歸前的社會工作司,該司司長最後一任為葉炳權。

社會工作局標誌
局長 韓衛(代理)
副局長 許華寶、鄧玉華(代理)
部門資訊
部門性質 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的法人部門
成立年份 1938年
所屬部門 社會文化司
總部  澳門西墳馬路6號
聯絡資訊
網站 www.ias.gov.mo

沿革

社會工作司以及前社會工作局標誌
  • 該局的最前身為在1938年所創辦的公共慈善救濟總會,為貧困市民提供金錢或實物援助,同時亦為貧民發放救濟金服務,監管所有收容孤兒棄嬰和貧民的社會服務機構。
  • 1947年,政府改組部門架構,成立了公共救濟總會,為普羅市民提供覆蓋面更廣的救濟服務。
  • 1960年,公共救濟總會重組為公共救濟處,同時推行澳門社會服務設施的建設,行政當局還致力於興建社會經濟房屋
  • 1967年改稱為社會救濟處,加強了對盲人聾啞者提供教育和康復服務。救濟處亦協助戒酒戒毒工作和為市民解決其他社會問題。
  • 1980年重新改組社會救濟處,並正式命名為社會工作司
  • 經過多次改組、重組、更名後,於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後,澳門社會工作司的名稱改為社會工作局
  • 2016年1月1日,重組社會工作局的架構,並接收原法務局負責的社會重返職能。

職責

  1. 社會工作局的職責如下:
    • 協助制定、統籌、協調、推動及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工作政策;
    • 採取措施以防止出現個人及家庭問題;
    • 向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需要或處於緊急狀況的個人及家庭提供支援;
    • 策劃及執行防治藥物依賴的措施,包括推行禁毒教育活動,協助成癮者接受適當的康復治療及重返社會;
    • 構思及採取有助預防問題賭博的措施,並向受該問題困擾的個人及家庭提供適當的支援;
    • 協助弱勢社群,尤其是結構及功能不完整的家庭,以及需要保護及支援的兒童、青少年、長者、殘疾人及其他人融入社會;
    • 保護及指導交託予社會工作局的未成年人或其他人;
    • 負責刑事司法制度內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內所涉的社會重返服務方面的組織與運作;
    • 促使執行有權限法院命令採取的司法措施;
    • 應司法機關要求,依法向其提供所需的協助;
    • 向受重大事故或災難影響的個人及家庭提供緊急支援;
    • 對於已被確認或待確認難民身份的人,以及非自願而須逗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人,視其具體情況提供人道支援;
    • 對社會設施發出運作准照及負責監管其運作;
    • 依法向非營利的社會服務機構提供技術及財政輔助或與之合作,以妥善運用資源及確保服務的質效;
    • 促進及推動有助社會工作人員專業發展的相關計劃及培訓;
    • 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的社會工作組織、同類實體及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及交流;
    • 在社會工作局職責範圍內,建議立法、制定規章或採取相關的行政措施;
    • 管理屬社會工作局所有的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交予其管理的不動產;
    • 履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
  2. 在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制度範圍內,社會工作局為社會工作的主管實體。

組織法例

  • 第52/86/M號法令(1986年11月17日《澳門政府公報》)核准社會工作制度及其結構-第一條至第三條(廢止其餘條文)。
  • 第10/2012號行政命令(2012年2月2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准社會工作局的標誌。
  • 第3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2012年3月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准社會工作局工作證式樣。
  • 第28/2015號行政法規(2015年12月3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組織架構

  • 局長、副局長
    • 行政管理委員會(協助領導層作出決策的組織與領導層共同行使領導職能的單位)
    • 社會重返委員會(協助領導層作出決策的組織與領導層共同行使領導職能的單位)
    • 行政及財政廳
      • 行政及人力資源處
      • 財務及財產管理處
      • 資訊處
    • 研究及規劃廳
      • 專業發展及計劃處
      • 機構津助管理處
      • 社會設施淮照及監察處
    • 法律及翻譯處
    • 家庭及社區服務廳
      • 社會援助處
      • 家庭服務處
      • 社區協作處
    • 社會互助廳
      • 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
      • 長者服務處
      • 康復服務處
    • 防治賭毒成癮廳
      • 預防藥物濫用處
      • 戒毒康復處
      • 防治問題賭博處
    • 社會重返廳
    •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服務範圍

  • 個人及家庭服務:
    • 經濟援助
    • 社區就業輔助計劃及積極人生服務計劃
    • 敬老金
    • 殘疾津貼
    • 個人及家庭輔導服務
    • 災難性援助
    • 經濟狀況證明書申請
  • 兒童及青少年服務:
    • 收養服務
    • 寄養服務
    • 法院輔助服務
    • 兒童及青少年院舍/托兒所轉介服務
    • 社區支援計劃
    • 受資助托兒所資訊
  • 康復服務:
    • 跨專業的綜合評估服務
    • 殘疾人士院舍轉介服務
    • 康復中心轉介服務
    • 查閱/索取個人資料(評估報告)
    • 殘疾評估登記證
    • 兒童綜合評估中心服務(由衛生局、教育暨青年局及社會工作局共同設立)
    • 查詢生存證明資料
    • 短期暫住服務
  • 長者服務:
    • 長者多元化中心服務
    • 安老院舍轉介服務
    • 日間護理中心轉介服務
    • 頤老咭
    • 《CEPA》中開放老人社會服務
    • 查詢生存證明資料
  • 防治藥物依賴服務:
    • 預防藥物濫用服務
    • 戒毒康復服務
  • 防治問題賭博服務
  • 社會重返服務:
    • 更生服務
    • 青少年服務
  • 准照申請
  • 偶發性活動資助
  • 熱線服務

局方設施

社會工作局總部
地址
南區(下環)社會工作中心 澳門下環街63號1樓
中區(林茂塘)社會工作中心 澳門提督馬路23號A朗悅居1樓
北區(台山)社會工作中心 澳門台山新街1至15號利達新邨
西北區(青洲)社會工作中心
家庭服務處
澳門青洲大馬路青洲災民中心1樓
氹仔及路環社會工作中心 澳門氹仔地堡街泉福新邨第2期第5座地下,AI
青洲災民中心 澳門青洲大馬路
下環老人中心 澳門下環街61 - 63號地下
筷子基耆康中心 澳門筷子基南街綠楊花園第三及四座(利祥、利和閣)地下AA舖
康復服務綜合評估中心 澳門關閘馬路25號利達新邨第二期二樓
戒毒及維持治療服務 – 黑沙環藥物治療中心(美沙酮) 澳門黑沙環中街599-671號
戒毒及維持治療服務 - 青洲青少年輔導中心 澳門青洲收容所街青洲災民中心地下
健康生活教育園地 澳門黑沙環新街577號御景灣地下
防治問題賭博處 - 志毅軒 澳門水坑尾街103號建築置業商會大廈一樓B-D座

歷任局長

  1. 葉炳權
  2. 容光耀(2010年 ~ 2015年12月19日)
  3. 黃艷梅(2015年12月20日 ~ 2019年12月19日)

行政管理委員會

  • 權限:
  1. 對活動、投資及發展計劃、有關預算、預算修正及修改等建議作出審議及發表意見,並在通過後跟進有關之執行情況;
  2. 就營業年度之管理帳目、財政及財產活動報告發表意見;
  3. 許可作出在法律規定之限額內之開支及其他資源之運用;
  4. 就接受贈與、遺產及遺贈作出決議;
  5. 就認為不再需要或無用之物料及其他動產之轉讓或報廢作出決議;
  6. 就認為對社會工作局之適當財政管理屬必需而不屬於其本身權限範圍之措施,向監督實體提出建議;
  7. 就社會工作局局長提交委員會審議之事宜發表意見。
  • 成員
    • (一)社會工作局局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 (二)兩名副局長;
    • (三)行政及財政廳廳長;
    • (四)由財政局指派的一名代表。

諮詢組織

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

  • 性質:諮詢機構。
  • 宗旨: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及推動婦女和兒童政策,並監察有關的執行情況。
  • 職責:
  1. 維護婦女和兒童應享有的機會、權利及尊嚴;
  2. 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構思及推動關於婦女和兒童事務的政策、措施;
  3. 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同施政領域中的婦女和兒童政策提出意見、建議;
  4. 積極聯繫並促進各公共部門及私人實體的協作,以共同推動相關研究和資料搜集工作,提升婦女和兒童福祉;
  5. 推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婦女和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的有效落實。
  • 成員:
    •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
    • 副主席:社會工作局局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1名)
    • 法務局局長或其代表
    • 勞工事務局局長或其代表
    • 治安警察局局長或其代表
    • 衛生局局長或其代表
    • 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或其代表
    • 來自婦女、兒童及青少年、教育、文化、就業、醫療衛生、社會服務等範疇依法成立的社團的代表(最多15名)
    • 上項所指範疇被公認為傑出的社會人士(最多5名)
  • 設立的法律依據:第27/2016號行政法規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禁毒委員會

  • 性質:諮詢機構。
  • 宗旨:協助政府訂定及落實以打擊毒品及藥物依賴為目的之政策、策略及計劃;並藉整體、跨部門及跨學科之方式去協調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公共及私人實體所開展之打擊毒品及藥物依賴的行動。
  • 職權:
  1. 訂定澳門特區打擊毒品及藥物依賴工作的策略,並統籌及協調其執行情況;
  2. 與從事同類範疇工作的公共及私人實體合作,促進、統籌、監督及評估以預防、治療、減低傷害及重返社會為目標的計劃;
  3. 確保毒品及預防藥物濫用的資訊系統,並對提高全民禁毒意識的活動予以協助;
  4. 就禁毒政策的執行情況給予意見,並提出改善建議;
  5. 對與打擊毒品有關的法規草案、政策及措施提出意見;
  6. 就與可引致依賴的藥物及其他物質的流通制度有關的措施提出建議;
  7. 發展與澳門特區以外地區同類機構間的合作關係;
  8. 製作委員會年度活動報告,並呈交行政長官審議。
  • 成員:
    •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
    • 副主席:社會工作局局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1名)
    •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1名)
    • 法務局局長
    • 司法警察局局長
    • 懲教管理局局長
    • 衛生局局長
    • 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 檢察院代表(1名)
    • 警察總局代表(1名)
    • 澳門海關代表(1名)
    • 屬防治藥物依賴、社會服務、衛生及教育領域的私人機構的領導(最多8個)
    • 在社會服務及醫療衛生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最多5名)
  • 設立的法律依據: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長者事務委員會

  • 性質:諮詢機構。
  • 宗旨: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研究、構思、執行和監察長者方面的社會政策,尤其是與改善綜合生活素質和社會共融相關的政策。
  • 職權:
  1. 就為促進長者福祉、綜合生活素質和社會共融而訂定的目標、策略、政策、措施和行動發表意見;
  2. 負責、協調或配合關於評估分析老齡人口組別的社會經濟條件的研究,並就長者綜合生活素質和融入社會方面的政策、措施或行動提出修正建議,尤其是涉及容易處於綜合生活素質下降和面臨社會排斥的高危家庭或個人;
  3. 提出鼓勵長者融入多方面社會生活的建議,尤其是融入家庭、公民社會、社團、文化、體育和娛樂方面的建議;
  4. 建議能鼓勵此組別人士選擇延長其職業生涯或以其他形式積極配合經濟或社區活動的措施,並促進公共行政當局部門、社團、社會互助機構、民間組織、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協助和合作;
  5. 訂定和建議以全體市民,尤其是年輕一代為對象的宣傳動員活動,以創建一個各年齡人士互相包容的社會,讓長者獲得尊重,並對長者在建設一個更團結和諧社會所擔當的寶貴角色予以肯定;
  6. 製作委員會年度活動報告,並呈交行政長官審議;
  7. 就主席委託委員會負責的其他事宜發表意見,並提出適當建議。
  • 成員:
    •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
    • 副主席:社會工作局局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1名)
    •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 衛生局局長
    • 勞工事務局局長
    • 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 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 房屋局局長
    • 體育局局長
    • 澳門理工學院院長
    • 長者事務和相關領域組織或機構的代表(最多10名)
    • 在社會工作和相關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社會人士(最多5名)
  • 設立的法律依據: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復康事務委員會

  • 性質:諮詢機構。
  • 宗旨: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構思、推行、協調和監察有關殘疾的預防和有助殘疾人士復康及融入社會的政策,以確保上述人士的平等權利,同時肯定其價值和尊嚴。
  • 職權:
  1. 協助制訂、計劃、協調及跟進關於殘疾的預防和有助殘疾人士復康及融入社會的政策;
  2. 對旨在預防出現肢體、心理及社會殘疾的計劃及工作,尤指在社區教育工作及為市民新開設的服務項目提供意見;
  3. 建議立法措施,並參與關於殘疾的預防和有助殘疾人士復康及融入社會的法規草案和具法律性質的行為的分析和擬訂工作;
  4. 就為協助殘疾人士融入社群和積極參與,尤其是在消除障礙、防止歧視、推行社區復康計劃及促進社會共融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提供意見;
  5. 就有助行政當局、非政府組織及其他民間實體之間針對殘疾的預防及有助殘疾人士復康和參與而進行的協調和合作提供建議;
  6. 推動、協調或協助進行相關研究,從而優化資源,推行殘疾的預防及有助殘疾人士復康和參與的政策;
  7. 製作委員會年度活動報告,並呈交行政長官審議;
  8. 就主席委託委員會負責的其他事宜發表意見,並提出適當建議。
  • 成員:
    •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
    • 副主席:社會工作局局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1名)
    •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 衛生局局長
    • 勞工事務局局長
    • 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 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 體育局局長
    • 法務局局長
    • 交通事務局局長
    • 復康事務和相關領域組織或機構的代表(最多15名)
    • 在社會工作和相關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社會人士(最多5名)
  • 設立的法律依據: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歷史圖表

創辦  葡屬澳門公共慈善救濟總會 重組
原因:政府改組部門架構
前任:
 葡屬澳門公共慈善救濟總會
 葡屬澳門公共救濟總會 重組
前任:
 葡屬澳門公共救濟總會
 葡屬澳門公共救濟處 改稱為社會救濟處
前任:
 葡屬澳門公共救濟處
 葡屬澳門社會救濟處 重組及改稱為社會工作司
前任:
 葡屬澳門社會救濟處
 葡屬澳門社會工作司 繼任:
 澳門社會工作局
前任:
 葡屬澳門社會工作司
 澳門社會工作局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